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銀裝素裹的烏蘭察布迎來了入冬後最寒冷的一天,室外零下十八度,體感零下二十四度。路面很滑,搖搖晃晃地走進卓資縣人民法院,好在法庭內溫暖如春,脫下外套仍感覺有些微熱。隨著審判長敲下法槌,被內蒙古高院裁定發回重審的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正式開庭。
窗外飄起了小雪,庭審按流程逐步進行。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我心中產生一絲疑惑,證據部分沒竟然有一個物證,那麼案件事實是如何還原的?僅靠證人證言嗎?零口供可以定罪,零物證定罪還是第一次見。隨後原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被告人邢志強,詳細地闡述了整個案發經過。最後他說:“我是一名人民警察,一名共產黨員,抓捕犯罪分子是我的職責,我沒有犯罪,我是正當防衛。”說到這裡,他的聲音有些哽咽。

1995年6月6日下午6點左右,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打靶。其間,邢志強看到被害人孟某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某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某見狀右手擰油門,左手持刀駕車,邊揮舞刀邊駕車衝向邢志強後逃跑。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被孟某用刀捅傷背部左上側,孟某駕車離開。王某等人攜帶槍支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王某駕駛摩托車載著他繼續找尋孟某。二人行至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枳芨灘村時遇到孟某,孟某駕駛摩托車衝向二人,王某駕車躲閃,邢志強用槍抵擋孟某的過程中不慎走火(公訴人認為邢志強是主動朝著孟某開槍),擊中孟某背部。孟某在耕地內摔倒,棄車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王某將孟某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孟某受傷後,先後躲藏於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牲口圈內、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倉庫間小巷道內,並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某的母親租車將孟某送往武川縣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烏盟公安處鑑定,被害人孟某系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關於邢志強在孟某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明確邢志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並抄送各級政法機關。此後25年相安無事,邢志強撲在刑偵一線,屢立戰功,逐步升任至公安局副局長。直到2020年,在紀委監委對邢志強涉嫌職務犯罪調查無果後,這樁塵封的舊案被重提,他被指控涉嫌故意殺人。
窗外的雪越下越大,此時法庭內似乎也沒那麼暖和。在發問環節,有一幕使人印象深刻。辯護人問邢志強,你從警三十年來,受到過哪些表彰和嘉獎,破獲了多少起大案,請你說一下。邢志強擺了擺手說,沒意義,這都沒啥,別說了。能在這種時刻對自己如此有利的“品格證據”閉口不談,他是個好警察。

進入舉證質證環節,控辯雙方的交鋒越發激烈。但也印證了我的懷疑,公訴人列舉了60項證據,0項物證。對於最高檢核準追訴決定書,辯護人吳丹紅律師指出其公訴人申報材料涉嫌造假,因為在案證據顯然不足,基本的案件事實都沒有明確。最高檢是如何核准的?公訴人回應稱申報材料是逐級上報的,經過了各級檢察機關的審查。吳律師指出,在申報材料中連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的正當防衛認定書都沒有,沒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任何一項證據,最高檢可能受到了地方檢察機關的矇蔽。
辯護人趙德芳律師當庭指出,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的正當防衛認定書並未被撤銷,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訴人為何拒不承認?公訴人回應稱該認定書有效性存疑,因為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對本局的民警做出,沒有避嫌,不能排除有瀆職和包庇的可能。吳律師回應,按照公訴人的觀點,省高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是不是也應該由烏蘭察布中院以外的法院審理呢?烏蘭察布中院是否應該回避呢?而且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為何不承認正當防衛認定書的法律效力?

辯護人對公訴人所列舉的證據提出了有理有據的質疑,尤其是針對大量的證人證言。吳律師指出,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的人,也就是案件的親歷者。全案實質上只有一個證人,就是王某,他是除了邢志強和死者孟某以外唯一的親歷者,其他證人並不具備證人資格。公訴人並未作出明確回應。其中關於見證人能否做證人的問題,雙方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先做見證人再做證人,勢必會汙染證詞,其實毫無爭議,公訴人列舉的相關辨認筆錄以及證言應被排除。另外對於物證的缺失以及當年案卷的遺失,公訴人均未給出合理解釋。槍擊案沒有槍和子彈?甚至連一張照片都沒有?案卷能存在部分缺失、部分保留的情況?這都超出常人的認知,可以說是基本事實都不清楚。天色漸暗,雪花漫天飛舞,窗外的積雪越來越厚。
次日,風雪交加,關鍵證人王某以及鑑定人、專家輔助人的出庭,將庭審逐漸推至高潮。公訴人列舉了證人王某多達十七次筆錄,其中王某對於案發經過的表述均不一致。有幾顆子彈?是否開槍?開了幾槍?幾乎沒有一致的回答。筆錄中對於邢志強是否開槍,王某的表述為“我推測、我感覺、好像”,從未明確地說自己看到或聽到邢志強開槍。而王某出庭後,經過控辯審三方以及被告人詢問,明確地說:“我沒有看到他開槍,也沒有聽到他開槍。”其他的情節都能相互印證。此時庭上一片譁然,而坐在旁聽席的邢志強家屬已經泣不成聲。不知何時雪停了,陽光透過窗戶灑進了法庭。

王某筆錄中“至少開了三槍”等不實表述顯然已經被推翻,而公訴人卻認為王某的證言沒有實質變化,令人匪夷所思。對於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意見,辯護人提出質疑:沒有屍體,如何得出死因分析?僅僅根據當年法醫的結論以及屍體照片,如何界定槍傷與十二指腸感染對死亡的影響?鑑定人以及專家輔助人都沒有直接回答這些問題,沒有科學的論據,只是根據經驗推斷。當年法醫的結論是孟某系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孟某中槍後36小時未接受治療,期間自行取出彈頭,這些介入因素難道不能中斷槍傷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嗎?
即使這麼多證據被推翻,公訴人仍然認為邢志強構成故意殺人罪,主張邢志強是間接故意,擊中孟某後沒有及時實施救治而導致其死亡。辯護人針對公訴人的指控發表了準確且全面的辯護意見,邢志強的行為系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吳律師最後說,不能讓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淚,真是振聾發聵。辯護意見發表結束後,邢志強眼含熱淚,在場之人無不為之動容。邢志強作最後陳述時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懇請合議庭作出公正的判決,還自己一個清白。看著他捧著比一副撲克牌還要厚的手寫材料,我不覺溼潤了眼眶。庭審進行到晚上九點左右,走出法院,刺骨的寒風迎面而來。
事實的真相究竟是什麼?除了邢志強以外沒人知道,其實證人王某也不清楚,唯一可以確定的他是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邢志強開槍。聚焦於證據以及庭審,毫無疑問,邢志強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正當防衛。本案顯然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一審判決的核心觀點是邢志強在被孟某捅傷後,孟某已經駕車離開現場,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認定邢志強隨後追擊孟某屬於事後報復。其實結合王某的證言能夠得出,第三次相遇是孟某的主動衝撞,不法侵害並未結束,這點王某的證言是能夠明確的。若孟某真的是駕車離開現場,被捅傷、包紮完傷口的邢志強根本不可能追上孟某。而對於前兩次衝突成立正當防衛,原審判決以及本次庭審中的公訴人均予以認可。
關於公訴人主張邢志強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即放任孟某的死亡,也不成立。邢志強當時並不知道孟某已經中槍,而且距離太遠無法追上孟某,這點在王某的證言中也能得到印證。另外邢志強當時身中刀傷,血流不止,其與王某到達醫院後就已經報警,孟某不敢去醫院就診,是害怕被警察抓捕,這並非邢志強造成的。關於死亡原因的問題庭審中也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介入因素很多,足以中斷槍傷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槍傷直接導致孟某死亡。

本案能被內蒙古高院裁定發回重審,說明原審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合議庭的三位法官認真負責,耐心地聽取了各方意見,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足夠尊重辯護人的各項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了程序正義。兩位辯護人直擊要害地發問、及時準確地回應、有理有據地辯論令人讚歎,展現了高超的辯護水準,法理與情義並重,很多次都想拍手叫好。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毀壞了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希望合議庭能綜合全案的證據,作出公正的判決,維護法治水源的清澈明淨。
(作者:李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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