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棚戶區改造”歷史

美國在 100 多年前就開始了城市化,其實很多中國最近幾十年發生的事情,在更早的美國曆史上都發生過。包括大規模基建,包括“棚戶區改造”。
美國曆史上有一個專有名詞:Slum Clearance來指代這段歷史。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介紹:

美國貧民窟清除(Slum Clearance)政策

  • 歷史背景與政策起源

19世紀末至20世紀上半葉,美國主要城市出現了大量擁擠破敗的貧民居住區(“貧民窟”)。工業化和城市化使人口迅速聚集,住房供給不足導致許多工人階層家庭擠住在老舊的租屋中,環境惡劣且衛生條件差。這些社群往往存在基礎設施落後、疾病傳播和犯罪滋生的問題,成為社會改革者關注的焦點。例如在大蕭條時期,大量城市居民失業和貧困,“胡佛村”(Hoovervilles)式的棚戶區遍佈全國。20世紀初的城市改革運動(如紐約的棚戶調查和改善)已暴露了貧民窟問題,但當時措施多限於改善建築法規和興建少量公益住房,並未系統性清除貧民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面臨嚴重的住房短缺和城市衰退風險。退伍軍人歸來和“嬰兒潮”使住房需求激增,而舊城區的大量房屋年久失修,所謂“城市枯萎病”(Urban Blight)現象引發擔憂。社會背景方面,非洲裔等少數族裔在戰後繼續向北方和西部城市遷移,但由於種族隔離政策(如地區歧視性契約和紅線區政策)的影響,這些群體被限制在特定街區居住,導致這些社群人口過度密集,住房條件進一步惡化。經濟動因方面,城市管理者和商界人士認為貧民窟的存在拖累了地產價值和稅基,對城市經濟發展不利。因此,清除貧民窟、改造土地以興建現代化建築,被視為振興城市和提振經濟的必要舉措。一些評論者直言,其出發點在於“保護商業中心的價值和地產稅基,同時提供更現代的建築”。同時,提供“體面住房”也被納入社會政策議程:時任總統杜魯門在1948年競選連任中就以“消除貧民窟並建設低租金住房”為政綱之一,並於1949年年初的國情諮文中強調透過全面住房立法的重要性。
在這種社會和經濟背景下,聯邦政府開始制定系統性的貧民窟清除政策。早在新政時期聯邦已介入住房領域,如1937年《美國住房法》創立了公營住房計劃,並要求每建一套新公房就同步拆除或修復一套貧民窟住房,初步體現了“清除貧民窟”的政策思路。然而,大規模的聯邦貧民窟清除運動真正興起於二戰結束後。面對戰後城市住房危機和衰敗跡象,杜魯門政府推動了劃時代的《1949年住房法》(Housing Act of 1949)。該法開篇即宣示了國家住房政策的宏偉目標——“儘快使每個美國家庭都擁有體面住房和適宜的生活環境”。這一政策宣言表明,消除城市貧民窟、改善居住條件已上升為聯邦政府的責任和承諾。
  • 主要執行時期與法律依據

美國貧民窟清除運動的主要實施時期集中在20世紀中葉,大致從1940年代末延續至1960年代末。這一時期以1949年和隨後幾部住房法的透過為標誌,聯邦出臺了系統的法律和資金支援,使各城市得以大規模推行“貧民窟清除與城市重建”計劃。
1949年《住房法》是奠基性的法律依據。該法第I章(Title I)正式建立了聯邦資助的城市貧民窟清除及重建計劃。根據法律授權,聯邦政府提供總計10億美元的長期貸款(為期5年)予城市重建機構,用於收購被劃定為“貧民窟或衰敗”(slums and blighted)的城區土地,並將這些土地整理(合併地塊、清拆建築)供再開發使用。此外,法案還每年撥款1億美元(連續五年)作為撥款補助,用於承擔清拆成本與土地轉售價值之間的差額的三分之二。換言之,聯邦承擔主要財政壓力,使地方政府能夠低成本地獲得並清除貧民窟土地,再吸引私人開發商或公共機構進行重建。第III章還重啟和擴大了公共住房計劃,授權6年內建造81萬套低租金公房,並規定每建造一套公房需同步拆除或修復一處貧民窟住房單元,以確保淨減少貧民窟數量。這些條款體現了立法者希望透過“拆除-重建”雙管齊下,實現改善城市住房條件的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1949年法案主要設想的重建用途是新的住宅社群,即透過清除舊住宅區,建設現代化的住房專案來安置居民。然而,隨著實踐推進,很多城市在清拆貧民窟後引入的不僅是住房,還有商業中心、辦公樓、高速公路等。這一轉變在1954年《住房法》中得到反映:該法對1949年的城市重建專案進行了修訂和擴充,也標誌著官方措辭從“重建”(Redevelopment)轉為更寬泛的“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1954年修正案允許聯邦資金用於更廣泛的用途——在原先偏重住宅重建之外,還支援清除後的土地用於興建商業、工業和公共設施專案。同時,1954年法案新增了對“預防與修復”的強調,提供資金資助城市開展貧民住房的修繕改造而非一味拆除。正如當時一個比喻所言,政策開始探索用“盤尼西林而非手術刀”來治療城市貧病——即在可能的地方透過修復改善而非清創式清拆來更新社群。
除了聯邦立法,各州也紛紛出臺配套法律授權城市進行徵收改造。例如伊利諾伊州早在1940年代通過了《不良地區重建法》(Blighted Areas Redevelopment Act of 1947)等法規,賦予市政府透過徵收(Eminent Domain)清理“破敗”城區的權力,為日後的大規模清拆提供法律支援。在聯邦和州法律保障下,1950-60年代各大城市相繼成立重建局城市更新局,全面展開貧民窟清除和城市改造工程。特別是1949-1965年間,聯邦住房與房貸機構(Housing and Home Finance Agency,後來的HUD)向超過400個城市和城鎮提供了城市更新撥款,支援了1200多個改造專案。這一時期堪稱美國曆史上城市面貌最劇烈重塑的時代,各地舊城區的大規模拆遷與新建工程轟轟烈烈地展開。

具體城市案例:芝加哥與紐約的貧民窟清除實踐

各城市在貧民窟清除運動中的表現各有側重,以下選取芝加哥、底特律和紐約三座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分析。這些案例體現了不同地區在拆遷規模、專案目標、爭議和結局方面的異同。
  • 芝加哥:清除貧民窟與公共住房高樓興建

芝加哥在20世紀中期的人口和住房動態極具代表性。二戰後,芝加哥吸引了大批非洲裔居民(“大遷徙”)定居,但由於種族隔離的傳統,這些新移民被限制在南部和西部的“黑人帶”社群,造成這些區域人口高度稠密、住房極度緊張。戰後住房短缺最嚴重的群體正是非洲裔低收入者。面對增建公共住房的需求,芝加哥市政當局在選址上發生激烈爭論:市住房局原擬在部分毗鄰白人社群的空地興建分散的低層住宅,但市議會強硬要求主要透過清除非洲裔聚居區內現有貧民窟來騰出土地,建設高容量的新公房。經過漫長而激烈的種族議題辯論,種族隔離取向的方案佔了上風——公營住房幾乎清一色選址於原有的黑人貧民區。這一決策在往後幾十年對芝加哥的城市格局影響深遠:新建的大型住宅專案集中在少數族裔社群,加劇了種族和貧困的空間隔離。
芝加哥Cabrini-Green高層公共住房拆除現場(2006年)。1950-60年代,芝加哥在貧民窟清除後興建了大規模的高層公共住宅區,如圖所示的Cabrini-Green專案。在芝加哥市長理查德·J·戴利執政下(1955-1976),聯邦城市更新資金被大量用於超級街區(Superblock)式的高層公寓建設。例如,市中心近北區在拆除了大片貧民窟房屋後,先後建起Frances Cabrini Homes低矮公房(1942年,戰時先行專案)、隨後擴建為15棟高層紅磚公寓的Cabrini Extension(1958年)以及8棟白色高樓的William Green Homes(1962年),合稱“卡布里尼-格林”(Cabrini-Green)公共住房專案。在市南部“黑人大道”沿線,原有連片的木板房貧民區被夷平,取而代之的是全美最大的公營住宅群——28棟16層樓的高樓組成的羅伯特·泰勒住宅(Robert Taylor Homes,1962年完工)等專案。起初,這些現代主義風格的高樓被寄予取代舊貧民窟、提供體面住房的厚望。然而,由於規劃和管理上的缺陷,諸如Cabrini-Green等超大規模住宅區很快暴露出問題:它們與周邊街區隔絕成“人工島”,貧困居民被高度集中安置於單調巨大的高樓內,缺乏就業機會和有效的社會管理。結果,這些社群逐漸出現嚴重的維護不善、犯罪猖獗和社會問題,反而成為新的“高樓貧民窟”典型。在後來的幾十年裡,包括Cabrini-Green在內的芝加哥公房專案陸續因為治安惡化和建築老化而被拆除重建(Cabrini-Green最後的樓棟於2011年拆除)。芝加哥的案例反映出:以貧民窟清除換來的公營住房高樓,雖然在短期改善了住房裝置條件,但由於用地和族裔隔離政策,它們將城市貧困更固化在封閉空間內,留下了長久的社會隱患和爭議。
  • 紐約:羅伯特·摩西主導下的大拆遷與城市再開發

紐約市的貧民窟清除實踐以規劃沙皇羅伯特·摩西(Robert Moses)的主導而聞名。摩西在1950年代擔任市長貧民窟清除委員會主席,透過聯邦第I章資金推動了一系列大規模拆遷和重建專案。在紐約,“貧民窟清除”不僅用於建設公共住房,也用於大型文教設施和商業開發。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曼哈頓西側林肯中心(Lincoln Center)的建設。林肯中心選址所在的聖胡安山(San Juan Hill)街區原本是一個以非裔和波多黎各裔為主的多族裔社群,在20世紀中前期以其繁榮的爵士音樂和文化生活聞名。然而,該區在1940年代被官方貼上“紐約最差貧民窟”的標籤,並納入重建清單。1950年代,摩西將聖胡安山整片劃為重建區,以聯邦《1949年住房法》第I章賦予的權力,透過徵收將土地收歸市主導的開發專案。拆遷於1950年代後期開始實施:約17個街區的建築被夷為平地,超過7,000戶家庭(主要為非裔和拉丁裔)以及約800家小型商業被迫遷出,為林肯表演藝術中心和周邊設施讓路。這一專案堪稱當時全美城市更新運動的標誌性事件——大規模清除一個充滿活力的低收入社群,轉而興建服務中產階級的文化地標和高尚住宅。這一過程在當地居民中引發巨大爭議,許多人失去了世代居住的社群。而摩西則在1977年的一次採訪中為此辯護,堅稱該地區改造有其必要。
紐約市在摩西治下總共進行了幾十項類似的貧民窟清除工程。例如,上西區的曼哈頓維爾計劃、下東區的庫珀廣場改造,以及布朗克斯區為興建跨布朗克斯高速公路而拆遷特雷蒙特街區等。這些專案的共同特徵是:由政府宣佈某片區域為“癌斑”(blighted)或“貧民窟”,然後大範圍徵地清拆,再將土地廉價售予私人開發商或用於公共工程。重建後的用途經常與原居民利益相脫節:聖胡安山的居民大多無力返回林肯中心周邊的中檔住宅,只得搬往他處;而原址上拔地而起的是劇院、音樂廳、學校和高檔公寓,成為城市的新文化高地。同時,一些原計劃建設的平價住宅並未兌現(例如聖胡安山拆遷區內僅建成了少量公營住宅Amsterdam Houses,且位於邊緣地帶)。紐約的貧民窟清除運動因摩西的強力推動而規模空前,但也激起了社群反彈和規劃理念的變革。著名城市作家簡·雅各布斯等人在1960年代強烈批判這類“大拆大建”式的更新,認為它破壞了城市有機的社群網路。最終,隨著輿論和政策風向變化,紐約於60年代末逐步放緩了激進的拆遷步伐。紐約的案例充分說明了貧民窟清除在目標與效果上的矛盾:它在物質空間上創造了全新的城市地標與設施,卻以犧牲原有社群和中低收入居民利益為代價,引發了對城市更新正當性的拷問

slum clearance的影響:對城市發展的長遠影響

歷經20世紀中葉的大規模實施,美國的貧民窟清除政策給城市帶來了深遠而複雜的長遠影響:
  • 城市規劃格局重塑:貧民窟清除往往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宏大願景相結合,塑造了當代城市的面貌。一方面,它為現代化基礎設施讓路——大批蜿蜒透過市區的高速公路在此時期建成,高樓林立的辦公商圈拔地而起,各類文教綜合體也坐落於原先的住宅區土地。這些改變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功能的多樣性,改善了交通條件,並打造出新的地標和經濟增長點。不少城市的市中心透過更新擺脫了一些老舊環境,物業價值和財政稅收在區域性地區有所提高。然而另一方面,過度強調清拆重建的規劃也帶來了城市紋理的割裂:歷史街區的大面積消失和超大街區(Superblocks)的引入,使城市傳統的街坊結構被打破;高速公路和大片新開發用地往往切斷原有街網,製造出“孤島”效應,不利於社群連通和行人友好度。這種物理割裂在很多城市長期存在,成為後續城市再生需要彌補的問題。
  • 住房供應與居住條件:從表面數字看,城市更新時期各地興建了大量新住房,包括公共住房和商品住宅,高層建築的引入也在總量上補充了住房供應。然而,貧民窟清除本身大量淨減少了低價位住房單元,因為拆除的往往是原先供窮人棲身的廉租房或私搭棚屋,而替換它們的新住房許多定位於較高收入人群或是減少了密度。例如,聖胡安山原有17,000多名居民被遷出,但新建的林肯中心並不提供等量住宅安置;芝加哥和聖路易斯等地的高層公房雖然提供了廉租住房,但因維護不善最終又陸續拆除,造成低收入住房數量進一步下降。據1964年美國國會報告統計,城市更新在高峰期每年至少拆除5萬戶家庭的住房,而這一速度在1960年代中期甚至達每年6.6萬戶。1949-1966年間全國累計約有300,000多個家庭(約120萬人)因城市更新而失去原住房。可見,貧民窟清除在總體上加劇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同時,儘管新建住房在建築質量和衛生條件上優於舊貧民窟,但集中安置貧困居民的社群(如高層公房聚集區)衍生出新的管理難題和社會病態,削弱了原本改善居住條件所帶來的積極效應。這提醒人們,住房問題不僅在於硬體,更在於社群和社會支援,單純清拆並建新樓並不能自動解決貧困與居住質量問題。
  • 人口結構與遷移:貧民窟清除直接導致了城市內部人口的重新分佈。大批原住民被迫遷離市中心舊區,有的搬往城市邊緣或外郊,有的流向他城親友處,也有一些極貧困者流落街頭。對於不少城市而言,這意味著少數族裔和低收入人口進一步被擠出中心區,而遷入中心區的新居民往往更富裕、更白人化。這一過程可被視為早期計程車紳化(Gentrification)。例如聖胡安山的改造被學者稱為“戰後早期士紳化案例”。城市更新由此加劇了人口的種族和階級隔離:富裕階層和中產更多集中於更新後的中心和郊區,而窮人和有色人種被推往城市的邊緣地帶或少數保留的貧民社群。長遠來看,這對城市的社會融合極為不利。此外,一些被迫遷出的居民在新環境難以融入,陷入經濟困境,形成跨代貧困。社群網路的瓦解也是難以量化的損失——原貧民區中的街坊關係和互助網路在拆遷中土崩瓦解,很多家庭與鄰里失散。這種“被連根拔起”的心理創傷,有學者將其形容為“根基震盪”(root shock),認為對個人和社群心理健康都造成深遠影響。
  • 基礎設施與城市功能:大規模的貧民窟清除為現代基礎設施讓路,無疑改善了城市的硬體條件。例如,高速公路網的鋪設緩解了一定的交通擁堵,市中心擴建的辦公樓和文教設施提升了城市的功能多樣性,一些更新專案還新增了公園、醫院、學校等公共設施,為城市發展提供了空間。然而,基礎設施的收穫往往伴隨著對原社群生活機理的破壞。例如高速公路雖然方便了郊區通勤,卻劈裂了城市社群、產生噪音和汙染,令沿線的殘存社群環境惡化。由此可見,貧民窟清除對基礎設施的影響是雙面的:提升了城市整體硬體水平,但往往降低了區域性社群的宜居性。許多城市在後期又不得不投入巨資來緩解高速路對社群的負面影響(例如興建隔音屏、改造下沉式路段甚至討論拆除部分市區高架)。
綜合而言,20世紀中葉的貧民窟清除運動對美國城市產生了矛盾交織的長期影響:它在宏觀上推動了城市現代化和空間重組,卻在微觀上造成了顯著的社會代價。城市面貌因此煥然一新,但“都市危機”並未因此終結,反而在一些方面(如貧富分隔、種族隔離)以新形式延續下來。這一經驗促使美國此後在城市政策上更加重視社群參與和社會公平,以避免重蹈大拆大建的覆轍。

對族裔群體的影響:流離失所、歧視與不平等

貧民窟清除對美國少數族裔群體(尤其是非裔和拉丁裔)的影響尤為深刻和負面。正如很多當時的批評者所指出的,所謂“城市更新”在少數族裔聚居社群幾乎等同於“Negro Removal”(“移走黑人”)。以下從幾個方面分析其影響:
大規模流離失所:貧民窟清除直接導致了數十萬以少數族裔為主的居民被迫遷離家園。統計數字凸顯了這種族群差異:在1949-1970年代的城市更新中,被拆遷家庭中超過一半是非裔,遠高於其人口占比。如前文所述,在底特律,高達70%以上的被遷居民為黑人;在芝加哥,據研究估算,到60年代後期約有22,950戶家庭因都市更新搬遷,其中64%是非裔。拉丁裔群體也未能倖免:紐約很多波多黎各裔居民在聖胡安山、西班牙哈林等地的清拆中被迫搬走,洛杉磯大規模拆除的查韋斯峽谷(Chavez Ravine)則是墨西哥裔社群的悲劇案例。在查韋斯峽谷,近300個墨裔家庭在1950年代被逐出,他們的房屋先是計劃用於公營住宅,後因政治因素改為興建道奇體育場,原居民既沒得到新房也失去了故土。這些例子表明,貧民窟清除在操作層面往往選中了政治影響力較弱的少數族裔社群下手。官方雖然聲稱以房屋老舊程度和區劃為依據,但不可否認的是,種族偏見和權力不對稱使少數族裔社群成為“優先改造”的目標。
安置不公與住房歧視:少數族裔居民在貧民窟清除後的安置遠未得到妥善保障。首先,當時的法規對被拆遷居民的補償和安置規定十分薄弱,直到1960年代末《統一搬遷法》出臺前,多數專案僅提供很少幫助。一些擁有房產的少數族裔居民只能得到低廉的徵收補償,而大部分租戶則幾乎拿不到任何經濟資助。他們需要自行在住房市場上另覓住所。但種族歧視使他們在新社群租房或購房困難重重。當時很多郊區和白人社群仍存在排斥有色人種的潛規則或明文規定(如限制性契約未徹底廢除前的慣性延續)。因此,被遷的黑人和拉丁裔居民通常無法搬入條件較好的社群,只能轉往其他少數族裔聚居區,這些地方往往已相當擁擠並逐漸形成新的貧民窟。例如,聖胡安山拆遷後,不少波多黎各裔家庭轉入布朗克斯南區和上東區的老舊公寓,那裡很快在70年代陷入嚴重衰敗。換言之,貧民窟清除在宏觀上強化了住宅隔離:原少數族裔社群被拆散後,他們重新聚居到為數不多的可進入區域,由此形成新的族裔聚集貧困地帶。不僅如此,原社群內部的非正式支援網路被打破,使許多家庭失去鄰里的照應和互助,增加了生活困難。這些過程都加劇了少數族裔所面臨的住房不平等和歧視困境。可以說,貧民窟清除並未實現少數族裔住房條件的改善,反而擴大了族裔間在住房和財產積累上的差距
財產損失與貧富懸殊擴大:對於那些本在貧民窟中就擁有少量財產(如房屋、商鋪)的少數族裔家庭來說,清拆意味著直接的財產剝奪。他們中的許多人拿到的賠償金不足以在別處購置相當的房產,從而被迫跌入無產者行列。例如,查韋斯峽谷一些墨裔房主被政府以公益之名徵走房產,幾百美元的補償遠低於房屋實際價值。黑人社群中經營的小商家在更新中大量消失(僅聖胡安山案就清掉800家企業),許多業主無法重啟生計。聯邦統計顯示,全國範圍內城市更新共拆除了近2,500家小企業,其中多數由少數族裔經營。這意味著有色人種辛苦積累的微薄財富和資產被抹平,族裔財富差距進一步拉大。正如作家詹姆斯·鮑德溫在1960年代的疾呼,當政府拆毀黑人社群的家園時,就是在撕裂他們公民權的意義。他指出聯邦政府實際上成了這種“合法掠奪”的同謀。的確,貧民窟清除在少數族裔看來,是制度性種族主義透過規劃實施的體現:土地被重新估價和開發,利益主要為城市精英和新來者所得,而原居民只能承受損失。
社會不平等的加劇:綜合上述,貧民窟清除加劇了美國城市的社會不平等。原有的族裔隔離和貧困問題不但沒有消除,反而因為社群解體和資源再分配不公而惡化。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城市更新”漸漸成為公眾眼中失敗的代名詞,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其對弱勢群體的不公影響。當民權運動要求種族平等和社會公正時,城市更新的實踐被視作與這些目標背道而馳。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被透過,以禁止住房市場的種族歧視;聯邦政府也開始檢討城市更新專案,要求更多考慮原住民的利益和參與。然而,幾十萬被迫搬遷的少數族裔所經歷的損失已無法挽回,並在代際間產生後續影響——例如,由於家產被剝奪和社群環境惡化,非裔家庭的平均財富積累長期落後於白人家庭。可以說,貧民窟清除將空間的不平等轉換為更深層的社會不平等,其對族裔關係的傷痕直到今天仍在透過經濟、地理和心理等層面顯現。

與城市更新的關係:從清除貧民窟到綜合城市更新

“貧民窟清除”(slum clearance)作為一種政策和實踐,逐步演變融入了更廣義的“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運動中。兩者既一脈相承又有所區別,瞭解它們的關係有助於把握美國城市政策的發展脈絡。
政策傳承與轉型:正如前文所述,聯邦《1949年住房法》確立的第I章貧民窟清除與重建計劃,是戰後美國城市更新計劃的開端。最初的專案側重於拆除被認定為“癌斑”的住宅區,然後進行統一的再開發。這一模式在1949-1954年間通常被稱為“都市再開發”(Urban Redevelopment)或“貧民窟清除”。至1954年《住房法》修正案,聯邦正式採用了“城市更新”一詞,並擴充套件了政策工具箱:除了繼續支援清拆重建,也鼓勵“預防性的”鄰里保護和房屋修繕。可以說,城市更新是貧民窟清除的拓展版:從僅關注消滅不適宜住房,擴大為全面振興城市,包括經濟發展和社群重建等目標。
實施內容的區別:貧民窟清除往往聚焦在住房層面,其典型做法是大規模拆遷舊住宅,然後建設新的住房專案(公營或私營)。而城市更新涵蓋了更廣泛的城市要素。在城市更新專案下,清拆後的土地用途更加多元:可以建設購物中心、辦公樓、文化設施、工業園區甚至停車場,而不僅限於住宅。此外,城市更新允許區域性儲存和改善——並非一律推倒。例如,一些城市採取了“外科手術+藥物治療”並舉的方針,在重點區域徹底翻新,而在次級區域透過房屋改造和社群整治來逐步更新。因此,與其說城市更新否定了貧民窟清除,不如說它將清除行動置於一個更綜合的城市振興框架內:既有“拆”的部分,也有“建”和“修”的部分。
政策目標的差異:貧民窟清除的直接目標是消除不適宜居住環境,動機帶有很強的社會改革色彩(提供更好住房)和物理環境改善意味。而城市更新除了繼承這些目標,還承載著經濟復興都市競爭力提升的使命。20世紀50-60年代,美國城市面臨郊區化帶來的中心衰退,城市更新被視為維持中心城區主導地位的手段。因此,許多城市更新專案旨在強化市中心對資本和中產階級的吸引力,如興建高階商業區以鞏固稅基,建設文化場館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以便利郊區通勤等。這些在貧民窟清除初期並非主要考量。因此,可以看到政策價值取向的變化:從注重居住條件轉向更強調經濟考量。當然,這種變化也受到批評者質疑:原本打著改善窮人住房的旗號,後來演變為服務資本和富人的專案,背離了社會公平。
社會參與和決策機制:貧民窟清除時期的專案往往是自上而下的決策,由政府官員、規劃者拍板,社群居民幾乎沒有發言權。這在當時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和抵抗,但法律並未要求公眾參與。到了城市更新階段尤其是60年代後,公眾參與和社群諮詢逐漸被納入程式,這是重要區別之一。聯邦層面在1960年代中期開始要求地方政府在申請城市更新資金時提交“社群參與報告”,並在政策指導中強調安置措施。這個轉變部分源於早期貧民窟清除激起的民怨,決策者認識到繼續忽視社群聲音將影響專案推進。因此,城市更新比貧民窟清除更注重社群關係(儘管實際落實程度有待商榷)。這一傾向在後來的“模型城市計劃”(Model Cities Program, 1966)中達到了高峰,該計劃直接嘗試讓社群參與城市反貧困和更新專案,顯示出從簡單清拆轉向綜合治理的思路。
總體評價和歷史歸宿:貧民窟清除作為一個歷史階段,基本結束於1960年代末,其功能被“城市更新”全面取代。1970年代初,尼克松政府暫停了聯邦城市更新撥款計劃,宣告了自1949年以來這一聯邦主導城市重建模式的終結。然而,城市更新的理念並未消失,而是演化為後來的社群發展撥款(Community Development Block Grant)等更加去中心化的城市改造政策。回顧來看,貧民窟清除是城市更新的開路先鋒和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激烈的方式提醒人們關注城市病灶;但也因為其激進和疏於人文的手法,而促成了更成熟的城市更新理念的誕生。可以說,沒有貧民窟清除的教訓,就沒有此後更全面平衡的城市更新策略。兩者在目標上相通——都追求城市復興和居住環境改善;在手段上後者對前者作了修正和擴充。用一句概括:貧民窟清除是狹義的、破壞式的城市更新,而城市更新是廣義的、綜合式的貧民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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