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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幾天,有關於河北邯鄲三惡少合謀殺害同學並埋屍的新聞,鋪天蓋地掀起了輿論的浪濤。
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更殘酷的細節暴露了出來。
1 三惡少將如何判刑?
三個惡少長期霸凌受害學生,約出來強行要求轉賬,因受害學生拒絕轉賬,將該學生殺人埋屍。
這和土匪有什麼區別?
而且,埋屍的大坑在頭一天(3月9日)挖過一些,沒挖完,第二天案發之前三個人又挖過,這才形成了56釐米深的坑。

顯然,為了謀害受害者,三個人居然早就有了預謀,並且提前一天開始挖坑!
才十幾歲的年紀,就敢預謀如此周密地殺人,長大了會怎樣?
所以,這一事件引發了輿論強烈反響,特別是有孩子的家長,紛紛感同身受,義憤填膺要求對三惡少判處死刑!
那麼,這三個惡少會不會判處死刑呢?
很遺憾,根本不可能,因為現有司法體系沒有判決未成年人死刑的依據。
比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刑法》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才承擔刑事責任。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那麼三惡少殺人案結果會如何呢?
我們參考一下之前發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許就知道了:
2018年,湖南益陽市的一名12歲的男孩吳某,因在家中吸菸被母親責罵後,拿刀將母親殺害。
最終,吳某被警方拘留10天。
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一名 10 歲女童騙到家中,在強姦未能得手,將女孩殺害,拋屍灌木叢中。
最終,因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2024年2月26日,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性侵一名8歲女孩,但因陳某作案時不滿14週歲,警方只能不予刑事處罰,只是對嫌疑人監護人發出《訓誡書》。
你看,看了這三個案例,哪怕我們心中再不甘心,邯鄲三惡少事件的最終結果,可能也只是矯治,並不會以命償命了。
這就陷入了一個法律上的悖論。
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好人,但為什麼現在法律成了保護壞人的保護傘呢?
這也許就要從限制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立法的初衷說起了。
立法有兩條最大原則,就是主觀惡意和行為能力。
主觀惡意很容易理解,就是自己故意做出的惡行。
行為能力呢?是對這種惡行自己控制的一個能力。
我們打個比方,比如你在大街上走的好好的,突然被打了。
剛好你手頭有把刀,恐怕很多人都會有一股把刀砍過去的衝動,這就是主觀惡意。
但是呢?絕大部分人,就算手裡有刀,也不會砍人。
因為大家知道砍人要犯法,所以自己能控制,這就是行為能力。
但是這兩點,在孩子身上,很難確切地去證明。
我們假設,一個幼兒園的孩子,在家裡發現一把槍拿來玩,結果把父母/鄰居/同學打死了(這種事在美國很常見),那我們能說這個孩子是主觀惡意嗎?
不能啊!
這麼大的孩子會主動殺人嗎?
他也許只是覺得和別人開個玩笑,怎麼可能知道會打死人呢?

同樣的道理,我們大人都有法律意識,因為我們學習過法律,知道殺人犯法,所以這屬於先告知後懲處。
但是如果是一個幼兒園孩子,他連故事書都讀不明白呢,他有能力學習法律和理解法律嗎?
所以立法界有一個很著名的原則就是:
一個人如果不能認知到他在犯罪,那麼從法律角度就會傾向於輕罰或者不罰他。
更何況,孩子的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控能力是很差的,不信你去商場看看在一些玩具店門口撒潑打滾的孩子就知道了。
所以,對孩子犯罪,不能沿用成人的法律一刀切,這是幾乎所有國家的共識。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孩子多大,才算是確定有主觀惡意和行為能力呢?
有人說12歲,有人說14歲,有人說16歲,還有人說18歲,不一而定。
其實吧,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是一個無法絕對科學化的議題。
誰也沒法說自己定的年齡就一定科學一定符合實際,在這個年齡之下的孩子就真的沒有主觀惡意和自控能力。
但是無論如何,作為司法實踐來說,又必須定一個年齡出來。
所以各國只能根據本國的情況,劃定不同的標準。
比如加拿大,加拿大刑法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週歲。
比如德國,德國刑法典第19條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週歲者無責任能力。
巴西就比較寬鬆了,巴西刑法典在總則第3編第23條刑事責任中規定:凡是不滿18歲的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可按特別法規定處理。
這個裡面比較奇葩的是美國,美國不同的州有不同法律,目前有33個州沒有對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作出規定。
那麼理論上來說,哪怕一個嬰兒犯罪了,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當然這只是理論上,律師會給出各種各樣的心智成熟度的舉證,來證明這個孩子無相關行為能力。
這樣雖然比較靈活,需要寬的時候寬,需要嚴的時候嚴。
但問題在於,有錢人家能找到好律師,想盡辦法給孩子脫罪,而沒錢人家哪怕是個十幾歲的孩子,也會被判刑,反過來造成了司法不公。
所以在中國,出於法律公平的考慮,還是需要給出一個明確年齡的,所以採取了“階梯式”的立法手段:
刑法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你看,中國的這個界限也在14歲以下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過了14歲,除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之外,只要犯了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任何一項,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這個法條,邯鄲三惡少顯然符合要負刑事責任的條款,但又因為不滿18歲,所以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這三惡少肯定判不了死刑。
2 修法不可行
對於這麼一個結果,雖然符合法律,但民間肯定是不滿意的。
原因很簡單,老百姓不會跟你談什麼程序正義和立法精神,老百姓只有一個樸素的認知:殺人償命!
法律讓壞人免受了懲罰,卻讓其他無辜的人面臨著潛在的危險,這合理嗎?
立法的本意,難道是讓好人蒙冤,讓壞人逍遙法外嗎?
所以,民間對於修法的呼聲非常大,要求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標準,並開放對未成年人的死刑條款。
但實際上呢?
不太可能,修法難度非常大。
第一是修改刑法可能牽一髮而動全身。
中國現行《刑法》在頒佈之時,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科學的統一刑法典。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以及英美法系的立法、學說與判例的大規模引入,中國本土刑法觀念與刑事法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滲透。
《刑法》不得不頻繁修改其內容,以適應社會治理的客觀需要。
但問題在於,刑法作為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與財產的基本法律,頻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對法律穩定性和嚴肅性造成影響。

畢竟,修改就是對之前立法的否定,說明之前立法有缺陷。
頻繁修改就說明立法者頻頻失誤,頻繁修改也會嚴重影響法律的公信力。
民眾無所適從,導致的結果就是法無常態。
同時,刑法的微觀結構易發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情況。
舉個例子,全國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民法典》《義務教育法》、《收養法》、《繼承法》、《婚姻法》等等。
刑法修了,這些法修不修?
修法是非常嚴肅的事情,要進行大量的論證,可能全部體系修訂完,要四五年之久。
而且,現在的刑法,本身就是2020年已經修訂過的了。
在2019版的刑法中,入刑的最低標準是14歲,後來在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才把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負刑事責任列入了法條。

也就是說,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已經把入刑年齡從14歲降低到12歲了。
那麼僅僅4年後,就要再次修訂?
顯然不現實。
第二是修法還有中國簽署的相關國際公約卡著。
在國際上,有關未成年人的刑事特別保障程式的公約主要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即《利雅得準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等。
其中對中國來時候,有兩個比較重要。
第一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中國是締約國,這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協定,於1990年9月2日生效。
1991年12月29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

根據該公約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公約還規定,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那麼一個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及嚴重不良行為的處理,需要符合公約精神。
所以在中國人大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兩天之後,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始施行。
第二個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這個規則乾脆就是在北京簽署的,所以又被稱為北京規則。
該規則4.1 規定,“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該年齡的起點不應規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
該規則第19條要求規定,“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儘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
這份規則是聯合國關於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檔案,那麼中國就要在立法和慣例的範圍內予以考慮和遵守。

所以,中國作為世界大國,在承擔國際義務的同時,立法也不能只考慮自己的情況,還必須符合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精神,不能自己隨便立法修法。
第三是國際上還有人權組織盯著,修法壓力很大。
我們都知道,西方國家一直指責中國的人權問題,有時候不僅捕風捉影,而且上綱上線。
比如死刑的問題,現在世界上已經有70%的國家已經取消了死刑,但仍舊有30%的國家保留有死刑。
不過這30%裡面,法律尚未廢除但超十年未執行死刑(也就是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33個。
本來這事屬於國家內政,但是吧,這種司法做法卻成了國際上一些人權機構攻擊中國的口實。
說死刑是侵犯人權,說廢除死刑是文明進步的表現,中國不廢除,那就是脫離於文明社會!自絕於世界!
在2021年人權理事會上,各國代表對於死刑問題決議草案進行了投票,中國因為投下反對票,遭到西方國家的群起而攻之。
廢死的問題尚且這麼麻煩,何況未成年人?
我們都知道,在西方國家,保護兒童是最高政治正確,遠超LGBT。
你要是敢打孩子,分分鐘剝奪你的撫養權。
你要是碰上災難,第一時間必須救孩子。
你看色情業在西方國家很發達,但如果你碰一個未成年人,那FBI分分鐘就來抓你。
當然,這種“保護兒童”很虛偽,屬於手電筒照別人不照自己。
在輿論霸權之下,自己有時候漠視兒童權益可以低調處理,別人一旦做了同樣的事,立馬給你渲染成大逆不道的事情。
比如《國際人權公約》明確規定:“凡是未滿18歲的人均應視為兒童,國家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護兒童免受暴力、虐待和疏忽之害。”
根據這個精神,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六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
所以,誰要是敢對未成年人判死刑,那馬上在國際上就會成為眾矢之的。
在這個方面,伊朗就是前車之鑑。
2019年,國際人權組織釋出了一份關於伊朗對未成年人判處死刑的報告。
稱從1990年至今,伊朗已有超過24名未成年人被執行死刑。這個數字超過了任何其他國家。
報告宣稱,伊朗是最後一個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國家,這種行為是侵犯人權的。
所以伊朗是一個“邪惡政權”,所以不能解除這個“邪惡政權”的任何制裁。

咱們假設一下,如果中國修改了法律讓三個惡少被判處死刑,那麼國際人權鬥士們,會不會馬上一蹦老高,一股腦地過來咬中國?
對這種國內立法受限於國際公約的情況,恐怕大多數人都會感覺很憋屈。
大家覺得,立法是我自己的事,關你啥事?不鳥你這個國際公約不就得了?
這麼想理論上沒問題,中國就算判處三個惡少死刑,國際人權組織也不能拿中國怎麼樣。
但問題在於,在西方世界,很多人權組織的提議在政界的推波助瀾之下,是會反映在經濟活動上的。
要知道,國際公約與人權組織與外資是關聯的,歐美很多大企業投資一定程度上是要受國際公約、人權組織的軟約束,否則就會有很多麻煩。
比如,在西方國家不斷抹黑中國新疆地區存在“強迫勞動”的輿論背景下,在新疆設有工廠的德國大眾汽車壓力很大。
很多人權組織要求大眾不要僱傭“被強迫人員”,不要購買“強制勞動”生產出的零部件,甚至要求大眾對新疆撤資,不要為“強制勞動”的地區貢獻稅收等等。
雖然大眾汽車集團董事長兼執行長貝瑞德明確表示,他在參觀新疆工廠時沒有看到任何“強迫勞動”的跡象。
但一些人權理事會的特別報告員,還有國際特赦組織和人權觀察一直揪住這個事不放,想迫使大眾放棄在華投資。
我們試想一下,如果修改法律判處了三個惡少死刑,那麼這些人權組織會不會以中國違反國際公約為由頭,呼籲企業不在中國投資,甚至撤資?
所以,在這種牽一髮動全身的形勢下,快意恩仇很容易,但帶來的後果可能是非常嚴重的。
畢竟三個惡少的死,可能會影響千萬人的工作,一邊是公平正義,一邊是國計民生,到底如何抉擇?
很難很難。
3 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犯罪?
那麼如果短期無法修法,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對頻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沒有辦法了?
不是,也有辦法。
第一就是採用英美法系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條款。
我們都知道,英美法系被很多中國法學界人物所推崇,很多法學界都認為中國應該學這種法系。
巧了,在海洋法系中,還真有適合這種未成年人犯罪的條款——“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海洋法系國家處理某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一項極具特色的刑法制度。
其具體內涵是,原則上推定處於某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即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可以推翻原推定,補足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追究其刑事責任。
比如,1993年2月12日兩名當時年僅10歲的男孩喬恩和羅伯特誘拐並性虐待、虐殺了一名年僅2歲的男童詹姆斯·巴傑爾。
殺人後,兩名英國少年犯也對屍體採取了殘忍的偽裝措施,他們將受害者的屍體故意擺放在鐵軌上,讓火車將其軋成兩截偽裝成意外事故。

在警方破獲案件,公佈案情之後,整個英國社會群情激憤,有數百名群眾在審判期間於法院外舉行聲援受害者的示威活動。
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英國法庭最終認定2犯的行為“狡猾且非常惡毒”,犯下了“無比邪惡和殘暴”之罪,最終被超額處以15年有期徒刑。
所以《美國模範刑法典》也規定,7至14週歲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不具有犯罪能力,但檢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具有犯罪能力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你看,這一 “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你能用,我也能用啊!
如果我用這一規則重判邯鄲三惡少的話,那麼你就沒資格指責我了吧?人權組織也可以閉嘴了吧?
雖然仍然很難判死刑,但頂格判無期徒刑,也足以懲罰三個惡少了。
畢竟,自己的整個青春都要在監獄中度過,可以說是一種嚴厲的懲罰了。
第二,重啟過去的未成年犯罪治理體系。
很多人不知道的一個冷知識就是,中國曾經有著一整套完整的針對未成年犯罪的治理體系。
比如,少年犯管教所。
1954年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中,就已經明確出現了針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理措施——少年犯管教所。
其中明確: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少年犯。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犯了法,別想逃避刑事責任,大人的監獄關不了,可以關少年犯管教所啊!
80年代有個很火的電影《少年犯》,講的就是少管所的故事。

再比如,勞動教養。
根據勞教制度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教養物件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未成年人;
以及《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因觸犯刑法但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
所以,哪怕你是未成年人,就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也要關起來進行勞動教養。
此外還有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是對有違法、輕微犯罪行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學生進行有針對性教育的半工半讀學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
雖然工讀學生中有的可能因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而受過法律追究,但進入工讀學校是接受教育和矯治,而不是懲處。
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可以不受法律關於未成年人的限制。

當然,這些學校肯定沒法和正常學校比,不僅不自由,而且升學也有限制。
這其實也可以理解,你都犯罪了,肯定不能和沒犯罪的孩子享受一樣的權利吧?
在這一體系下,法律、學校、法院、監獄、少管所、勞教中心、工讀學校、社群是聯動的,在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
但問題在於,曾經行之有效的一套針對未成年犯罪的治理體系,現在已經被摧毀殆盡。
為啥呢?
因為現在很多法學實踐,被“大法黨”給帶歪了。
啥是“大法黨”?
目前沒有準確的解釋,不過從這一群體的表現,可以簡單概括一下,那就是:
打著法律至高無上的旗號,為其個體或陣營利益服務的群體。
大法黨最積極的事情,就是盡力推動去死刑化,推動有可造成差異化、模糊化法條的出臺,阻礙具有積極意義的法條透過。
濫用或胡亂進行司法解釋,罔顧法規的“公平、正義性”。
他們是“法學界”的學術領袖,是“法學界的良心”,有著廣泛的與媒體、學界相互聯絡的利益互存關係,所以國家出臺任何立法,都必須聽他們的聲音。
看看大法黨這些年折騰的這些事吧。
比如“廢除死刑”、“罪犯子女考公”、“廢除煽動顛覆國家罪”等等,其實孜孜不倦捍衛的都是壞人的利益。
在他們看來,少管所、勞教中心、工讀學校這種東西,違反了人權保障原則,屬於法外之刑,必須廢除!
結果呢?
少管所取消了,勞教制度廢除了,工讀學校也被關了不少,然後我們對未成年人犯罪完全缺乏有效治理的抓手。
警方哪怕抓到了未成年人罪犯,對那些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沒有處理手段,造成了實踐中只能抓了放,放了抓,無法起訴。
導致一些惡少反覆犯罪,對於未成年犯罪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狀態,哪怕被要求矯治,也很難達到矯治目的。
原因很簡單,矯正機構不夠規範,專業技能水平不足,而且矯正手段比較單一,很難達到矯治效果。
結果就是矯治流於形式,相關責任人根本得不到懲戒效果。
根據司法機關的資料,從2020年到2022年,我國檢察機關起訴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具體資料如下:
2020年:27234人;
2021年:31213人;
2022年:34066人;
僅2022年較2021年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就增長了9.1%。
以上還是檢察機關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資料,實際上還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公安機關就直接撤銷案件。
所以,如果加上公安機關撤銷的案件,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情況遠遠高於上述資料。

比如著名的湖北荊州12歲男孩殺害4歲女孩案就是如此。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荊州一4歲半女孩被未滿12週歲男孩哄騙進入一個菜園,之後男孩將女孩推入糞缸致其死亡。
因李某某作案時不滿12週歲,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只能撤銷此案。
後來,肇事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漢一所專業機構接受心理矯治,6個月後,男孩竟然再次正常上學了。
這種情況基本就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常態!
可是誰又能保證,這個男孩在接受心裡矯治之後,就會改邪歸正了?
就不會再故意殺人了?
學校裡的同學們是否因為對男孩的寬鬆處理,而處於危險之中?
所以,在現在暫時無法修法的情況下,應該打上這個法律的補丁,重建對未成年犯罪的治理體系。
比如,具有監護責任能力的家長也應該分擔刑轉民的法律責任,按同罪刑期重罰這類父母:
以法令判決其父母以相等刑期為年限,期間每筆收入都要扣除相應百分比收入作為對被害家庭、被害父母養老的賠償,讓作惡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決這類"生而不教"父母重視管教、約束子女。
比如,對一些尚不夠達成刑事責任的未成年罪犯,推動使用工讀學校模式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根據犯罪嚴重程度,決定工讀學校的學習時間。
比如,在學校普及工讀學校的教育,增強工讀學校的懲戒威懾力。
無論某些人願不願意承認,鐵一般的事實早已存在:
在當今社會里,青少年早已不是懵懂無知的了,在特定的領域裡,他們什麼都懂,甚至比成年人還懂。
在未成年人普遍使用手機,資訊獲取量遠超父輩時,每一次轟動全國的惡性未成年犯罪事件,很多時候起到的作用並不是警示,而是“鼓勵”。
讓他們自以為有法律護身,變得肆無忌憚。
那麼,如果告訴孩子,如果犯罪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不是免死金牌,就算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會被送到工讀學校去“磨鍊”。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嚇唬住一些孩子,讓潛在的未成年罪犯心存敬畏,不敢行兇。
所以,在“邯鄲殺人案”實質上已經發展為中國法治程序的標誌性案件時,它已經和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一場強有力的正義裁決,一個及時打補丁的犯罪處理體系,一次真正有震懾力的懲罰,不僅將為遇難者討回公道,並且將極大地震懾那些潛在的犯罪者,改變無數青少年的人生。
這,才是我們討論“邯鄲殺人案”,最大的意義。

關鍵詞
刑事責任
年齡
14週歲
法律
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