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場遲到八年的醫療官司

“儘管在就醫期間損害後果的客觀事實已經存在,但王有志作為普通百姓,主觀上對醫學常識認知能力有限,對湘雅二醫院與王有志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係缺乏認識,對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不明知的。”
文丨新京報記者 黃依琳
編輯 丨陳曉舒
校對 丨楊利
本文5276字 閱讀10分鐘
今年一月,56歲的農民王有志打贏了人生中第一場官司。
據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被告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以下簡稱湘雅二院)應依法賠償王有志因診療行為產生的全部損失57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終於盼來了好結果,但王有志沒有想象中高興。他被多年來的疲憊攫住,沒法輕易從這件事上跳過去。11年前,2014年10月28日,他入住湘雅二院,從手術檯上醒來發現被切了膽囊、裝了一個化療泵。
然而,手術記錄單上卻寫著,“膽囊……內無結石。”還有一句是:“未見惡性腫瘤。”
他曾有疑問,但總想著,“醫生怎麼會害我呢?”直到八年後,曾參與其手術的主治醫師劉翔峰被網路爆料涉嫌嚴重違法、被稱為“惡魔醫生”,湘雅二院緊跟著釋出宣告稱,經調查發現劉翔峰存在不規範行為,免去其相關職務。
他才發現,事情遠比想象中複雜多了。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內容。受訪者供圖

醫院的三處過錯
事發的後面幾年,王有志才知道當年得的可能是血管瘤。打官司後,他常聽別人問,這麼個小病為啥要去湘雅二院看?
但在當時王有志沒覺著是小病。一次常規體檢查出肝佔位後,他就慌起來了,拜託親戚在長沙幫他掛號。他不明白肝佔位是啥意思,只是出於一種感覺——問題很嚴重。
“農村人總是相信省級醫院的嘛。”王有志覺得,這是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他今年57歲,家住湖南省瀏陽市下面的一個村子,距離長沙將近100多公里,11年前一路輾轉得花上4個小時。
看病的那天是2014年10月27日,湘雅二院普外科主任醫師劉國利接診,安排王有志做了腹部CT和抽血化驗。他被告知必須儘快做手術。但當天沒有病床,他在外面住了一夜,第二天下午才住進醫院準備手術。
據2024年4月12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所作出的報告顯示,王有志在湘雅二院治療期間醫方存在三處過錯。
第一處是前期未做進一步相關檢查以決定治療方案;第二處是“術中抗腫瘤治療+門靜脈化療泵埋置,且切除膽囊”治療方案選擇錯誤;第三處是患者在未患肝癌的情況下,仍用化學藥物治療,裝化療泵。
王有志的入院病歷上有兩個問號,“性質待定,肝癌?FNH(肝局灶性結節性增生)?”抽血化驗的結果未見明顯異常。
“問號的意思是待定。”某三甲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李濤對新京報記者解釋,判定有沒有癌症的風險,可以在不做手術的情況下,比如做增強CT,或者動態觀察,在一個月、兩個月、半年、一年的觀察時期,如果是惡性腫瘤一定會變化。只有在遇到一些特殊或者不太典型的腫瘤時,才會選擇做手術,在術中做活檢進行探查。
此前,王有志不知道還有其他方案,甚至連術中活檢結果他也不清楚。直到9年後,在律師的指導下去醫院要病歷時他才看到相關記載,“穿刺右肝腫塊,病檢為:輕度異型,未見惡性腫瘤。”
王有志的手術記錄單。受訪者供圖
切膽囊、裝化療泵,實際上是一個被更改的方案。手術記錄顯示,“術中將病情告知患者家屬,家屬表示拒絕腫塊切除術,要求術中化療,門靜脈化療泵埋置。”但是在妻子的表述裡,其用詞“拒絕”和“要求”似乎不是很恰當。
“醫生講得嚇死人的。”妻子回憶,當時丈夫還在手術檯上,主治醫師劉翔峰就拿著一張單子讓她簽字。上面的字跡很潦草,她看不懂。但醫生說的話她聽懂了,如果按原方案切腫塊很危險,明天就等著守寡吧。但選擇“保守治療”,更換方案就有救。
在李濤看來,化療泵只針對惡性腫瘤。按照診療原則,在肝內佔位為良性病變,術中未診斷肝癌的情況下是不能裝的。
關於膽囊,手術記錄單上只寫了一句話,“膽囊8*3*3cm,內無結石。”
“不能單憑肉眼看。”李濤介紹,一般情況下切膽囊也需要有手術指徵,如術前有症狀,或有結石。
知道身體裡裝了化療泵後,王有志很害怕。他聽說化療很痛苦,要掉頭髮。他問劉翔峰,對方讓他放心,說做化療不痛苦,做完後可以把化療泵取出來,不用動手術,去門診就能取。
術後,王有志做了三次化療。每次去都是白天做CT和開藥,晚上化療,三次下來花了14000餘元。
據上述鑑定報告,“結合術後病理檢查結果,不支援肝癌診斷,在此情況下,術後醫方仍繼續對患者進行了三次化學藥物治療。”
近2年後,化療泵才被取出。2016年4月26日,王有志再次因肝佔位進行了手術。這次他在鄰居介紹下,選擇了湖南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人民醫院)。除了取出化療泵,肝臟也切了部分。據判決書記載,肝功能損傷以致部分切除為湘雅二院完全原因。
李濤解釋,化療藥物無法精準區分癌細胞和正常細胞,正常細胞也會被誤殺或受到抑制,對特定器官造成損害。
判決書顯示,原告王有志在膽囊切除術後,以及右肝後葉切除術後,構成兩個九級傷殘。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九級傷殘意味著致殘率20%。李濤介紹,正常人切掉70%以下的肝臟是可以正常生活的,但他補充,“好好的器官為什麼要切掉呢?”
本案司法鑑定書中的鑑定意見。受訪者供圖

“我一個農民怎麼知道”
在法庭上,王有志說的最多的一句話是,“我一個農民怎麼知道。”
王有志說話聲小,不太擅長表達。他稱看病的過程中也是如此,極少發問,更談不上質疑。他相信劉翔峰,“人家是留美博士。”他更相信湘雅二院,“那是湖南的頂級醫院。”
但手術8年後的2022年,他聽哥哥說,網上曝光了劉翔峰,說他不是個好醫生,是“惡魔”。
網路上最早關於劉翔峰的舉報是在2022年8月16日,“誘導病人做手術、不合規的化療、大量賣藥賣耗材。”那一年,劉翔峰是湖南省創傷急救中心副主任,已經不再是王有志病例中的“主治醫師”了。
爆料帖發酵兩天後,湘雅二院釋出情況說明稱:劉翔峰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免去劉翔峰湖南省創傷急救中心副主任職務,停止其處方權及手術許可權。
王有志手術前討論記錄單。受訪者供圖
看到這些新聞,先前的沉默、疑惑、不解,慢慢聚成委屈和憤怒淹沒了他。王有志決定去討個說法。2023年1月,在律師的幫助下,王有志向法院遞交了第一份起訴書並同時申請司法鑑定。
但時隔八年多,案子還能打嗎?
據相關法律,“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024年6月,案子如期開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時間上,控辯雙方各執一詞。
代理律師劉大華主張,王有志2022年得知劉翔峰事件後才“知道”。醫方則辯稱,2014年住院時他就“知道”切除膽囊、裝化療泵的事,其間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過。
王有志回顧下來,他有過兩次懷疑。
第一次是在術後醒來,他曾疑惑過,但聽完妻子的轉述也就放心了,“哪能想到醫生能害人呢?”
“在術前討論過程中,如果有兩種治療方案,只講了一種,就讓病人簽字,這個簽字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病人的知情同意必須基於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充分告知。”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嶽解釋。
“患者術後醒來才第一次聽說被修改的方案,剝奪了病人的自主決定權。”王嶽認為,凡是術前醫生可以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情況,應該術前與病人本人溝通。只有術中發生了不能預見的特殊情況,醫生才可以透過補簽字的方式走出手術室,和病人的近親屬進行溝通。
李濤認同這個觀點,他認為在符合診療規範的情況下,裝化療泵和切除膽囊的方案是一個常規操作,並非疑難雜症。作為主刀的醫生,是可以預見到的。
第二次懷疑是在2016年複診時。這一次,王有志有機會聽到另一個醫生的不同意見,那位醫生建議他取出化療泵。
找到劉翔峰後,王有志記得對方強烈反對,說沒有必要取,因為很麻煩要住院。如果非要取,以後出了什麼事他都不管了。王有志納悶,怎麼和當初的說法不一樣呢?但他沒敢問。
王有志決定去問問第三個醫生。據他在人民醫院的病歷,術前診斷的結果與此前相比多了一個問號,“血管瘤?”醫生告訴他,肝佔位病變七八成可能性是血管瘤。
他給劉翔峰打電話詢問當初是不是血管瘤,“百分之百不是。”和上一次一樣,面對強勢的劉翔峰,王有志保持沉默,沒吭聲。
據判決書,法院認定訴訟時效未屆滿,“儘管在就醫期間損害後果的客觀事實已經存在,但王有志作為普通百姓,主觀上對醫學常識認知能力有限,對湘雅二醫院與王有志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係缺乏認識,對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不明知的。”
王嶽打了個比方,假如病人從手術檯上甦醒過來後,發現左腿當右腿鋸了,訴訟時效應該按照手術後第一時間來計算。但是對於絕大多數醫療損害案件,患者往往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雙方資訊是不對稱的。”他說。
王有志和劉翔峰最後一次聯絡是在2016年術後不久,劉翔峰問他取了化療泵沒有。聽到結果後,對方沒說什麼,掛掉了電話。一絲不對勁從王有志腦際閃過,至於問題出在哪,他沒往下想。
“卑微。”事後他這麼形容自己。
手寫的術中同意書。受訪者供圖
過度醫療背後
今年1月20日,在事件發生近11年後,經過了緩慢而艱難的等待,王有志終於等來了判決。
據判決書,被告湘雅二院應依法賠償王有志因診療行為產生的全部損失57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2月13日,王有志收到了全部賠償款。但他心裡並不暢快。“失去得太多。”他哽咽得說不下去,沉默了約一分鐘。
自從那事以後,老熟人見到他常說,他越來越消瘦了,2014年以前他的體重超過120斤,現在他再也沒上過110斤。他也更常往醫院跑了,主要是胃“很疼”。
膽囊的主要功能是儲存和濃縮膽汁,可以幫助消化。自從切掉以後,王有志常腹瀉。“有膽和沒膽,那是天壤之別。”
失去的還有這些年為錢奔波的艱難和委屈。2014年術前,他剛蓋完新房,手裡沒錢。為了治病,他東拼西湊借了很多錢,兩次看病總共花近20萬元。這十年來,夫妻倆靠做點門窗、鞭炮生意,勉強把孩子拉扯到大學畢業。今年過年,一家三口的錢湊一塊,只有八千元。
這事了結後,王有志心裡也空落落的,醫院賠償了,那醫生呢?他相信一個樸素的道理,“犯了事就應該得到懲罰。”
術前討論記錄單上顯示,手術者是劉國利,一助為劉翔峰。
新京報記者撥打劉國利所在科室及其所管病房電話,均未獲回應。
據澎湃新聞報道,劉國利在看過王有志的病歷後否認參與手術,“問劉翔峰,是他做的。”他解釋,自己只是作為科室負責醫生在上面簽字。“根據醫院的規矩,(科室)所有的手術都是我的名字排在第一。”此外,劉國利還稱,醫院和法院沒有找過他了解情況。
李濤表示,假如劉國利沒做手術,但有簽名,可能的原因是下級醫生不具備這個手術資質。根據相關病歷,劉翔峰在當時的職稱是主治醫師,劉國利是主任醫師。
要不要起訴醫生?王有志考慮過這個問題。最終,他放棄了刑事追究,原因很現實,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不如民事多,刑事訴訟時效也已經過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行為所應定罪量刑低於五年有期徒刑者,經過五年之後便不再予以追究。”
“我國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以民事解決的為主。”王嶽覺得無奈,他認為,對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僅可以震懾個案,更能震懾整個行業。
“當醫生的收入和創收掛鉤時,是在考驗醫生的人性。”王嶽提到,過度醫療更應該指向的是制度,醫院的運營模式,以及對醫生的考核方式,最終變成鼓勵醫生多做手術。
在李濤看來,多做一個手術就意味著多一個收費專案;也能間接助推醫生的成長,如評職稱、升職。
拿到本案病歷後,劉大華髮現在手術記錄上,證據寫得清清楚楚。為什麼如此明顯的問題沒有被醫院內部監管到呢?
“到了頂級職稱,科室裡面就不太會管,沒事不會檢查病歷。”據李濤瞭解,雖然從程式上醫院內部有監管機制,但基本形同虛設,醫院裡普遍執行教授(主任醫師)負責制,主任醫師就是醫院系統裡的頂級職稱。
術前手術的討論也常常不符合規範,李濤提到一個現實困境。他所在的醫院有80張病床,分成四大組,假如每個主任都要被監管到,工作就沒法幹了。
“一個手術就討論四五十分鐘,怎麼管得過來?”李濤說,雖然程式上會留下紙質的會議記錄,但實際上並非正式坐下來討論,除非遇到疑難雜症,一般手術常常就是幾個醫生碰一下說個十來分鐘。
那麼外部監管呢?
劉大華認為法律很健全,但執行起來困難。
王嶽同樣表示,監管部門從知識水平和人數來看,都難以有效監管到位。“要監督一個主任醫師,自身的專業技術也需要過硬。”因此,“自律也很重要。”
“如果醫院對相關人員都給予了最嚴格的處罰,公眾才會對醫療行業樹立起信心和公信力。醫療行業要正確看待劉翔峰事件,採取引以為戒、甚至清除害群之馬的姿態。”王嶽說。
2024年10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翔峰案一審公開宣判。對劉翔峰以故意傷害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四十二萬元。
庭審的那個下午,王有志既沒有見到劉翔峰,也沒看到劉國利,從“知道”權利被侵害後,他甚至沒有機會問一句,“為什麼要這麼做?”
(文中王有志、李濤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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