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五篇邢志強案的辯護手記,得到的反饋基本上都是正面的,但也有一些質疑。有些質疑是因為對案件真實情況不瞭解,有些質疑則是站在控方立場反對辯護觀點。比如本案的公訴人就認為,邢志強行為不屬於履職行為,不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對孟永清該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我當然不認同上述意見,但也想趁此機會說說對全案的總結以及該案的定性問題。順便說一句,別認為他曾經是警察,曾經是副局長,就有原罪,冤案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根據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當場盤問。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孟永清不僅有盜竊摩托車的重大嫌疑,服刑期間脫逃的重大嫌疑,而且現場刺傷人民警察,搶走摩托車,暴力行兇一直都在持續進行中,作為人民警察的邢志強完全有理由也有職責履職,其盤查、追緝及制服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一切行為均為履職行為,根本不需要上級部門領導部署和安排,其表現體現了優秀的警察的勇敢和擔當。
其次,因為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不法侵害持續進行,從未停止,無論是水庫大壩上第一次遭遇的駕車衝撞,小樹林第二次遭遇的近身捅刺,還是枳笈灘處心積慮的設伏衝撞,都對邢志強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邢志強根據197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1983年《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都可以對孟永清實施正當防衛,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而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情形。所謂的孟永清已經逃跑,邢志強背後開槍沒有任何證據支援,僅僅是辦案人員根據錯誤前提得出的錯誤推論。而且,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孟永清在衝撞過程中因槍走火中彈的情形。
再次,現有證據表明,邢志強當時並沒有開槍,也未發現孟永清中彈,更不清楚孟永清躲藏在何處。公訴人一方面說邢志強背後開槍,一方面又指控他間接故意殺人,這不矛盾嗎?背後開槍應該是直接故意殺人啊!這個邏輯悖論的根子在於,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背後開槍,無論是從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還是現場的槍彈痕跡(實際上根本沒有),只有推測。沒有彈道實驗來認定遠距離理由是不充分的,更不能因此認定是背後追擊。此外,邢志強有放任孟永清死亡嗎?王某柱出庭證言表明,當時孟永清棄車跑了,因為是耕地,他們無法再追,而且邢志強受傷體弱,需要及時就醫,故他們才一起去的醫院。邢志強同時把上述情形彙報給局裡,完全符合規定。後來哪怕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動大批警力進行布控抓捕,也沒能查獲孟永清的躲藏之地,如何讓當時已經負傷的邢志強繼續追查並把孟永清送醫呢?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邢志強受傷自顧不暇,孟永清消失不見,邢志強哪有所謂的救治義務?反觀孟永清的父母窩藏有犯罪嫌疑的兒子,不督促自己兒子自首,不送兒子去醫院,放任孟永清自行取彈,自限於危險之中,責任遠大於邢志強。邢志強既沒有殺害孟永清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放任孟永清死亡的間接故意,故不可能成立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如果非要說存在故意殺人罪的話,我認為恰恰是孟永清有故意殺人罪。他都拿刀去捅刺邢志強的心臟了,如果不是邢志強當時的躲閃,才變成刺中他的背部,若不是他的肩胛骨擋住了孟永清的刀的話,可能當時邢志強就已經在那個小樹林英勇犧牲了。按照王某柱的證言,醫生說差半公分就扎到邢志強的心臟了,他命都保不住。不能因為現在孟永清死了,而且當年認定他正當防衛的所有卷宗都丟失了,就說邢志強故意殺人,這對他是極其不公平的。
最後我想再補充談一下關於本案的量刑。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如果過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機關將不再追訴。但是對於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哪些案件?除了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還必須是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且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這恰恰是本案最不符合的。即使構成犯罪,本案最多就是一個重傷的故意傷害案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濫用職權案,不僅刑期不可能達到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且更不存在過了二十年後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除了受害人家屬,對此案的社會評價基本上都是正面的,卷宗內的相關證據也只能顯示受害人家屬的鄰居知道他們上訪過幾年,社群是對具體情況一概不知,所謂的危害性和負面影響均為辦案人員申報時誇大其詞杜撰的。相反,有很多當地百姓自願寫請願書為邢志強求情,認為他是一位正義、勇敢有擔當的好警察。所以,本案其實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個別人員騙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當然,追訴權的啟動,僅有程式意義,不代表最終經過審理以後必須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是應該根據證據和事實,實事求是進行定罪量刑,該無罪的就要勇於判無罪,否則等於檢察機關的追訴提前行使了司法裁判權。即使不能判無罪,按犯罪事實應判有期徒刑的,因為已經過了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不屬於過二十年必須追訴的案件仍應判無罪。否則,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過了二十年追訴時效,也可以透過某些辦案人員製造的虛假的申報材料包裝成無期或死刑的重罪案件,騙取最高檢核準,再根據案情判有期徒刑,等於堂而皇之地利用該核准追訴程式無限制地追訴輕罪案件,為機會主義開啟方便之門,這與該核准追訴程式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

至此,我的辯護手記應該也告一尾聲了。但我還想發自肺腑地說一些話,因為本案引發的思考是沉重的。“法不應向不法讓步”不應是一句口號,而應該是一種法治的理念和信仰,並體現在司法實踐中。這幾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在解綁原先對於正當防衛過於嚴苛的限制,透過各種典型案例啟用“第二十條”。大家可以對比一下,崑山反殺案中,於海明在對方已經回頭往停車的地方走,然後殺了對方不也是被定正當防衛,還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正面典型全國通報嗎?怎麼對邢志強遭受持續的不法侵害時的正當防衛如此苛刻?辯護人認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正當防衛案,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情形,應作為“法不應向不法讓步”的正面典型予以宣揚,而不應成為“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反面教材。
記得庭審最後,公訴人最後講了本案的警示意義,講到什麼公權力的濫用,我覺得恰恰是現在的追訴,是一種公權力的濫用。其實,本案是在這幾年掃黑除惡的大背景下,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因為有人惡意舉報,然後才有辦案機關和某些辦案人員在舉報罪名查無事實的情形下把他二十年前的案件人為拔高,把正當防衛變成故意殺人罪,殺良冒功。對於一位一直以來勇敢而清廉的人民警察,這何嘗不是一種濫權和抱復?
我在對邢志強發問的時候,曾經問過他一個問題。我說如果當時你遭遇的是任永利,就是那個逃犯,他身上帶著兇器,你是不是也會去抓捕?邢志強斬釘截鐵地回答,“會!因為我是一個人民警察”。我聽了這句話很感動。在危險的情況下,他考慮的不是自身安危,他考慮的不是孟永清還是任永利,考慮的不是對方有沒有帶致命武器,而是出於人民警察的職責和責任感,他可以冒著生命危險去抓捕。他還說如果說我們人民警察遇到這種情況都逃跑的話,那怎麼辦?誰來執行人民警察的這種職責,誰來保護我們的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自己生命有危險時都不能維護自身安全,那我們中國的幾百萬的警察應該怎麼辦?他發出了一個靈魂拷問,如果警察在被衝撞、捅刺以及再次遭遇瘋狂報復時,還擊就會被判故意殺人的話,那以後人民警察遇到這種情況是不是應該先選擇逃跑?人民警察在跟犯罪分子鬥爭的過程中,被對方給扎傷了,你可能現場就英勇犧牲,如果你打贏了,那你就是故意殺人,橫豎都有可能死,誰來幹警察?我注意到一個現象,邢志強被以故意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後,他曾經的同事和部下,很多人心寒了,據說辭職的有十三位之多。這是我們要的社會效果嗎?
旁聽群眾看到庭上的邢志強,已經五十多歲,在過去的近三十年的時間裡,他是一心撲在自己熱愛的刑偵工作上,出生入死。除了辦案他沒有別的愛好,不抽菸不喝酒,沒有應酬,他唯一喜歡的就是破案。他冒著生命危險破獲了幾十起大案要案,三次上了中央電視臺,我們一審時出示過的邢志強的那些榮譽,公安部二等功三等功一堆,還有一箱子的榮譽證書和嘉獎證書,後來他實在不想要組織上給的榮譽,就都讓給了自己的同事和部下,他真的是一個在公安系統和老百姓口中都有口皆碑的好警察。紀委監委留置他半年,沒有查出來任何經濟問題,卡上就幾萬塊錢,自己和近親屬都沒查出一分錢經濟問題。他住在一個十幾平米的小屋子裡,我去看過,就一張床,沒有像樣的傢俱,業餘愛好就是養信鴿,參加各種信鴿比賽拿了很多獎。一個公安局副局長,沒查出他任何亂七八糟的事情,無比清廉,無比正直。但凡他有個貪汙受賄,有個包二奶,有什麼其他的違法違紀,都可以追究他的責任,但確實沒有,然後才找到二十多年前的這個案件。這個案件是經過當年公安機關的調查,有了一個非常明確的結論的,然後透過各種虛假彙報,騙取一個核準下來。這對於冒著生命危險,立下那麼多的赫赫戰功的邢志強,是一個非常沉重的打擊,是親者痛仇者快的舉動,也是對最高檢宣揚的“法不應向不法讓步”的一個諷刺。比起電影《第二十條》中虛構的情節,這才是鮮活的現實!刑事司法要弘揚什麼樣的一種價值觀?庭審時來的那麼多的旁聽的群眾,還有全國各地趕來旁聽的記者和網友,我相信大家心裡面都有一杆秤,對於這個事情都會有一個評價。這個社會,需要一種什麼樣的價值觀?是讓我們的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淚,還是真正的“法不應該向不法讓步”呢?不要葉公好龍啊同志們。
這次自治區高院的發回重申,我認為到目前為止,程式是公平公正的。我們申請的證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都被允許了,所以我們在庭審過程中看到證據發生了非常重大的變化,非常有利於被告人的變化。無期徒刑若無法成立,可否改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我對這次的合議庭,寄予非常大的期望。我希望我們的合議庭最終經過慎重的審查,綜合全案的證據,最後能夠做出一個能夠經得起社會檢驗,能夠經得起時間檢驗的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給邢志強一個公道,給所有期待正義的關注此案的老百姓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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