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我有幸旁聽了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的一審庭審,這次庭審其實是發回重審。在此之前,邢志強一審被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發回重審。對於這起案件,我心中最大的疑問是:一起發生在1995年的陳年舊案,當年已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為何時隔二十多年又被翻找出來,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到底是遲來的正義還是製造的冤案?
帶著這個疑問,我認真旁聽了庭審的全部過程。合議庭對於庭審節奏把控得很好,緊湊、高效,同時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邢志強和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兩天的庭審結束,已是夜裡九點。走出法院大門,雪已停,寒風刺骨,路面很滑。門口處,很多人圍在吳丹紅、趙德芳律師身邊,除了幾位家屬外,大多都是與邢志強素昧平生,從全國各地趕來的關注此案的熱心群眾和媒體記者,他們熱情地誇讚兩位律師是天花板級別的刑辯大咖,在庭審中展現出了高超的辯護才華。大概是兩天的庭審解了大家心中的疑惑,樸素的正義感使他們堅信邢志強必將被無罪釋放,我看到每個人的眼睛裡都閃著光。
一、精彩紛呈的庭審
不可否認,庭審過程相當精彩,吳丹紅律師的辯護也堪稱教科書級別。雖然,我從事法律工作已十餘年,但是,如此精彩的庭審也是頭回遇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專家輔助人、鑑定人均到庭提供專門知識,接受控辯審三方詢問。這裡不得不提一下,該案的鑑定人是大名鼎鼎的宋憶光法醫,辯方的專家輔助人是同樣名聲在外的胡志強法醫,還有一位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方申請的李姓專家輔助人。三位老先生均曾深耕於公安系統法醫崗位,法庭之上,各有立場,現場PK一度達到“白熱化”。李姓專家輔助人認為槍擊是造成被害人孟永清死亡的原因,無需考慮延誤就診和治療、自行取彈頭導致感染等因素。辯護人吳丹紅就此觀點,向其提出多個問題,老先生的回答顯然存在自相矛盾、斷章取義之處,逐漸不能自圓其說。宋憶光和胡志強兩位法醫界大咖,雖然也“神仙打架”,但對槍擊傷非致命傷,延誤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汙染等因素導致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和死亡結果之間也具有因果關係,觀點一致。
關鍵證人王某某在偵查階段曾做過17份筆錄,透過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宣讀其詢問筆錄,得知其證言極不穩定,對於關鍵情節“邢志強有沒有開槍、何時何地何種情形下開槍、開了幾槍”其證言內容次次不一,筆錄中多次使用“我感覺、我推測”之類的表述。但王某某作為現場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對於是否能夠查明案件事實尤為關鍵。庭上,王某某以遠端影片的方式出庭作證,先由辯方發問,我由衷佩服吳丹紅律師的發問能力,問題設計的精巧簡練、銜接順暢、邏輯清晰、層層遞進,隨著證人王某某的回答:“孟某清突然衝出來,半蹲在摩托車上,嘴裡叼著個刀子,啊啊地嚎著,加速衝著我倆就撞過來”“在追趕孟某清的時候,我沒有見到他(邢志強)開槍、也沒有聽到槍響”、“我當時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腦子都是懵的…”、“邢志強當時流了很多血,臉都白了,我說不要再追了”“辦案人員把我帶到看守所、留置點,整天叫我過去呀,搞得我啥也做不了…”、“這次開庭前,公安局的人還給我打電話問我是不是要去作證”、“以我這次在法庭上說的為準”,相信控辯審三方對於事實真相都有了自己的判斷。
但是,這樣的庭審對於公訴人而言,無疑是艱難的。法庭調查環節,辯護人針對公訴人所舉證據合法性、真實性方面存在的問題,犀利地提出質證意見。法庭辯論環節,因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言,被告人始終作無罪供述,鑑定意見及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均肯定延誤治療、自行取彈導致感染和死亡結果之間同樣存在因果關係。另外,該案存在槍支、彈頭等物證缺失、屍體未做解剖、原始案卷丟失等證據上的硬傷,使得公訴人的指控愈發地站不住腳。公訴人雖節節潰敗,但全程表現平和、理性,始終保有風度。第二輪法庭辯論時,公訴人回應,雖然王某某的證言帶有主觀推測性,但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不是依據王某某的證言,而是綜合審查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我不禁想問,起訴到底依據的是什麼證據?難道就依據被害人系背部中槍這一事實,便認定邢志強有罪嗎?現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嗎?能夠達到完全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結論的程度嗎?透過全程旁聽,我的答案是“不能”。

二、讓人充滿疑問的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邢志強系內蒙古某旗公安民警。1995年6月6日下午,邢志強身著警服,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某、塔某花駕駛摩托車到某水庫處射擊玩耍。期間,邢志強看到有盜竊前科且應在服刑期間的被害人孟某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某清的摩托車可能系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欲對其盤問。孟某清見狀,一手揮舞尖刀,一手加大油門,騎摩托車直接衝撞邢志強。邢志強迅速躲閃,孟某清駕車離開。
邢志強遂隻身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邢志強看到孟某清趴在摩托車上,欲上前盤問,孟某清忽然轉身,手持尖刀向邢志強進行捅刺,邢志強轉身閃躲,被其捅傷背部左上側,孟某清駕車離開。后王某某、塔某花找到邢志強,見邢志強背部血流不止,王某某便用邢志強的警服外套為其包紮傷口。

隨後,邢志強讓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載其繼續追趕孟某清。二人行至某村時,孟某清忽然衝出,半蹲在摩托車上,嘴叼尖刀,嚎叫著向二人加速來回衝撞,邢志強右手抓起小口徑步槍掄擋,後致孟某清背部中槍。孟某清再次駕車逃跑,邢志強讓王某某駕車載其繼續追趕,追至一公里外處,看到孟某清駕駛的摩托車摔倒在耕地內,孟某清棄車向東北方向逃跑。此時,邢志強因失血過多,傷痛難忍,便聽從王某某的建議,不再追趕孟某清,二人將孟某清駕駛的摩托車騎回。
隨即,王某某陪邢志強到某醫院治療,到醫院後,邢志強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並向該旗公安局領導報告事情經過。之後,該旗公安局派人查詢、抓捕孟某清。
孟某清中槍後,先後躲藏於某村一豬圈內、某服裝廠倉庫間小巷道內,並自行劃開腹部將體內彈頭取出。期間,孟某清的家人為其送來食物和褥子等物。1995年6月8日,孟某清的母親租車將其送醫治療,孟某清被害怕被抓捕,拒絕在當地醫院治療,執意前往相隔較遠的某縣醫院。該縣醫院條件匱乏,缺少血漿並且沒有電,孟某清家人購買血漿為其輸血並自費發電。直至當日下午,孟某清才得以手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害人孟某清系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一)邢志強應當被核准追訴嗎?
這起案件發生在28年前,邢志強的行為當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案發後,邢志強並未逃避偵查或重新犯罪。相反,他在自己熱愛的刑偵崗位做出了很多貢獻,偵破多起大案要案,立功無數。即使當年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為何邢志強會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對邢志強核准追訴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條件?對此,我是有疑問的。
1.槍彈專家如何對現場進行勘查實驗的?
公安機關的《提請核准追訴意見書》中提到,辦案民警邀請公安部槍彈專家對1995年6月5日邢志強開槍射擊孟某清現場進行重新勘查實驗,並對知情人重新調查,專家認為,邢志強槍擊孟某清是在孟某清駕車逃逸的狀態下,孟某清對邢志強等人的現實危害已經消除,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適用使用武器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邢志強槍擊孟某清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已構成犯罪。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邢志強的指認現場筆錄,當年的現場已變成公園和公路,村裡的建築也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邢志強稱根本辨認不出。那麼,專家又是如何確認現場的?
涉案槍支、彈頭都已經滅失,案卷當中甚至連一張該支槍的照片都沒有,據說是一支小口徑步槍,是什麼型號的小口徑步槍,卻無人知曉。案卷當中,雖然有擊中孟某清的彈頭照片,但僅有張清晰度不高的照片,據說彈頭是當年孟某清的家人提供的,但怎麼確認這就是槍擊孟某清的那枚子彈的彈頭呢?槍彈專家在這種條件下,如何進行的勘查實驗?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時,問公訴人是否有書面的專家意見?是否見到過?對此,公訴人未做回應。
2.現場除邢志強和王某某外,無其他證人,重啟偵查後調取的證據,能否達到可以定罪的標準?
公安機關提出對該案重新啟動偵查,調查了案件相關證人、調取案件檔案、查詢案發當時物證、調查作案工具去向等,結合槍彈專家意見,認為邢志強當年的行為構成犯罪。
庭審情況反映,當年的案卷材料丟失、物證滅失、作案工具槍支不知去向,除王某某系現場證人外,其他證人均不在場,且個別證人證言的合法性、真實性明視訊記憶體疑。
前文提到證人王某某證言極不穩定,公安機關雖然對其製作了至少17份筆錄,但幾乎每份筆錄之間都存在出入。王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在追趕孟某清的過程中,其未見邢志強開槍,也未聽到槍響。在孟某清嘴裡叼著刀,駕車加速直接衝撞他們時,他因高度害怕、緊張,腦子是懵的,只顧駕車躲閃,不知道邢志強是否開槍。邢志強供述,他當時左側背部已被孟某清捅傷,包紮後左臂活動受限,孟某清來回衝撞他們時,他右手抓著槍進行掄擋,聽到了槍響,也感覺到了槍支振動,但不知是否打到孟某清。這樣的證據情況,可以定罪嗎?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是什麼?如何得出不追訴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這一結論的?
警察是高危職業,也是特殊職業,他們肩負著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使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規定,警察即使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也應當履行職責。案發當時,邢志強身著警服,對具有盜竊和脫逃雙重嫌疑的服刑犯孟某清進行攔截、盤查,是履行職務行為。邢志強在追捕孟某清過程中,遭到孟某清刀捅、車撞等不法侵害,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有社會危害性和不良影響嗎?
根據法律規定,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也應當報送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的意見和反映的材料,以證明該案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但是,對此,案卷中僅有一名被害人鄰居的證言和一份社會證明材料。該鄰居證言證明:事發後,孟母上訪,持續了兩三年,後來該鄰居搬家,兩家不再聯絡。社群出具證明:社群聽說過該案,但對於孟的死因、家屬是否上訪、後續雙方如何處理,均不知情。這樣的材料能證明該案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嗎?反倒是,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能夠充分證明這20多年來邢志強始終奮戰在刑偵一線,偵破百十件大要案,立功無數的證據。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過核准追訴使一批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表明了我國刑法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堅決懲處的基本態度。但是,本案中邢志強的主觀惡性大嗎?他與孟某清沒有絲毫個人恩怨,其英勇追捕孟某清的行為也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履行警察的職責。面對不法侵害時,警察就不能防衛嗎?難道這種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
法庭上,吳丹紅律師針對公安機關的《提請核准追訴意見書》,指出了八處錯誤,他認為公安機關“騙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追訴決定。此種說法,雖然有些絕對,但也點明瞭此案在核準追訴環節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邢志強核准追訴,只是核准了對邢志強提起公訴,但邢志強是否有罪,最終需要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裁判。因此,最高檢的核準追訴決定書絕不是可以對被告人邢志強直接定罪量刑的“尚方寶劍”。

(二)邢志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1.當年對該案的處理
1995年6月28日,該旗公安局對該案偵查終結,形成案卷材料(現已丟失)。經6月28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關於邢志強在孟某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同時抄報盟政法委、盟公安處、旗委、政府、政法委,抄送旗檢察院、旗法院,發局委各成員、各股、所、隊。

該份《認定書》中,認定邢志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理由如下:一、邢志強在獲悉孟某清有盜竊摩托車的重大嫌疑,對孟某清進行阻攔,當時邢志強身著警服,欲帶回局裡盤問,孟某清非但不停車接受盤查,還加速衝撞邢志強,後逃竄。在追擊孟某清的過程中,孟某清持尖刀刺傷邢志強的背部,孟某清的行為是不法侵害,邢志強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系執行職務。對孟某清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一條: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二、邢志強在受傷後,帶傷追擊孟某清,孟某清含刀、加速、嚎叫著直衝邢志強和王某某二人,具有魚死網破、傷害他人的故意,是不法行為,且是故意犯罪行為。邢志強、王某某躲閃及時,倖免被害,孟某清對邢志強、王某某進行不法侵害時,邢志強開槍,符合正當防衛的第二條: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三、邢志強對孟某清開槍時對不法侵害者孟某清本人實施,符合正當防衛的第三條:防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四、邢志強對孟某清開槍,造成孟某清受傷,經法醫鑑定及醫院搶救孟某清的材料,證實孟某清的死亡原因系受傷後沒有及時搶救(孟為逃避公安機關追捕,其家人將其轉移到別縣醫院搶救治療延誤36小時),延誤搶救時間所造成。邢志強開槍造成孟某清的傷非致命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四條: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槍彈的射入口在孟某清背部,能否說明邢志強是在不法侵害停止後對孟某清背後開槍?
公訴機關認為,槍彈的射入口在孟某清背部,系邢志強在追趕孟某清的過程中,開槍射擊孟某清所致。此時,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邢志強明知自己開槍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孟某清死亡的結果,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殺害他人的間接故意。雖然槍傷非致命傷,但打傷他人後,對於他人也應當履行救助義務。因此,孟某清的死亡和邢志強的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邢志強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然而,這種指控並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撐。王某某的證言和邢志強的供述均可以證明,槍擊發生在孟某清第二次突然駕車衝撞他們的過程中,此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而不是孟某清駕車逃離後,二人對其追趕的過程中。邢志強當庭稱,當時單手拿槍掄擋孟某清時,聽到了槍響,也感到了槍支振動,但不知是否打到孟某清。退一步講,即使當時邢志強有意識地開槍,也是為了阻止對方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的暴力行為。另外,槍彈的射入口雖在背部,就一定是從後面射擊嗎?當時,邢志強、孟某清二人都在運動的狀態中,孟某清在駕車衝撞,邢志強在掄槍躲閃,此時擊中孟某清也不必然就是從其背後射擊。
邢志強對孟某清是否有救治的義務?首先,邢志強並不知道是否用槍擊中孟某清;其次,邢志強當時身負重傷,血流不止,體力不支,無力再去追趕帶有兇器的亡命之徒孟某清,難道邢志強的生命不寶貴嗎?最後,邢志強到醫院後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並向公安局領導報告事情經過。隨之,該旗公安局即部署人員對孟某清進行查詢、抓捕。孟某清的死亡是因其藏匿在豬圈、佈滿垃圾的小巷道內,衛生條件差,加上其自行劃開腹部取彈頭導致感染,後其因害怕被抓捕,捨近求遠,讓家人帶其到別縣就醫,延誤治療等因素所致。沒有以上介入因素,槍傷並不能導致其死亡。對此,本案中兩份鑑定意見也均認定槍傷不是致命傷。
3. 依據現有證據,邢志強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被告人邢志強攔截、追捕孟某清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履職行為,因為邢志強是警察,遇到緊急情況,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他也有履行職責的義務。孟某清有重大的盜竊嫌疑和脫逃嫌疑,邢志強掌握他有前科,案發時應當在服刑的資訊。孟某清在遇到身著警服的邢志強對其進行攔截時,非但不減速停車,反而揮舞尖刀,加速衝撞,屬不法行為,且有殺害邢志強的主觀故意,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責任。
孟某清第一次衝撞邢志強後,邢志強在未攜帶任何工具的情況下,隻身駕駛摩托車對孟某清進行追趕,目的是追捕嫌疑人孟某清。此時,即使邢志強不是警察,作為一名群眾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抓捕、扭送也是正當、合法的。在追捕過程中,孟某清持刀捅刺邢志強,邢志強轉身躲閃,被其捅傷左上側背部,該部位對應前胸心臟位置,若非肩胛骨阻擋,極有可能喪失性命。因此,此時孟某清依舊有殺害邢志強的主觀故意,屬於嚴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兇行為。
邢志強受傷後,孟某清逃跑,看似不法侵害停止,實則不然。王某某攜帶那支用來打靶玩耍的小口徑步槍,駕駛摩托車趕來,找到邢志強,邢志強讓王某某駕車載他追趕孟某清。孟某清突然從某處衝出,半蹲在摩托車上,嘴叼尖刀,嗷嗷地叫著,加速對王某某、邢志強二人進行來回衝撞,說明不法侵害實際一直在進行,孟某清從未停止對邢志強進行行兇、殺害的念頭。邢志強此時單手用槍掄擋,擊中孟某清是被迫進行防衛,其在防衛的時間、物件上均符合法律的規定。邢志強在防衛行為開始前和防衛行為開始後,身受孟某清行兇傷害致傷,足以表明孟某清侵害的嚴重暴力性質,其防衛的目的是使對方的行兇、殺人的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如果當時不躲閃、不防衛,那麼,邢志強不是被摩托車撞傷、撞死,就是被對方用刀捅死。因此,邢志強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三、“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應當只是句口號。
內蒙古邢志強案讓我想起羅翔老師在他的文章中分享的一個故事:2018年崑山於海明反殺案發生,那天他在深圳上課,課間看到一個同事在網上對此案發表意見,認為屬於正當防衛,結果被一眾網友辱罵。其中有不少自詡為學法律的理性人,他們的批評是“你們懂不懂法律,還教書,不要誤人子弟了,這個案子要分兩段看,之前可以是正當防衛,但之後劉某跑到車裡,於海明還追砍就是事後防衛,劉某都被打成這樣了,怎麼還能是正當防衛,這妥妥的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羅翔老師說他的同事被罵成了篩子。
在邢志強案件中,公訴人對事情經過其實也進行了分段處理,公訴人認為邢志強被撞、被捅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時如果反擊可以是正當防衛。孟某清駕駛摩托車離開,不法侵害就停止了。暫且不論案件的親歷者邢志強對於不法侵害開始、結束的時間點,在當時情形下,能否這樣如電腦程式般瞬時認定,事實是孟某清又突然衝出來衝撞。我們不應當以上帝的視角,用過於理性的思維,做“事後諸葛”,苛責邢志強當時的反應不夠完美吧?畢竟,他也是一個有血有肉的人,會緊張、會恐懼,而不是有內建程式的機器人。
吳丹紅律師認為,本案中不法侵害是處於持續狀態的,並未停止,孟某清第一次衝撞、用刀捅刺邢志強、突然衝出衝撞邢志強和王某某,雖然有空間上的改變,但實際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羅翔老師講過“糞坑案”,他在文章中寫道“遭遇歹徒強暴的女性,在性侵過程中將男方推入糞坑,男方拼命想從糞坑裡爬出來,女方拼命踩住男方的手。如果你是女的,踩幾腳?”羅翔老師說:“如果是我,把對方手踩爛為止,而且還要扔塊磚頭。只是要小心一點,別沾上糞。”

《第二十條》這部電影在春節期間放映後,鋪天蓋地的文章說“第二十條被喚醒”。電影播出後,起到非常好的普法作用,普通民眾都知曉、認可了電影中的情節就是正當防衛。可是,為什麼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檢察官還要反覆論證,在情與法之間艱難抉擇呢?因為,正當防衛的認定過程本就複雜,我國“人死為大”的傳統思想又根深蒂固,面對死者家屬無休止的上訪,缺乏勇氣和擔當的司法工作人員很難做出認定正當防衛的決定。這也是“第二十條”之所以沉睡的原因。
回到邢志強案中,我們希望該案的法官沒有“死者為大”“傷者有理”結果歸罪的機械司法和慣性思維,能夠給予邢志強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我們面對不法侵害時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善良勇敢的人們身上最堅固的“鎧甲”。
如果經歷邢志強案的是你、我,我們會怎麼做?願我們能像邢志強一樣勇敢!
(作者:陸煦陽,前公訴人、資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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