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簡稱SPAC),作為一種獨特的上市工具,近年來在全球資本市場,特別是在美國市場,吸引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它通常被稱為“空白支票公司”,自身不擁有實質性資產或業務運營,其唯一目的在於透過首次公開募股(IPO)募集資金,並在特定時限內(通常為18至36個月)與一傢俬人公司合併,從而使該私人公司實現上市。SPAC一度被吹捧為傳統IPO的“更好替代方案”,然而,其複雜且不透明的結構中,隱藏著遠超傳統IPO的成本,並引發了對投資者利益、市場效率及監管公平性的廣泛討論。本文將深入探討SPAC在美國市場的運作機制、固有成本、對股東的影響、上市後表現,並將其與傳統IPO進行比較。此外,還將回顧2024年SPAC市場的回暖趨勢,剖析新規帶來的影響,並特別指出中國企業透過SPAC赴美上市的戰略優勢,以期為金融專業人士提供全面且前瞻性的分析視角。
SPAC的運作機制與固有成本
SPAC的生命週期通常包括募資、尋找目標、業務合併(de-SPAC)以及合併後運營四個主要階段。理解其運作,是剖析其成本結構的基礎。
A. 基本結構與流程
SPAC的啟動始於其發起人(Sponsor)組建一家公司,並透過自身的IPO向公眾投資者發行“SPAC投資單元”,每單位通常以10美元的價格出售。IPO所得款項總額的絕大部分(通常為90%-100%)會被存入托管賬戶或信託基金,並投資於國債等低風險資產,直至業務合併完成。如果SPAC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合並,資金將連同利息退還給公眾股東,而發起人則會損失其初始投資。
SPAC的獨特之處在於其“去SPAC”流程,即SPAC與目標公司合併,使後者成為上市公司。在此過程中,SPAC股東擁有贖回其股份的權利,贖回價格通常為IPO發行價(10美元)加上信託賬戶中累積的利息。合併交易往往伴隨著額外的私募股權投資(PIPEs),以補充因贖回而減少的現金,併為合併後的公司提供額外資金。
B. 隱性與顯性成本剖析
儘管SPAC以每股10美元的價格進行IPO,但研究顯示,在De-SPAC合併完成時,SPAC每股淨現金遠低於這個數字。例如,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主要樣本期內,平均和中位數淨現金分別僅為每股4.10美元和5.70美元。這意味著,在每股10美元的“票面價值”中,有高達4.30至5.90美元被其他各方提取為成本。這些成本不僅高昂,而且往往微妙且不透明。
這些固有成本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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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推廣股份”(Promote):SPAC發起人通常以象徵性價格獲得SPAC IPO後總股本20%的股份,作為其設立和管理SPAC的報酬。這筆“免費”股份是顯著的稀釋成本。在2019-2020合併佇列中,發起人的淨推廣股份佔合併前股權的中位數和平均數分別為24%和31%。這種設計為發起人帶來了扭曲的激勵,即使是可能對股東不利的交易,只要能成功合併,發起人也能獲得鉅額利潤,這與股東利益存在嚴重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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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持有的認股權證和權利:為了吸引IPO投資者,SPAC會在其投資單元中免費附帶認股權證(Warrants)和權利(Rights)。這些認股權證允許持有人在未來以特定價格(通常為11.50美元/股)購買額外股份。即使股東選擇贖回其股份,他們仍可免費保留這些認股權證和權利。這構成了一項對現有股東的稀釋成本。對於2019-2020合併佇列,認股權證和權利的平均價值佔合併前股權的14%,中位數為7%。這些免費證券為IPO投資者帶來了可觀的無風險回報(平均年化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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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費與其他交易費用:SPAC承銷費通常為IPO募集資金的5.5%,略低於傳統IPO。然而,與傳統IPO不同的是,這筆費用通常不根據贖回情況進行調整。因此,當大量股份被贖回時(中位數贖回率高達73%),承銷商的有效費率會大幅提高,例如,如果贖回率為50%,有效費率將達到11%。此外,SPAC在合併時還會產生其他交易費用,如會計、法律和財務諮詢費,這些費用數額不菲且通常不透明。
綜合來看,這些成本使得SPAC的總體成本遠高於傳統IPO。在2019-2020合併佇列中,SPAC總成本佔合併前股權的平均值為58%,中位數為43%。如果以交付給目標公司的現金百分比衡量,SPAC的成本中位數為62%,是傳統IPO成本(28%)的兩倍多。
股東成本承擔與上市後表現
研究發現,SPAC的固有成本並非由被收購的目標公司承擔,而是由在合併時選擇不贖回股份的SPAC公眾股東默默承受。
A. 成本承擔的真相
由於目標公司在合併談判中通常根據SPAC所能提供的淨現金價值進行估值,這意味著SPAC的內在成本會轉化為對現有股東的價值稀釋。簡單來說,如果SPAC每股淨現金僅為5.70美元,但其股票“名義價值”為10美元,那麼未贖回的股東在合併後將發現其持有的股票價值下跌,以填補這4.30美元的“空洞”。
B. 慘淡的上市後回報
這種成本承擔的結果是,未贖回的SPAC公眾股東在合併後經歷了顯著的負回報。截至2021年11月1日,2019-2020合併佇列中,未贖回SPAC股東的市場調整後平均回報為負64%,中位數回報為負88%。這意味著,這些投資者本來可以透過贖回股份避免損失,但他們選擇了留下,最終卻蒙受了鉅額虧損。SPAC股票的合併後價格與合併前的淨現金水平高度相關:每增加一美元的合併前淨現金,合併後的股價大約增加一美元。這進一步證實了未贖回股東承擔了SPAC固有成本的結論。
C. 贊助人的豐厚利潤
與普通股東的慘淡表現形成鮮明對比的是,SPAC贊助人獲得了鉅額回報。即使在合併後股價表現不佳的情況下,贊助人的平均回報仍超過1億美元。從百分比來看,贊助人的平均絕對回報高達549%,市場調整後回報也達到512%。這種不對稱的收益分配,進一步凸顯了贊助人與股東之間激勵的嚴重錯位。
D. 股東分化與“SPAC黑手黨”
SPAC的IPO投資者幾乎全部是大型機構投資者(如對沖基金,即所謂的“SPAC黑手黨”)。這些基金投資SPAC IPO的目的,並非為了長期持有至合併,而是為了賺取其免費獲得的認股權證和權利帶來的無風險收益,並在合併前透過贖回或出售股份退出。資料顯示,在合併前,近100%的IPO投資者已退出,新的投資者承擔了合併後的風險和成本。這使得SPAC的IPO和合並階段在功能上幾乎是兩個獨立的交易,由不同的投資者群體參與並承擔不同的風險。
SPAC與傳統IPO的比較:優勢與挑戰
SPAC的興起伴隨著其相對於傳統IPO的“優勢”宣傳,但深入審視會發現,這些優勢往往被誇大,且伴隨著顯著的成本和挑戰。
A. 成本對比
正如前文所述,以目標公司實際獲得的現金衡量,SPAC的成本(中位數62%)遠高於傳統IPO的成本(中位數28%)。這意味著,對目標公司而言,透過SPAC上市並非是更經濟的選擇,除非SPAC的股東願意承擔這些額外成本。
B. 所謂“優勢”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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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確定性、交易確定性與速度:SPAC支持者聲稱其提供了更高的價格和交易確定性以及更快的上市速度。然而,實際情況是,SPAC合併協議條款經常在接近完成前進行修訂,最終的淨現金交付量取決於贖回率,而這在合併前仍不確定。此外,SPAC交易也可能失敗。至於速度優勢,其與傳統IPO的準備工作時間差異不大,更多取決於公司自身特點而非上市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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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發現機制:SPAC被認為在資訊不對稱性較高的情況下,提供了更好的價格發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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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安全港:這是SPAC相對於傳統IPO的一個關鍵“優勢”。在合併交易中,財務預測和其他前瞻性宣告受《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PSLRA)安全港保護,可以免除在私人訴訟中的責任(除非存在明知故犯的虛假陳述),而傳統IPO不享有此待遇。這使得SPAC及其目標公司能夠更自由地提供激進的未來預測,從而吸引投資者。然而,這種差異並非立法者的有意為之,而是源於對“空白支票公司”定義的“無意之舉”,且缺乏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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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PIPE)融資:PIPE投資者在投資前可以進行“穿牆”盡職調查,獲得非公開資訊,從而對目標公司進行深入評估。PIPE的存在也被視為對公眾投資者的一種“交易驗證”。然而,PIPE投資者獲得的資訊通常會在交易宣佈時公開,且其投資價格可能存在折讓或獲得額外的認股權證等“甜頭”,這使得其驗證訊號並非總是純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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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公司股東的“盈利能力”條款(Earnouts):約53%的SPAC合併包含目標公司股東的盈利能力條款,即若合併後公司股價達到特定門檻,目標公司股東將獲得額外股份。這旨在將合併的定價與未來業績掛鉤,應對資訊不對稱。然而,這種設計對發起人激勵和稀釋的實際影響被證明是微乎其微的。
C. 監管套利爭議
SPAC在財務預測安全港和《1933年證券法》第11條下的責任適用方面,享有比傳統IPO更為寬鬆的監管待遇。傳統IPO承銷商面臨嚴格的第11條責任,促使其進行嚴謹的盡職調查,而SPAC合併中並無承銷商角色,責任風險較低,可能導致盡職調查不那麼充分。這種監管差異被認為是“監管套利”,可能將公司導向SPAC而非傳統IPO,而這種偏好並無政策合理性。
監管重塑與市場新生態
面對SPAC市場中的高成本、激勵錯位和資訊不透明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採取行動,旨在加強監管並提升市場透明度。同時,市場也在經歷自身的回暖和調整。
A. SEC新規的深遠影響
2024年1月24日,SEC頒佈了針對SPAC上市及De-SPAC併購交易的新規,旨在強化資訊披露和投資者保護。這些新規的核心變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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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公司共同註冊人責任:De-SPAC併購交易中的目標公司將被視為證券的“發行人”,並作為共同註冊人出現在註冊宣告封面上,其主要高管和董事會多數成員需簽字,從而承擔《1933年證券法》第11條下的責任。這顯著提升了目標公司在披露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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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預測安全港:新規修訂了“空白支票公司”的定義,使PSLRA對前瞻性宣告的安全港保護不再適用於SPAC,這意味著De-SPAC交易中的前瞻性宣告將與傳統IPO以相同方式處理。這旨在消除SPAC在預測披露上的不當優勢,促使公司提供更審慎和負責任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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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身份明確化:SEC提供了關於法定承銷商身份的一般指引,明確指出在De-SPAC併購交易中,“為了發行人而向SPAC投資人及廣大公眾銷售合併後公司證券或參與證券分銷的機構”將被視為承銷商。這可能增加參與De-SPAC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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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資訊披露:新規對SPAC發起人、其關聯方(發起人集團)的報酬、利益衝突和持股稀釋提出了更嚴格的詳細披露要求。例如,要求招股說明書封面和摘要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披露發起人報酬、稀釋影響和利益衝突等核心內容。此外,關於SPAC併購交易的背景、原因、重大條款及任何相關融資交易的披露也更加集中。目標公司的相關資訊(如業務、財產、法律訴訟、會計師變動等)現在必須在De-SPAC併購交易的註冊宣告中披露,而非僅僅在交易完成後提交的8-K表格中。
這些新規已於2024年中正式實施,其目標在於提升市場透明度,削弱SPAC的監管套利空間,並最終保護投資者利益。
B. 2024年市場回暖與驅動因素
儘管SPAC市場在2021年經歷了“泡沫”破裂和隨後美聯儲加息環境下的低迷,但2024年已顯示出顯著回暖跡象,迎來了“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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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料:2024年8月,美國上市的9家SPAC共募集20億美元,創下2022年初以來最大的交易量和收益。SPAC的收益自5月以來持續上升。截至2024年11月,納斯達克在IPO交易數量上連續第六年領先紐約證券交易所,其中SPAC的貢獻功不可沒,2024年有44家SPAC選擇在納斯達克上市,數量已恢復至疫情前的正常水平。2024年美國SPAC IPO數量合計為57宗,募資總額96億美元,分別同比增長84%和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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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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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成本降低:應對高利率環境,SPAC發起人無需再安排或大幅減少支付“超額儲存費”,承銷商也推出了更靈活、更具競爭力的承銷費方案,包括將遞延承銷費與託管賬戶實際留存的投資者本金餘額掛鉤。D&O保險費用也降至低位。這些變化顯著降低了SPAC的發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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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條款最佳化:2024年發起的美國SPAC中,有45家初始業務合併期限在18-24個月之間,其中31家為24個月。更長的初始合併期限意味著SPAC在期滿前無需尋求延期表決,有助於降低整體贖回率並減少延期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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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發起人迴歸:SPAC發起成本降低和發行條款最佳化吸引了擁有多個SPAC發起經驗的“連續發起人”積極迴歸。這些經驗豐富的發起人是2024年SPAC IPO走出低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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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出清:2024年美國SPAC清算事件大幅減少至58家,遠低於2023年的193家。這表明2021年的SPAC泡沫正逐漸出清,市場趨於健康發展。
C. 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的戰略機遇
在當前資本市場環境下,中國私營企業尋求赴美上市時,SPAC交易正日益成為一個有吸引力的戰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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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途徑的合規優勢:2024年,已有7家中國企業透過De-SPAC成功赴美上市,另有15家簽訂了業務合併協議。與傳統IPO相比,De-SPAC在合規性上具有顯著優勢,例如沒有針對美國本土投資者比例的要求。此前,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曾要求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中小型IPO的投資者中,80%需為美國本土投資者,而SPAC交易則無需承擔此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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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與靈活性:SPAC結構本身並未被擱置,Josef Schuster指出SPAC仍適用於風險較高的較小交易或較大規模的工業合併。對於擁有出色增長前景的中國公司而言,與SPAC合併仍然是比傳統IPO更快的上市途徑。
未來展望與市場啟示
儘管2024年SPAC市場有所回暖,且SEC新規旨在解決部分結構性缺陷,但“這次不一樣”的斷言仍需審慎對待。
A. “這次不一樣”的審視
SPAC的核心結構性缺陷——稀釋性(dilutive structure)、現金耗散(dissipation of cash)以及發起人與股東之間的激勵錯位(weak incentives of sponsors and SPAC management)——在本質上並未改變。雖然在泡沫時期,贖回率降低、認股權證減少和PIPE規模增大等積極變化確實出現過,但隨著泡沫消退,這些變化中的許多已逆轉。雖然目前PIPE融資規模仍高於2019-2020年樣本期,且可能出現更多“高質量”發起人,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SPAC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的固有挑戰。SPAC每股淨現金仍遠低於10美元的贖回價格,且發起人激勵與股東利益依然存在差異。
B. 改進SPAC的路徑
一個更符合股東利益的SPAC是可行的,並且其要素已在少數SPAC中有所體現。理想的改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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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認股權證或權利:不再向IPO投資者免費發行稀釋性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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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化發起人補償:降低發起人補償,並使其與合併後的公司股價表現掛鉤,實現激勵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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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贖回股份支付承銷費:承銷商的費用應根據實際用於合併的非贖回股份數量來計算,以激勵承銷商尋找有長期投資意願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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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大規模PIPEs:透過大型PIPE融資來減少稀釋,併為交易提供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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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減不必要的費用:減少未識別的其他交易費用.
C. IPO/直接上市的借鑑
SPAC的經驗也可能促使傳統IPO和直接上市模式的創新。例如,可以引入“贊助式IPO”的概念,由贊助人在募資前尋找並協助高質量的目標公司上市,並引入PIPE投資者,從而在沒有SPAC固有成本的情況下,實現類似SPAC的優勢(如盡職調查、資金確定性、市場驗證)。
D. 市場紀律與監管導向
市場紀律和更透明的監管是推動SPAC改進的關鍵。目前,SPAC股東仍在無意中補貼目標公司上市的成本,這種模式是不可持續的。隨著SEC新規的落地,更明確的披露將使投資者更清楚地認識到SPAC的真實成本和發起人的利益。這將增加市場壓力,促使SPAC改進其條款,從而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與傳統IPO和直接上市展開競爭。
結論
綜上所述,當前SPAC的結構存在顯著缺陷,其固有成本高昂且不透明,主要由合併時未贖回的SPAC公眾股東承擔,導致這些投資者普遍面臨鉅額虧損。儘管2024年SPAC市場有所回暖,發起成本降低和發行條款最佳化等積極變化出現,但SPAC的根本性結構問題依然存在,“這次不一樣”的論斷仍未得到充分驗證。
SEC新規的頒佈,特別是目標公司共同註冊人責任的明確、預測安全港的取消以及強化資訊披露的要求,是朝著提升市場公平性和透明度邁出的重要一步。這些改革將有助於消除SPAC的監管套利空間,並使投資者能夠更明智地評估風險和回報。對於中國企業而言,SPAC在合規性方面的特定優勢(如無本土投資者比例要求)使其在當前市場環境下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戰略上市途徑。
未來,SPAC能否真正成為一種可持續且有益的上市工具,將取決於其能否在市場紀律和監管的雙重作用下,實現結構性改進,降低固有成本,並真正實現發起人與股東利益的對齊。只有如此,SPAC才能擺脫“泡沫”的陰影,成為資本市場中健康、有效的融資渠道。
免責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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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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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ober Look at SPACs | Stanford Law School"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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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市場升溫!納斯達克六年領跑紐交所,2025年或迎豐收年? – 第一財經"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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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頒佈新規,加強對SPAC的監管"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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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迴歸,9家公司籌集了20億美元,交易量創2022年來新高 – 華爾街見聞"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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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營企業的另類融資:Spac交易、升級上市或反向併購 – Torres & Zheng at Law, P.C."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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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 HSBC HK"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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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香港SPAC市場2024年回顧與2025年展望(上) – 新浪財經" (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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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 搜尋標籤| 聯合新聞網" (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