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西方拾穗,東方也拾穗

無論在中國還是歐洲,佔拾穗比例最高的都是小麥——這是由其種植面積和植株特性共同決定的。在我國明代以降的文獻裡,“拾麥”出現的頻率很高,但幾乎不見“拾稻”的記載——這似乎為該習俗劃定了一條南北地理界線。

《拾穗者》,讓弗朗索瓦·米勒,1857奧賽博物館藏)
童年時期在中國北方農村生活過的人們,大多有過拾麥的經歷:頂著烈日,挎著柳條籃子,在長輩的看護下,奔跑於夏收結束後的田野間,細心撿拾麥茬之間的遺穗。年代、地點不同,記憶的色彩也千差萬別:在饑饉的歲月裡,拾麥是事關溫飽問題的農事活動;物質充裕時,拾麥只是為孩子安排的一次勞動體驗。拾麥記憶覆蓋的群體範圍有多廣?跨越的時間長度有多長?答案多半會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筆者近期與一位德國老教授閒談,他動情地講述了他在1950年代初期下地拾麥的場景:“母親與祖母想著冬天的麵包,忙得滿頭大汗,一刻不停。對我而言,玩耍才是主題,單調的勞動還沒持續多久,我的注意力就轉移到其他地方去了:看白雲,撲蝴蝶,抓蟲子,追刺蝟,玩累了就坐在地頭兒的老杏樹下乘涼,聽著夏蟲的歡鳴,很快就睡著了。”他的這番回憶,可能會在亞歐大陸的各個角落引起強烈共鳴。拾穗是一種古老的農事活動,本文擬利用文獻和檔案,對中西方的拾穗習俗進行社會史角度的考察與比較。
兩位婦女帶一名男孩拾麥,195788日攝於德國北威州小鎮恩岑(德國聯邦檔案館藏)
提到西方的“拾穗”,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法國 畫 家 米 勒  (Jean-Fran觭ois Millet)於1857年創作的繪畫《拾穗者》(題圖)。該畫描繪了三名貧窮的婦女在收割後的金黃色麥茬間彎腰撿拾麥穗的情景。曾有人將該畫稱為《播種者》,還有人評論說“坐於馬背上的管理者在遠處監督著農婦們勞動”,這些都是對相關背景缺乏瞭解的闡釋。拾穗是西方近代藝術史上一個常見的題材,繼米勒之後,法國的里昂·萊爾米特(Léon Lhermitte)與朱爾斯·布雷頓(Jules Breton)、英國的亞瑟·休斯(Arthur Hughes),以及梵高等知名畫家,都有基於該主題的作品傳世。最早記載拾穗的西方典籍,是成書於公元前7世紀的猶太教  《申 命  記》(Book of Deuteronomy),以及時代比其稍晚的  《利未記》(Book of Leviticus)。兩部書都提道:農民在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遺落的穀穗或穀粒;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用木棍敲打不下來的橄欖,應該被留在樹上。這些教條並非提倡浪費,而是為了鼓勵社會救濟:《利未記》說,遺下的莊稼和果實要留給窮人和寄居者(Strangers,指在本地沒有產業的人);《申命記》則更具體地指出,這種習俗是為了救助寡婦、孤兒和寄居者。這些宗教文獻,其實也是彼時希伯來人社會習俗的真實記錄。《舊約·路得記》記載,在約旦河西岸的伯利恆,寡婦路得(Ruth)依靠撿拾大麥和小麥的遺穗,養活了自己和婆婆拿俄米(Naomi)。田主是猶太  人  波 阿  斯(Boaz),在  女 僕 從事收割工作時,他不僅允許路得緊跟著一路撿拾,還讓女僕故意從麥捆中抽出一些,撒在地上。
《拾穗的農婦》,梵高,1885(克勒勒米勒博物館藏)
《在波阿斯田裡拾麥的路得》,佚名,1670(馬爾堡圖片檔案館藏)
中國古代文獻中最早關於拾穗的記載,幾乎與西方同時出現。《詩經·小雅·大田》作為一首周代農事詩(鄭振鐸稱為“農歌”),其第三節雲:“彼有不獲穉,此有不斂穧。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南宋學者範處義註釋說,“穉謂旁出之幼禾,獲不及者;穧謂既刈而束不及者;遺秉謂失墜而載不及者;滯穗謂折亂而收不盡者”;呂祖謙說,前四句描述的是莊稼大豐收的場景,“皆緣豐稔,農夫之力所不能盡取”,收不完的“遺秉”和“滯穗”就成了窮人的福利。明代何楷指出,“寡”指獨居無人照料者,“婦”指老婦,“皆力量孱弱,不足以任田事,故須有存恤也”。王夫之闡釋為,“此之不獲不斂,遺且滯者,蓋有意為之,以惠矜寡也……以養民俗於忠厚”。這樣一來,詩句的含義就變成了:作為一種忠厚民俗,田主故意在田裡遺留一小部分收穫,讓貧弱者任意撿拾。因此,在一些批判社會現實的詩文中,“遺秉滯穗”又成了“窮人口糧”的代稱,如清代彭兆蓀的《輸租樂》:“獨不見農夫擔負官倉口,顆粒何能角升斗,多寡一任量人手。遺秉滯穗皆入官,鳩形婦子吞聲還。”
木版畫《拾麥》,路德維希·裡希特,1866(德累斯頓大學圖書館藏)
拾穗能成為中西方共有的古風,並非是歷史的巧合。放眼璀璨的人類文明史,許多古老的宗教與哲學流派都提倡對貧弱者的扶助和救濟。我國先秦時代的儒、墨、道等諸家學說,都包含了豐富的人道主義觀念。“仁”是儒家思想體系的核心內容。孔子說“仁者愛人”,將寬懷容人、恩惠助人當作“仁”;孟子說“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四海之內皆兄弟”,強調憐憫、體恤窮人的處境,注重解人危難、救人性命,把對生命的愛護當作“至仁”。《論語·季氏》雲:“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在孔子看來,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財富的相對平均分配才是最重要的。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大同世界的標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孟子也設想了一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的理想社會。墨子則希望“使天下兼相愛”,“視人之身若視其身”。這些樸素的社會保障思想對後世有著極為深厚的影響。與東亞文明相呼應,發源自西亞地區的猶太教也強調對弱勢群體的扶助。耶魯大學教授克里斯汀·海耶斯(Christine Hayes)在出版於2015年的著作《何為神聖法?》(What's Divine about Divine Law?Early Perspectives)中指出:《舊約》的一大特點是將“慈善”入法,對古希伯來人來說,律法的宗旨和道德的源頭都是“神意”,所以《舊約》將二者視為一個整體,不道德就是不法,不法也就是不道德——這似乎不符合“現代法律”的原則,但是卻有助於維護社會的公正,並保障對弱小者的救濟。所以,當寡婦路得請求在波阿斯的田裡拾麥時,後者的答覆是“此乃上帝之律法給你的權利”。《申命記》的記載,為歐洲主要語言中的“拾穗”一詞作出了定義,如拉丁語的racēmor,英語的glean與法語的glanage等,都指“一點點撿拾別人收割後遺落在田裡的糧食”,後來又有了“吃上飯”、“費力蒐集零碎資訊”的引申義。德語別具一格,由 魧hren(穗)與lesen(閱讀、搜尋)複合而成,與漢語本意更接近。在歐洲,可“拾”的農產品各式各樣,有葡萄、橄欖、胡蘿蔔、花生、玉米、捲心菜等等,其中最具特色的一種為馬鈴薯。“拾薯”出現於16世紀末,幾乎與該作物傳入歐洲的時間同步。與其他形式的拾穗相比,它算是一項“雙贏”的習俗:為將埋在地下的零星塊莖挖乾淨,拾薯者幾乎要將整塊地鋤一遍,為田主下階段的播種節省了勞力。1932年,即推行農業集體化期間,蘇聯通過了《拾穗法案》(Law of Spikelets),宣佈任何形式的拾穗都是非法行為,在波蘭、羅馬尼亞等盛行拾薯風俗的地區,許多農民因此下獄。二戰後期,德國大城市食物短缺,結伴騎車至鄉間拾薯成為了主婦們的重要工作,在大量的德文回憶錄和日記裡被反覆提及。1939年底開始實施配給制度後,德國農民的伙食狀況比城裡人好一些,為了“照顧同胞的肚子”,他們會將一大塊田快速收穫完畢,並以口耳相傳的方式將訊息放出去。拾薯一般在早上六點鐘開始,參加者需要提前準備好鋤頭和口袋,天不亮就往鄉下趕,離得近的還會使用手推車。拾薯雖是重體力勞動,但很少有壯年男性參加,算是一種不成文的約定。
在我國,比較有特色的可“拾”農產品有茶子、桐子和棉花,其共同點是收穫期較短,且採摘過程需大量勞力;人手稍有不足,就會造成大量的浪費。山茶樹作為一種油料作物,很早就開始在贛南地區廣泛栽培。據萬曆《寧都縣誌》記載,每年霜降之後,都會有周邊州縣的居民來到寧都,提筐入山拾取茶子,當地居民也不予阻止。川東地區廣泛種植油桐樹,史料記載,“山農採桐子,有遺者,貧婦小兒隨拾之,曰‘散桐子’,亦猶遺秉滯穗之利也”。明朝後期,棉花的種植範圍由南向北遷移。吳梅村《木棉吟》雲:“今也栽花遍齊豫,北花高捆渡江南”,是說華北地區雖然大量種植棉花,但缺乏棉紡織技術,需要把摘下的棉花運到江南織成布,再將棉布運回。至晚在清中期,洛陽地區已出現了拾棉的風俗,詩人鄧顯鶴曾作《拾棉曲二首》,其序雲:“三川棉花之利,贏於粟麥。拾棉日,四野如雲,儼入圖畫。洛俗許河北貧婦女拾其零星遺棄者……”正文則說:“拾棉野外來紛紛,渡河婦女笑語群。儂家住在河陽縣,土不宜棉瘠又貧……天公衣被遍蒼生,地主何須分畛域。洛陽風淳人好義,遺秉滯穗寡婦利……”描述的正是河北婦女蜂擁而至,摘取剩棉的情景。
但是,無論在中國還是歐洲,佔拾穗比例最高的都是小麥——這是由其種植面積和植株特性共同決定的。英國農史學家大衛·摩根(David Morgan)指出,在收割小麥時,無論是麥稈脫水過度,還是下刀動作過大,都會導致麥穗和麥粒脫落。如何減少小麥收割過程中的損失,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對農業技術的演變有重要影響。歐洲人總結出來的經驗是,在麥子還沒有熟透時就收割,並且棄用效率更高的大鐮(scythe),轉用效率較低的短柄鐮(sickle),以縮小動作幅度。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明代以降的文獻裡,“拾麥”出現的頻率很高,但幾乎不見“拾稻”的記載——這似乎為該習俗劃定了一條南北地理界線。作家周嘯虹解釋說:第一,麥稈粗硬,割麥時遺留得多,拾一天的麥,可以有相當的收穫,而稻杆柔軟,遺留較少,撿拾划不來;第二,北方人民生活較苦,養成了勤奮的個性,南方相對富足,饑荒少,人也疏懶,沒有養成拾稻的習慣。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
拾薯路上的婦女們,理查德·彼得1945年攝於德累斯頓
Dresden: eine Kamera klagt an. Dresden, 1949
德捷邊境厄爾齊山區的麥捆與婦女,約1910年代(德累斯頓大學圖書館藏)
儘管拾穗是“任意撿拾,自留所獲”,但在具體的組織形式上,中西方存在較大差異。古代歐洲不存在高強度的中央集權,同時也缺乏成熟固定的文官體系,但是,在封建莊園經濟的模式下,無論是無人身自由的農奴,還是由破產農民、市民組成的佃農,都必須遵守農場主用來約束拾穗行為的諸多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便是時間管理。直至二戰以前,在英、法、德等國仍有“麥捆警察”(the guard-sheaf)的風俗:特意堆放的麥捆是田地尚未開放的標誌;收割雖然結束了,田主可能還想自己清查一遍遺落的糧食,或者在地裡放養兩天禽畜。英國畫家、作家托馬斯·亨內爾(Thomas Hennell,戰 地 畫 家,1945年在印尼被日軍殺害)留有大量反映歐洲鄉間生活的畫作和文字,在  《農場之變》(Change in the Far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6)一書中,他饒有興致地記述了各地“警察”的形式異同:最常見的做法,是將三到五把紮好的麥束互相支撐著擺在一起,呈金字塔狀;有些地區則將麥捆堆得像房子一樣高;還有一些特例(如林肯郡),農場主會在田裡插上一面白旗,表示已經開放拾麥。在佇立著麥捆警察的田裡拾麥,無論在哪都是令人不齒的行為。即使麥捆被移走了,每天拾麥的時長也有限制,由當地社群或教堂統一管理。英國作家艾麗莎·沃恩(Eliza Vaughan)在 發 表 於1926年的《鄉間回憶錄》(The Stream of Time:Sketches of Village Life in Days Gone By)裡,如此描述其故鄉埃塞克斯郡芬興菲爾德村(Finchingfield)的拾麥風俗:“古老的規則被嚴格遵循著:婦女和兒童們可能一大早就已經趕到遠處的田地裡,佔好了位置,但是沒人敢從地上拾起哪怕一個麥穗;直到八點鐘,教堂鐘聲響起,拾麥才宣告開始。”1909年出版的《埃塞克斯郡的教堂鍾》(The Church Bells of Essex)記載,這樣的小教堂遍佈當地,拾麥起止時間均由各村自行規定;在聽不到鐘聲的地方,會有專人騎馬至田間搖鈴通知。如果說麥捆警察是為了維護田主的利益,那麼“拾麥鍾”是純粹是為了保障公平。英國小說家阿爾弗雷德·路德蓋特(Alfred Ludgater)在1925年解釋說,“只有這樣,人人才能從掉落的麥穗中分到其應得的一份。如果沒有規則,有些精力充沛但又貪心的傢伙可能會在田裡從日出待到黃昏”;農業專欄作家阿爾弗雷德·希爾(Alfred Hills)也在1933年評論說,“沒有了管理,某些積極分子會在凌晨兩點起床拾麥,當家務纏身的主婦們趕到田裡時,已經不剩什麼了”。即使在最困難的時期,也有人努力堅持公平原則。在自傳《生於戰時》(Born into Hitler’s War)中,德 國 作家吉塞拉·威克斯(Gisela Wicks)深情回憶了祖母帶她到農村撿拾甜菜頭、馬鈴薯和小麥的經歷。有一次她發現,田頭聚集了一堆拿著工具的人,但因為還未到開始拾穗的時刻,沒人膽敢走進田裡。但也必須指出,並非所有場合的拾穗行為都如此有序,不遵守規則的也大有人在。從舊照片等史料可以看出,如果拾穗者人數眾多,往往會有官員或警察在現場管理。
等待拾薯活動開始,理查德·彼得1948年攝於德累斯頓
Dresden: eine Kamera klagt an. Dresden, 1949
基督教是歐洲文明的基礎。相較之下,以儒學為主流價值觀的古代中國發展出了較為不同的社會結構:士農工商各階層的身份與職業基本上是世代相傳的,有相對固定的居所與鄰里關係;在和平時期,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終生依附於土地,並且經由完善的文官系統,接受各級政府的管理。即便在帝國政令難以抵達的偏僻鄉村,也有鄉紳階層的存在,他們是鄉村治理者,也是儒家文化能根植於農村土壤的原因。拾穗作為《詩經》所載的古風,與儒家期望的“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完全符合,自然會得到士紳的提倡。正如川東南地區的拾桐子習俗一樣,在中國古代的拾穗行為中,田主與拾穗者之間的交流,靠的是一種不言自明、源自人道主義精神的默契,缺乏歐洲人那樣的繁細約束。最著名的例子當屬白居易的《觀刈麥》。此詩的內涵很豐富,既有對勞動者的讚美,又有對作為貧困之源的繁重租稅的指責。在描述完農民全家集體上陣,在酷暑中辛勞刈麥的場景後,詩人筆鋒一轉寫道:“復有貧婦人,抱子在其旁。右手秉遺穗,左臂懸敝筐。聽其相顧言,聞者為悲傷。家田輸稅盡,拾此充飢腸。”這說明在中唐的關中地區,刈麥人允許貧苦的拾麥婦女跟在身邊,隨時撿拾掉落的麥穗——這一最早載於《舊約·路得記》的古老拾穗形式,在中古以後的歐洲很少出現,卻在中文文獻中屢見不鮮:南宋紹定年間,郴州農民在山上刈麥,尾隨其後拾麥的婦女們在田間“聲相呼”。紀昀記載,在乾隆年間的河北地區,“鄉村麥熟時,婦孺數十為群,隨刈者之後,收所殘剩,謂之拾麥。農家習以為俗,亦不復回顧,猶古風也……故四五月間,婦女露宿者遍野”;比其時代稍晚的陳奐也說:“今山東農家於刈獲時,必留田一角,令貧戶取之以為利,猶古遺風歟!”這些例子說明,中西方古人在私有財產、秩序等觀念上存在一些細小的差別。
古代中國還有另一種在西方較為少見的拾穗形式,即大規模異地拾穗。這與王學泰先生所說的“遊民文化”有關係。當人口增加、人地矛盾越來越突出,或是其他原因導致動盪時,會有一部分農民被丟擲社會秩序之外,成為無產的遊蕩者。拾穗是遊民獲取食物的手段之一,迫於生計,又缺乏管理,常發生盜竊、哄搶等行為。該形式的拾穗多會遭到官府的打擊。清中期在華北農村出現的看青組織“青苗會”,也發揮著相似的職能。上文所舉的清中期洛陽地區的拾棉活動即為一例,鄧顯鶴記載說,由於渡河而至的婦女數量過多,“近來頗成爭訟,官府設法逐之”。道光年間,貴陽人周際華任河南輝縣知縣,對異地拾麥之風深惡痛絕:“輝邑之東北則林縣,其西北則山西之陵川縣也。每當刈麥之秋,類多扶老攜幼而來,必至十餘日而始去,合高莊、薄壁兩路計之,不下二千餘人矣。試思種麥之家,終歲勞苦,始有此麥,乃甘聽他人之拾而加之以攘竊,人苟有心,當必不忍。”他下令,“自今以往,凡遇有林縣、陵川縣來者,概不準收留,使彼無所住紮,自然不驅而退;而本鄉之就近者,只許鰥寡孤獨、窮而無告之人拾之”,意在恢復拾穗自古以來的社會意義,即為本地的貧弱者提供救濟。
就本質而言,貧民的拾穗權是古老的習慣法,其核心內容為“一塊土地的出產並不完全屬於田主本人”。這一點在中世紀的歐洲表現得尤為明顯。與之同理的還有放牧權與樵採權——早在古羅馬時代,佃戶、農奴、家僕就被允許在領主的草地上適度放牧、森林中拾柴,前提是這些活動乃維持生存所必需。在歐洲農村社會史的研究中,這些權利代表了統治階層在私有產權方面受到的限制;其中,事關果腹問題的拾穗權最為重要,是被統治階層公社權利的縮影。文藝復興時期,歐洲的君主們不斷對莊園主們發出呼籲,要求保障貧民的拾穗權。但是,隨著農業社會的緩慢轉變,古老的拾穗權不可避免地與日漸受到重視的私有產權概念,以及田主對生產效率的迫切需求發生衝突。18世紀中期開始,英、法等國的農場主開始試圖壓制貧民的拾穗權,甚至將其定性為“一種侵犯私有產權的犯罪活動”,引發了有田者與貧民的對峙。1788年6月,在英國出現了首個因拾穗而獲罪的案例,被告名為斯蒂爾·霍頓(Steel v.Houghton)。倫敦法庭還宣佈:“在普通法系中不存在拾穗權一說。”該判例在英國廣泛傳播,但各階層的解讀不同。一些政府官員認為,這說明拾穗權並非“天賦之權”,而是“農場主謹慎地賦予拾穗者的一項權利”。教會提醒說,拾穗權對窮人至關重要,司法與執法部門應審慎對待。最高興的當然是擁有大量田地的人,農場主戈德溫(Godwin)在日記中寫道:“拾穗者敗訴了,是因為所有的莊稼本身就該由播種者全部收到倉裡!”但貧民從一開始就表現出不接受的態度。1799年,埃塞克斯郡伊斯特霍普村(Easthorpe)的農場主發現了一名拾穗者,要求她立刻離開,結果該婦女回答說:“我並非在偷你的糧食,這些遺穗本就是屬於我的”。次日清晨,她又帶了三十多人回到這塊田裡。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事實上,儘管法庭不斷宣佈拾穗違法,卻並未影響貧民拾穗的積極性。
德捷邊境厄爾士山區的拾麥農婦,1930年代(德累斯頓大學圖書館藏)
該現象背後有著深刻的現實原因。1750年代,赫特福德郡的農業學者威廉·埃利斯(William Ellis)寫道,對許多貧窮家庭而言,拾麥是其“一年中大部分時間麵包的來源”。1791年,著名遊記作家、農業革命先驅亞瑟·揚(Arthur Young)在詳細調查後指出,收穫季節的拾穗所得約佔英國普通農村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五至十四;根據牧師大衛·戴維斯(David Davis)在1789年的記錄,格洛斯特郡婦孺的拾穗所得佔其家庭年收入的十分之一。進入19世紀後,歐洲傳統紡織業衰落,底層家庭婦女的收入降低,拾穗的重要性進一步上升。1830年代初,薩福克郡的一名官員聲稱,貧困的婦女們“在夏天除了拾穗沒有任何事情可做;冬天到來後,她們將徹底失業,因為機器已在紡紗方面代替了人力”。可見,拾穗在貧民家庭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並未隨著歐洲社會的近代化而降低。換言之,19世紀的工業化和商品經濟發展,並未給窮人帶來太多好處。因此,他們才會像在古羅馬時代一樣堅持拾穗權。這種情形直到20世紀才發生改變。1923年,堪薩斯州的鮑德溫(Baldwin)兄弟成立了“拾穗者製造公司”,並生產出第一臺柴油發動的“拾穗者”聯合收割機。產品名稱來自米勒的畫作,也解釋了其賣點:就像拾穗者一樣,它可以將田裡所有的麥子都收到糧倉裡,杜絕浪費。1927年,德國克虜伯公司又造出了效率更高的聯合收割機。這種農業機械的出現,使得拾麥變得極不經濟,再加上二戰後社會恢復穩定,財富總量快速增長,窮人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傳統意義上的拾穗者終於漸漸消失。歐洲各國仍廣泛保留的拾薯習俗,已大多演化為親子游戲或社群聚會活動。近年來,拾穗在法國和德國重新得到重視,其撿拾物件不再限於農產品,出現了一些公益組織,該習俗濟貧扶弱、減少浪費的古老功能正在重新煥發生機。與西方相比,中國的拾穗習俗在進入21世紀後衰落得更加徹底,成了許多文學作品中憶苦思甜的素材——但也不盡如此。正如本文開頭那位德國教授的回憶一樣,對許多人而言,拾穗是與平靜的鄉村生活、童年等關鍵詞聯絡在一起的,它畢竟象徵了某些美好的過往。1938年,英國作家休伯特·貝茨(H.E.Bates)發表了小說集《鄉村故事》(Country Tales),表達他對英國傳統鄉村生活方式的留戀與不捨。在其中的《拾穗者》(“The gleaner”)一文中,貝茨帶著悲傷的情緒寫道:“……就像全世界沒有別人,只有她還在拾麥——她是拾穗者中的最後一員,是一個古老種族的最後一名倖存者。”
原載《文匯報·文匯學人》第388期
視界觀(2019.4.12)| 社會史視域下的中西方拾穗習俗
賈長寶   柏林自由大學歷史與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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