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家表示可不追究邢志強刑責,最高檢追訴核准被誰瞞天過海騙得?!——內蒙邢志強案件旁聽思考(2)

內蒙警察邢志強案件引人注目的一個重要情況,是此案發生於1995年且當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卻在2022年7月28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而被追訴。
對於最高檢對案件的追訴核准,第一辯護人吳丹紅律師以最高檢被欺騙而定性,而被告人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邢志強也多次提及被核准,強烈反對。
安在贊成吳丹紅律師的定性,理解邢志強的感受。
核准追訴權,是一項由最高檢行使的特殊職權。

“把握好立法原意辦理核准追訴案件。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明確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樣的規定,立法本意應該是以不追訴為原則,以追訴為例外。”
這段話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的署名文章《關於檢察工作的若干問題》。在這篇文章中,張軍指出,考慮是否追訴的時候,要從國家利益、社會發展穩定的大局考慮,從國家層面去判斷,而不僅僅是從發案的具體地方去考慮要不要追訴,更不應該僅僅因為當事人或者其家屬上訪、有訴求的傾向就決定追訴。
之所以說邢志強案件是騙取最高檢的核準,在安在看來,至少有如下原因:
一、虛假拼湊證據,無限誇大罪名。安在主張邢無罪,即使是按照之前一審判決書描述,其行為也是過失致人重傷犯罪與濫用職權犯罪的競合。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1997年無濫用職權犯罪,參照翫忽職守犯罪。目前濫用職權犯罪立案標準為重傷2人,邢志強根本無法被立案。而過失致人重傷犯罪,見於當年《刑法》135條,刑期分為兩檔,一般為2年以下,特別惡劣的2至7年。遠遠達不到提請追訴核准的危害性標準。
二、無視真實影響,蓄意編造理由。辯方向法庭提交邢志強被認定正當防衛調入刑警隊後,一心撲在工作上,愛警如家,屢破大案,出生入死,榮譽無數,又數度讓出榮譽,威信極高。即使在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遞交的申請核准文書中的社會影響證據有兩份,一是最基層瞭解情況的社群出具的材料,稱知道此事,但對於詳情壓根不知。二是孟家鄰居說孟死後,母親上訪兩三年,就停止了。而在庭審過程中,邢志強強調孟家人從來沒有找過他,本機關沒有對正當防衛的定性提出異議。
甚至一審法庭上,孟家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直接表示:孟家可以不追究邢志強的刑事責任。可以說,完全缺乏追訴核准的必要性標準。
那麼,又是誰在為難這位功勳卓著的老刑警甚至置之死地呢?!又瞞天過海欺騙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最高檢?!且初步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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