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亞裔房東被裁定賠租客$1.7萬驅逐費後上訴失敗!

一對亞裔房東上告到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試圖推翻卑詩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RTB)仲裁員的裁決,依據該裁決,他們須向兩名前租戶支付12個月租金、亦即超過17,000加元的賠償金。
據Daily Hive報道,呂姓(Duc Lu,譯音)與鄭姓(Phuong Trinh,譯音)房東向卑詩最高法院提交複核申請,要求以“明顯不合理”為由撤銷RTB先前的裁決。
這起復雜的案件始於馬尚(Lori Anne Marchand)和麥克瑙爾(Brandon McNaueal)從2017年6月開始,在卑詩省弗農向房東租下這套房子,每月租金為1,350加元,押金為600加元。
在租戶租住5年多後,提前兩個月收到結束租約的通知,房東要求在2022年6月終止租約。
馬尚和麥克瑙爾被告知,房東的母親何女士(Ly Thi Ho,譯音)將搬進這所出租屋。房客對通知提出異議,在仲裁員的幫助下與房東達成了和解協議。
協議規定租戶必須在2022年新年前夕搬離房屋。然而,何女士直到近9個月後,也就是2023年夏天才搬進出租屋。
租戶於8月啟動了爭議解決程式,稱房東的家庭成員未能在通知生效日後的合理期限內入住出租房屋,尋求根據卑詩省《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RTA)獲得賠償。
卑詩省最高法院援引《住宅租賃法》的規定,如果房東終止租約併入住空置的單位,則“如果終止租賃的原因在通知生效日後的合理時間內未達成,或者出租單位至少6個月未用於所述原因,則房東必須向房客支付12倍的月租金”。
裁決稱,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導致房東無法完成入住”,則可以免除房東的這一責任。
雖然呂鄭二人確認何女士直到2023年8月底才搬進來,但就反駁說,是由於租客損壞了出租房屋,導致在何女士搬入之前,需要花費14萬進行大規模維修和清潔。
房東表示,房子還需要粉刷,但由於呂只能在晚上和週末才方便進行粉刷,因此工作耗時較長。他們還表示,何在房屋裝修期間住在溫哥華,以便就診治療解決她的健康問題。
RTB仲裁員於2024年1月作出有利於租戶的裁決,指出房東“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租戶對出租單位造成了價值140,000.00加元的損壞”。
仲裁員指,“我發現更有可能的是,房東利用機會,花了5個月時間進行大規模裝修。我還發現,房東又花了兩個月的時間粉刷房屋,即使房東只在晚上和週末工作,也太過分了。無論是裝修還是粉刷,都不符合可視為特殊情況的標準。”
至於房東母親的所謂健康問題,雖然得到一系列醫療預約的佐證。然而,仲裁員認為,她需要去溫哥華就醫是因為那裡的醫生會說越南語,這種說法並非“情有可原”,“因為即使弗農沒有這樣的醫生,她在弗農的家人也能提供支援並充當翻譯。”
RTB仲裁員下令呂鄭二人向馬尚和麥克瑙爾支付租住期間每月租金的12倍,還有損壞押金和申請費,共計17,500加元。
然而,房東將案件提交給卑詩最高法院,要求基於“明顯的不合理性”進行司法複核,並稱自己“不是立法旨在懲罰的那種不良行為者”。
法官威爾森(Wilson)在裁決中寫道,仲裁員的證據分析必須結合RTA法定要求來考慮。
威爾森寫道:“仲裁人顯然發現何女士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搬進出租屋。”“很明顯,仲裁員沒有考慮裝修或醫療預約的證據,來滿足減輕處罰情節的標準。”
但最高法院的裁決也指出,呂鄭二人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他們的主張。
編輯:YUAN編審:言西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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