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的是它體現的荒誕點:最高法成“擺設”。

西安中院最近演了一齣“打臉最高法”的魔幻大戲,情節堪比《貓和老鼠》——最高法說“股權是借條”,西安法院偏喊“股權是房本”。
北京東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檔案室裡,那份泛黃的判決書正在吃灰。編號(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白紙黑字寫著“股權擔保性質,不產生股權轉讓效力”。這本該是陝西宏潤股權爭奪戰的終局裁決:王堅所持75%股權系讓與擔保,其僅為名義股東,實際權利人仍為陝西宏潤實業。
但往西南1100公里,西安法院的法官們彷彿集體患上了“法律色盲”。他們手持放大鏡,硬是從判決書裡看出了另一層意思:“最高法沒說王堅不能當股東啊!”
這讓陝西宏潤實業的大股東胡緒峰很無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後續的(2024)陝01民終7294號(下稱“7294號判決”)與(2021)陝01民終22532號(下稱“22532號判決”)中,違背了最高法既判力,形成系統性裁判衝突。此案暴露的司法邏輯斷裂與地方裁判權威挑戰,值得深究。
好在今年2月,在另一起訴訟中,西安市碑林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放貸人王堅持有宏潤地產75%的股權歸原股東宏潤集團所有。
接下來,不知西安中院又將如何二審判決?這就像是一個鬼打牆的遊戲,訴訟十年仍在原地打轉。
1
故事要從十三年前說起。
2012年,陝西商人王堅借給宏潤實業1200萬,條件很“西安特色”:錢還不上,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歸他。雙方簽定借款協議前一天,工商登記連夜變更(2012年1月11日簽訂借款協議,工商變更資料落款的時間為2012年1月10日,且簽名均系偽造)。
這場交易很快崩盤。2017年最高法三堂會審,判決書裡藏著句關鍵陳述: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讓與擔保。用大白話說,這就是王堅拿著股權當借條,壓根沒資格當真股東。
最高法的老法官們其實是在敲黑板:“王堅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以上是簡單敘事。略複雜一點說,宏潤地產75%的股權在這期間簽了幾個轉讓協議,第一次轉給王堅75%的操作,後簽約改為以3000萬轉讓,但因為王堅一直沒支付股權轉讓款,所以仍屬“讓與擔保”;到了2013年,王堅又參與股東會,將這75%的股權以3000萬元轉給中貴信託,但中貴一直沒有付款,所以也算不得數。
兜兜轉轉,還是胡緒峰的宏潤實業借了王堅的錢,將75%的宏潤地產作了讓與擔保。
那是不是王堅應該即刻把75%的股權變更登記到胡緒峰的宏潤實業名下?最高法說:那也不行,胡緒峰應該先把欠王堅的錢還了——然後就可以拿回75%的股權了。
這個案子雖然很纏繞,但其實沒那麼複雜。你看我幾段話就說明白了。但胡緒峰和王堅打了N多個官司,一個法院一個判法,你不得不說,很多地方法官的法學水平真的是一言難盡。
但這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它體現的荒誕點:最高法成“擺設”。
最高法六年前蓋的“封印”,在西安中院法官眼裡成了廢紙。同一批股權,最高法說“是擔保”,西安法院說“是買賣”,連小學生都知道“自相矛盾”。有律師吐槽:“在西安打官司得備兩套法律——最高法版和西安特供版。”
這是最高法困於系統的表現。最高法像老師佈置作業,西安中院卻把作業本撕了,還理直氣壯:“我就愛這麼寫!”

2
最高人民法院在171號判決中明確三點核心事實:
1. 股權性質:王堅與宏潤實業簽訂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實為借款擔保,股權變更登記僅為“質押擔保”手段,不產生真實轉讓效力;2. 權利歸屬:王堅不享有股東權利,宏潤實業仍為實際權利人;3. 法律後果:王堅作為擔保權人,無權行使股東表決權。
西安中院的兩份判決的矛盾之處在於,以“登記外觀”否定最高法對“真實權利”的認定,實質架空讓與擔保制度,違背《九民紀要》第71條關於“讓與擔保權人僅為名義股東”的裁判規則。
對王堅參與2013年股東會的行為(7294號判決),西安中院將其作為“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卻忽略最高法對“讓與擔保權人不得干預公司經營”的禁止性結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8條,讓與擔保權人僅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主張優先受償權,無權行使股東權利。西安中院在7294號判決中允許王堅表決股東會決議,實質將擔保權異化為所有權,破壞物權法定原則。
說得再明確一點,西安中院無視最高法已查明的事實,違背既判力,對最高法“讓與擔保”認定進行了事實上的消解。
最高法171號判決明確王堅未支付股權轉讓款,其持股基礎為借款擔保。西安中院在7294號判決中卻認為王堅已穩定持股12年,將股權登記等同於真實權利,完全忽視最高法對基礎法律關係的定性。
這種事實認定錯誤,系統性偏離了證據規則。
3
司法系統裡似乎存在一個“平行宇宙”。2019年3月29日,最高法171號判決書,給陝西一場持續七年的股權糾紛蓋棺定論。這份判決書本該成為陝西后續案件的“尚方寶劍”,卻在西安遭遇“水土不服”。
誰都沒想到,2024年的西安中院會把這紙判決玩成“法律魔術”,透過“技術性規避”(如拆分訴訟標的、選擇性證據採納),使既判力淪為形式,暴露審級監督的漏洞。
最高法陷入“空氣判決”困境。171號判決書在陝西遭遇了“三不政策”:
• 不看:西安中院對最高法認定的擔保事實視而不見;• 不用:把終審判決降格為“參考意見”;• 不服:多個裁判文書,次次繞開最高法核心結論。
這不是判例衝突,而是司法權威的毛細血管堵塞。
西安中院的兩份判決,不僅挑戰最高法既判力,更動搖了“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根基。若放任地方裁判以“登記外觀”否定“真實權利”,商事交易安全將蕩然無存。
審級監督失靈,司法權威何以維繫?當務之急,需強化案例指導制度的剛性約束,明確“最高法再審判決構成後續裁判的預決事實”(《民訴法解釋》第93條精神),否則,“同案不同判”的痼疾將徹底侵蝕司法公信。
司法系統的權威,不在公章之重,而在裁判之衡。
如今,宏潤實業的律師團正在準備下一場訴訟。他們發現個黑色幽默:在西安打官司,得先證明“最高法的判決在中國境內有效”。
而那份胡緒峰拿在手裡的171號判決書,最高法的紅章正在褪色——在某種“地方法力”的侵蝕下,它正逐漸變得面目模糊。
最高法:“累了,毀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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