在傳統父系繼承觀念下,女性如何獲得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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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尋麓書館
在傳統父系財產繼承觀念下,婦女如何才能獲得合法的財產權?從宋朝至民國,她們又經歷了怎樣的財產權變革和社會觀念轉變?
10月26日,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景風華圍繞白凱《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一書,為我們詳細介紹了從宋朝至民國時期中國婦女財產權的時代變遷
回顧精選
NO.19
從宋代說起,
中國婦女財產權的演變
景風華
01.
中國古代的財產觀念與現代有何不同?
大家好,非常開心可以跟大家分享白凱老師的《中國的婦女與財產》。可以說,這是一部研究女性史不可不讀的經典作品。
這本書並不是特別厚,但是知識密度和時間跨度都特別大,白凱老師為我們闡釋了從公元960年北宋建國,一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中國婦女的財產權利問題,以及這種權利在近代所遭遇的重大轉折,從而反思女性在歷史中的權利和命運。
在討論這本書所涉及的婦女與財產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確立討論的共識或者前提條件。在本書中,白凱老師的主要對話物件是日本學者滋賀秀三,他是日本研究中國法制史的泰斗級人物。他在代表作《中國家族法原理》裡,闡釋了中國傳統的家產製概念。這個概念對我們理解這本書或者古代的財產權至關重要。
中國古代所說的財產,跟我們今天意義上的財產是有很大區別的。現代意義上的財產,是一種個人主義式的財產觀,我和你是涇渭分明的。但是中國傳統因為有家族、宗族這樣的概念,家庭內的成員共同享有財產,而財產的管理人是由家庭中輩分最高的男性尊長所掌握的;相應的,財產的繼承也是一種同居共財和宗祧繼承。它要在父系的系統中實現財產的流轉,在法律上主要體現在諸子均分法。也就是說,一個家庭中只有兒子才會被認為是父親的繼承人,只有兒子可以把父親或者父系的財產傳下去。
從中國帝制開始建立,一直到清王室滅亡,中國的財產權基本上都是沿著諸子均分這條脈絡發展的。作為家族裡的女性,在她家裡還有兄弟的時候,她是不能繼承家族財產的。
女兒能從父親那裡獲得的只有幼年時期的撫養以及出嫁時的嫁妝。一旦女兒出嫁,就意味著她脫離了父親的家族,加入了別人的家族,如果女兒繼承了父親的財產,她就會把本家的財產帶入外家。這是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也是女兒不能繼承父親財產的理論根源。所以嫁妝問題也是研究傳統女性財產很關鍵的一個議題。
02.
在傳統父系繼承觀念下,
女性如何取得財產權?
在男性繼承體系之下,女性財產權利通常只能在男性缺位的時候才能顯現出來,也就是家庭遭遇了絕戶,家庭沒有男性子嗣,父系繼承延續不下去了,這個時候女兒才能繼承家族財產。
在男性缺位,也就是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這兩條線發生分離的時候,女性究竟會以什麼樣的方式掌握財產?這些方式在中國的歷史程序中又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這些問題通常不是特別為人關注,但是在白凱老師看來,它們是非常值得討論的問題,她也試圖在書中為我們理清出女性與財產關係的歷史變化問題。
在傳統時代,一個女性生在沒有兄弟的家庭的機率在12%左右,一個出嫁了的女性沒有生下男性子嗣的機率在20%左右,所以有相當一部分女性是能獲得家族財產繼承權的。
我們在談中國婦女時,總是把她們作為一個整體來談,但事實上,女性並不完全是一個統一的群體。白凱老師根據她們在社會當中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把她們分成了很多具體的身份,比如說女兒、妻子、妾、母親等,不同的身份會讓她們擁有不同的財產權。
我們首先從女兒講起。在宋代,女兒有蠻大的機會在兄弟缺位的時候繼承父親的財產。這主要得益於宋代的三大相關政策:
第一個政策,不強制為絕後的男性立嗣。
在傳統的中國宗法繼承體系裡,有大宗和小宗之說,大宗是不能絕戶的,因為它要負責整個宗族的祭祀。按照嚴格的繼承理論,如果要過繼兒子,也只能從小宗往大宗過繼,不能反過來;而小宗是可以絕戶的。
唐宋時期都不強制為沒有兒子的男性立嗣,所以家庭中男性缺位的情況就變得比較常見。男性一旦缺位,女兒就可以與財產權發生聯絡。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第二個政策,立繼子、命繼子的繼承權進行區分。
所謂立繼子,指的是家裡的丈夫或男性去世了,家中尚沒有子嗣,妻子有權過繼一個男孩作為家族繼承人,這種繼承方式就叫立繼子。因為夫妻是一體的,在丈夫去世之後,他的寡妻就可以作為丈夫的代言人而存在,她過繼過來的男孩,就會被預設為是丈夫的孩子。因此,立繼子與丈夫生前就過繼的男孩是具有完全相同的財產繼承權的。
所謂命繼子,指的是在夫妻俱亡的情況下,由這個男性的宗族選出一名男孩,作為去世的夫妻的繼承人。命繼子因為不是夫妻自主選擇的,所以他們的繼承權嚴重受限,只能繼承整個財產份額的1/3。
第三個政策,對於絕戶女性的繼承權進行區分,把她們分成已嫁的女兒、未嫁的女兒,以及歸宗的女兒。只有未嫁的女兒才有權利繼承父親的全部財產,已婚的女兒只有1/3的繼承份額,歸宗的女兒有1/2的份額。
這項政策也表明,宋朝試圖將絕戶家庭的財產納入國庫。白凱老師認為這跟宋朝財政緊張有關,它試圖控制家產,擴大國庫,以應對外部戰爭。
無論如何,因為宋代不強制立嗣,使得女性在兄弟缺位的時候有更多的機會繼承財產。但是到了明代,相關的政策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根本性地影響了女兒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
朱元璋時期就規定,在所有沒有親生兒子的家庭裡,男性的寡妻、族人等都有義務為之立嗣。所以在理論上來說,每個男性都必須要有一個兒子,不論這個兒子是自己生的,還是領養、過繼的。在這個時期,女兒的財產權就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不過,一旦出現兒子終究還是缺位的情況,女兒在財產繼承上受到的限制又比宋代少了一些。一方面,女兒不再被區分為已嫁、歸宗和未婚的,只要是女兒,在兄弟缺位的時候都可以繼承家裡的全部財產;而且從明代開始,私有財產觀念已經開始萌芽,國家不再試圖將絕戶的財產收歸國有,家族裡可以自己分。
隨著強制立嗣制度的出臺,法律也不再區分立繼子和命繼子,宋代只擁有非常小份額財產繼承權的命繼子現在也能跟立繼子一樣,享有全部的財產份額,這就進一步地擠壓了親生女兒的財產繼承權。   
總體而言,隨著強制立嗣制度的推行,在明代,女兒繼承財產的可能性變得越來越小。
在傳統中,第二種很重要的女性角色是寡妻。寡妻這個身份非常重要。一方面,在中國夫妻一體的觀念之下,寡妻可以作為丈夫的完全代言人而存在,擁有相當大的權利;另外一方面,她對子女擁有作為母親的支配權。
同樣是在男性缺位,且沒有親生兒子的情況下,寡妻會與丈夫的財產發生密切聯絡。當然,這種聯絡並不是我們今天意義上的對私有財產的掌控,而是透過行使監護權和立嗣權來實現的。
寡妻所掌握的首要權利,就是財產監護權。按照傳統的家產繼承理念,女性不是傳後人,她沒有遺產繼承的資格,但她可以憑藉妻子與母親的身份,獲得對亡夫財產的監護權和使用權。
在宋代,對於寡妻監護權的限制是非常少的。法律規定,夫亡,妻子就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而且由於宋代不強制立嗣,寡妻即使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享用家庭財產,直到她去世之後,這部分財產才會作為絕戶財產收歸國有。
但是到了明代,由於強制立嗣制度的推行,妻子就沒有對於家庭財產的絕對享有權了,妻子只能作為丈夫財產的監護人,確保丈夫的財產不流失,由丈夫的男性後裔一代一代傳承下去,她也只能透過丈夫的後裔來獲得奉養。這個時候,她選擇誰來作為嗣子就顯得尤為重要。
理想的嗣子要能夠和寡妻和睦相處,並且保障寡妻能順利地施行財產監護權利以及獲得奉養的權利。這也是中國古代的妻子,包括妾,能夠從丈夫那裡合法獲得財產的最重要的方式,所以立嗣權非常重要。
立嗣權也包含了一對概念,應繼和愛繼。所謂應繼,就是按照親屬的等級關係,優先選擇與亡夫血緣關係最近、昭穆相當的家族男孩兒過繼。
親屬和親屬之間的親疏、遠近肯定是不一樣的,比方說兒子肯定比侄兒親近,侄兒比堂侄親近,堂侄比族侄親近等。而“昭穆相當”是一個禮制上的名詞,具體解釋起來非常複雜,我們可以把它當做輩分相當的意思。比方說,我要過繼一個人給亡夫做兒子,過繼過來的這個人的輩分至少得是兒子輩的,你不能選一個孫子輩或兄弟輩的人。
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和丈夫最親近、最輩分相當的就是侄兒了。如果沒有侄兒的話,就選擇堂侄,沒有堂侄的話,選擇族侄;如果五服之內都沒有合適的男孩兒,可以再擴充套件到五服之外的同宗親屬,總之就是由近及遠、一圈一圈地選擇。
這種選擇要嚴格遵循親屬的關係構架,其實沒有多少發揮個人意願的空間。所以到了後面寡妻如果發現自己不喜歡前面選的這個男孩兒,想選另外一個,這是不行的。所以應繼制度嚴重限制了寡妻的立嗣之權。
但是在實踐當中,這種嚴格的應繼制度很快就受到了衝擊,因為官員總是傾向於對寡妻有所同情,尤其是隨著社會上貞節觀念的日益加重,守貞女性會被當作值得尊敬並獲得特殊保護的群體。所以貞節觀的加強,反而對於寡妻群體的財產權利保障有了很大的提升。
為了能夠確保寡妻們衣食無憂,順利守節,愛繼制度就應運而生了。所謂愛繼,就是寡妻可以在昭穆相當的男孩裡選擇自己喜歡的作為丈夫的繼承人,這就給予了寡妻優先選擇權。
剛開始,應繼和愛繼制度是並行的。到了乾隆年間,愛繼就戰勝了應繼,寡妻獲得了完全的立嗣權,而且她的權利是優先於她丈夫的所有族人的。
當時的司法官員已經敏銳地察覺到,很多人,尤其是那些生了很多兒子的族人,特別願意讓自己的兒子過繼給兄弟,他們看重的並不是要為兄弟家延續香火,而是兄弟的家產。透過過繼兒子,他們就可以將兄弟的家產挪為己用。
所以司法官員就更加側重於以寡妻的意志為先,給予寡妻優先的立嗣權和選擇愛繼的權利。這也成為了中國傳統時代寡妻獲得財產的重要方式。   
還有一個女性群體,就是妾。書裡重點討論的妾是寡妾。妾的身份其實比我們想象的要模糊,雖然我們看電視劇或者傳統的禮學經典,總在強調妻和妾的重大差別,比如妻子和丈夫是一體的,而妾基本上什麼都不是,她的身份非常卑微,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與妻子的身份地位等量齊觀。但在現實生活中,妻妾之間經常會存在模糊地帶,這種模糊性也體現在財產繼承上。
隨著明清時期對於女性貞節觀的日益強調,寡妻和寡妾之間的界限更是日益模糊。人們看重的是女性是不是守節的貞婦,而不是她到底是妻還是妾。
在司法判決中,在寡妻缺位的時候,寡妾基本上會享有與寡妻同等的權利,包括監護夫家的財產、為丈夫立嗣等權利。這是隨著貞節觀提升,女性財產權利的另一個新變化。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美] 白凱 著劉昶 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4-07
03.
民國時期,
女性財產權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其實女性財產權利最為重大的變化發生在清末民國時期。隨著西學東漸和現代化的發展,傳統中國的社會觀念、法律體系都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女性財產權也展現出新的變化。在國家層面,提倡男女平等,提升女性權利這樣的理念已經開始進入法律實踐。
為了實現男女平等,民國官員試圖將中國傳統家產製的三條原則都徹底打碎。第一條就是打破宗祧和財產繼承相一致的政策。
財產不再是同居共財的家族所共享的財富,而變成了現代意義上的個人的私有財產;繼承也不再是財產在宗族內部的流轉,而變成了個人獨享的一種權利,個人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財產,這樣女性也可以獲得跟男性、跟兒子一樣的繼承權。
第二個就是將父系跟母系區分開來的觀念打破。中國傳統的家族概念是以父系為核心劃分的,母系被認為是外族,她的地位跟父系相比差很多。為了將母系親屬和父系親屬等量齊觀,民國政府試圖透過引入法律理念,提升女性的權利。
但是白凱老師非常犀利地指出,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處於不同社會角色的女性,她們的財產權利受到的影響是不同的;有些女性確實獲得了財產權的提升,但是另外一些女性的財產權利反而受到了更多的壓制,在現代化改革之後,她們曾經在傳統時代所享有的權利反而不復存在了。
對於這個複雜的問題,我們依然分別從不同的女性角色來闡釋。
第一個角色是女兒。在民國的法律實踐中,女兒的權利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觀念,讓女兒繼承父親的財產成為了一種有法律依據的強制性的規定。哪怕父親以遺囑的形式將自己財產分配給了兒子而不給女兒,這份遺囑也會因為違反了特留份制度而被宣告無效。
特留份制度是源於古羅馬法的一種財產製度,它指的是繼承人不能用遺囑的形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法定財產份額,雖然一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置權,但是不能完全將自己的財產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財產處置權是受限的。
民國政府借用了特留份制度來保障女兒的法定財產權利。但這個制度在執行層面是有很大的漏洞的。我們現代意義上的遺產繼承,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能發生;而中國傳統時期是透過分家的形式來完成財產流傳的,它可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後,也可以在他生前,在任何時候,家庭財產都可以實現流動。
如果父親在生前就已經透過傳統的分家形式將財產分配給兒子,沒有分配給女兒,法律也要認可,女兒即使提起訴訟也不能獲勝。原因是這部分財產會被認為是父親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家族所有人的共有財產,父親當然有權利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
對於寡妻來說,她面臨的情況更為複雜。我們知道,過去的寡妻享有立嗣權,以及對於丈夫財產的監護權。而現代社會,根據我們所熟悉的繼承法,她跟子女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她能分享丈夫財產的一定份額,但卻失去了對丈夫財產的監護權。也就是說,她不再享有超越性的權利。
在立嗣權方面,民國時期試圖把立嗣和財產繼承權分開。一方面,將宗祧作為一種習俗存留;另一方面,又只承認財產繼承,不承認宗祧繼承權。如果你要收養孩子,也必須要在生前進行,而不可能在死後。
在這種更現代的法律體系下,女兒的權利獲得了實質性的提升,寡妻則是有得有失。而權利被剝奪得更慘的是另外兩種女性角色,寡媳和寡妾。
寡媳就是公公還在世,但丈夫已經去世的女性。在傳統時代,寡媳作為家庭中的一份子,可以承夫份,她可以和大伯子、小叔子等人共同分割公公的財產。但是在現代意義上的繼承法出臺之後,寡媳就沒有這樣的權利了。
她原本可以繼承的這部分財產不再被視為是全體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公的個人財產;又由於她丈夫已經去世了,公公的遺產只能分給還在世的兒子,寡媳沒有任何權利分割公公的遺產。如果寡媳有親兒子還好,她可以透過母親的身份共享有兒子繼承的財產;如果寡媳沒有親兒子,就等於她完全無法從共居的家裡獲得任何財產。
寡妾的處境也差不多一樣。民國時期要建立起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它否認妾的配偶身份,後來又進一步否認妾的法律地位,妾就無法主張財產權或者其他權利了。所以妾是另外一群財產權嚴重受限的群體。
透過對不同女性角色的全面剖析,白凱老師指出,在法律從傳統時代到近現代的轉變過程中,女性的權利並不是像表面上所宣稱的那樣,只要打破了宗族體系,打破了父系繼承體系,它就會有突飛猛進式的提升。真實情況要複雜得多,甚至一些弱勢的女性群體還會遭受更嚴重的權利剝奪。所以法律的實踐並不是整齊劃一的,而是一個更立體的歷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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