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我住,我就拆掉!英國房東大戰租客17年,一怒之下親手拆了整棟房子……

在英國肯特郡一條靜謐的街道上,發生了一起時間跨度長達17年的現實版“房屋戰爭”。
房東和租客鬥得昏天黑地,最後演變成一場毀滅式的報復:房東徒手拆房、砸窗、爬上屋頂瘋狂破壞,整棟房子變成了廢墟,而他自己,也付出了代價……
這場荒唐又悲劇的事件主角,是53歲的Louis Scudder,他從小在這棟房子長大,是房屋的主人。
但,十來年前,因為生活困難,他請親戚代為出租房子,卻沒想到,親戚擅自簽下了一份長達25年的租約,讓租客Ayshea Kramer在屋裡一住就是二十多年。
2007年,Scudder終於發現了這份“莫名其妙”的租約,深感不妙。
從那之後,Scudder和Kramer之間的關係急劇惡化,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正式打響
房東不斷打官司,要求收回房產。
租客堅持租約有效,拒絕搬離……
因為有正規的合同等材料,法院多次判決,都站在了租戶一邊,讓房東的希望一次次落空。
2023年3月,Scudder情緒徹底失控,趁租客外出時從窗戶翻入家中,扔掉她的傢俱、換鎖,試圖“奪回房子的主權”。
但很快,法院下達命令,要求他離開這套房產並歸還鑰匙。
今年6月,Scudder徹底崩潰。
於是乎,他徒手拆掉屋頂的瓦片,拳頭砸窗,鮮血淋漓……
又帶著大錘來“補刀”,磚牆、管道、水電全被砸爛。
他站在房頂怒吼:“如果我住不了這房子,就沒人能住!”
整整24小時,整個街區宛如“戰場”。
警方出動了防暴隊和談判專家,消防員和急救人員也被叫來,生怕屋內爆炸。鄰居們被緊急疏散,驚魂未定。
破壞行為讓Scudder被判“擾亂治安”罪,但最沉重的打擊還在後頭——他的房子被銀行收回拍賣,最終以13.4萬英鎊賣給了一位倫敦開發商。
看到這裡,網友們感覺好像房東和租客雙方都有理。
的確,這個故事其實是非常典型的“法律 vs 情感”的現實衝突,表面看似簡單,背後卻牽涉到產權、租賃法、個人情緒等等多個層面。
一、從法律上說,租戶可能是“有理”的
租戶Ayshea Kramer是合法簽訂了25年的租賃合同,雖然這個合同是由Scudder請的親屬代為籤的,但一旦簽字生效、租客住進去了,就在法律上有了穩定的“居住權”。
如果租約並沒有違法,租戶按時交租,那麼房東不能隨意收回房屋。
二、從情感上說,房東也是“有理”的
Louis Scudder是這套房子的合法產權人,而且還是他的童年老家,他想回去住,想收回房子,動機並沒錯。
他曾在困頓時把房子租出去以償還貸款,結果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子成了“別人的家”幾十年,自己卻無家可歸,人活成了個“有房產證的流浪漢”——確實值得同情。
他多年來打官司想要拿回房子,卻一直失敗,官司打光了錢,心也崩了,最後採取極端行為,雖然奇葩但也能理解。
三、從行為上說,房東做法是“錯誤”的
法律和道德可以講理,但行為不能越線。他強行撬門、搬走租客東西、拆屋頂、砸窗戶、破壞管道,這已經不只是“情緒失控”,而是破壞公物、擾亂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儘管是自己的房子,但一旦有合法租客入住,你就不能隨意進入和破壞,這屬於侵犯他人權利(英國稱為“Illegal eviction”和“Harassment”),在法律上是重罪。
好吧……
從法律角度,租戶有理——有合法合同 + 居住權
從情感角度,房東有理——失去控制權、長期漂泊
行為上,房東不對——違法且偏激
結果上,兩敗俱傷——房子毀了,租客沒住的地方了,房東賠光了,啥也沒了!
ref: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4831409/Desperate-homeowner-destroyed-150-000-property-brick-brick-17-year-war-tenant-loses-repossessed-sold-ban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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