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必修課:財務造假典型案例剖析與風險防範

企業刑事風險應對實務
程曉璐
星來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會議主席
高法、最高檢先後於2024年6月和2025年1月釋出兩批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本文深入分析了財務造假案件的特點和成因,並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業提出了相應的合規建議。
界定與懲治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於2024年8月16日印發的《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中第七項提到了“跨期確認”問題:公司、企業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跨期確認收入、成本以及應當計入當期利得或損失等情形,屬於財務造假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明確定義財務造假,違反準則可能導致財務資料失實,但不一定等同於財務造假。財務造假是指企業透過不誠實、不透明或非法手段操縱財務報告,以誇大收入、降低成本或隱瞞負債,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和監管機構的行為。其定義涉及行為人的故意性、財務資料的操縱性以及誤導利益相關者的目的等。並非所有財務造假行為都構成犯罪,應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考慮在內,區分財務造假和財務不實,從而精準界定責任。
造假案的特點
這些案例涉及多方主體和多種場景,但有一個共同點,即會計師事務所等負有“看門人”職責的中介組織與涉案公司串通,淪為了財務造假的幫兇。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財務造假案件往往呈現出複雜的犯罪網路特徵,涉及多個行為主體,可能導致一系列關聯罪名的連鎖反應,形成所謂“窩案”。這類案件的犯罪鏈條長、涉及面廣,不僅限於企業內部,還牽涉外部的中介機構,形成複雜的利益網路。例如,上市公司在發行證券時故意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可能構成欺詐發行罪;中介機構若明知故犯或未盡勤勉義務而提供失實證明檔案,可能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或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因此,查處財務造假需跨部門聯合行動,並提醒企業和中介機構必須嚴格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以避免嚴重的法律後果。
財務造假手段較為隱蔽,普通投資者在事前難以發覺。財務資訊,尤其是原始會計賬簿,不僅是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記錄,更是決定企業命運的關鍵資料。然而,這些關鍵資訊通常處於高度保密狀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查閱公司賬簿需具備一系列條件,這使得中小股東在行使財務監督權利時遭遇重重障礙,不得不求助於外部審計機構。一旦審計機構不再忠實履行“看門人”職責,轉而成為內部舞弊的共謀者,就會使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受到威脅。
造假的根本成因
公司治理不善和決策監管機制失效是財務造假的主要原因,尤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力,繞過正規程式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權益。因此,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限制權力濫用,是減少造假的根本措施。
中介機構獨立性的缺乏也助長了財務造假現象。儘管法律規定其應保持獨立、客觀、公正,但由於中介業務依賴企業聘請,因此往往難以做到真正獨立。為此,需建立全面的監管機制,確保中介機構履行監督職責。有效遏制財務造假,必須從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入手。
中介機構合規作業
近些年,中介機構頻頻涉入行政處罰、刑事追責以及民事賠償等案件,律師特提出以下合規作業提示:
加強內部管理和質量控制。中介機構應完善內部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最佳化工作流程。制定嚴格的業務審查和複核機制,確保每一項業務都經過充分、審慎的評估;加強內部監督,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和合規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潛在問題,確保內部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規性。
強化盡職調查和核查驗證。中介機構在承接業務前,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盡職調查,充分了解客戶的背景、財務狀況、業務模式等關鍵資訊。在業務過程中,應嚴格開展核查驗證,透過多渠道、多方式驗證客戶提供的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一旦發現重大風險或問題,應立即向監管機構報告,並採取適當措施應對,確保出具的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中介機構應堅持原則、敢於拒絕不合法、不合規的要求;中介機構之間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為此,中介機構可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客戶資訊保密制度以及內部隔離牆制度等。
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教育。根據業務需求和風險點,制定針對性的培訓計劃:加強新員工和關鍵崗位人員在財務造假識別、合規要求等方面的培訓;透過分析典型財務造假案例,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鼓勵從業人員主動報告合規問題,形成良好的合規氛圍和文化。
作者 | 星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程曉璐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財務造假及中介機構合規提示。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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