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四期時代,企業如何避免稅務“翻車”?

企業顧問實務
李偉明
邦盛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武佳雨
邦盛律師事務所
律師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21年3月釋出《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開啟了中國金稅四期建設的新徵程。根據上述《意見》要求,2025年將是金稅四期建成的目標年份,標誌著稅制徵管改革取得階段性勝利。
金稅四期不僅對企業的稅務資料進行監管,還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監控。這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並規範財務管理和業務流程,從而提高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中國稅務由此正式進入“大資料監管”時代。
涉稅稽查重點
發票問題。“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發票“三查”問題歷來是稅務稽查中的重中之重。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下稱“數電票”)改革後,透過陰陽合同偷逃稅款、虛構成本與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更精準的稅務稽查監管。企業若出現此類違法行為,不但需要補繳稅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還將面臨刑事追責。
稅負率、利潤率異常問題。“智慧稅務”建設體現了智慧化改造,即基於大資料、雲計算等新一代資訊科技實現數字化管理稅收徵管資訊。稅務機關由此可精確掌握行業範圍內的稅負率。若企業的稅負率和利潤率明顯偏離行業正常水平,或呈現出常年虧損卻持續經營、收入與成本嚴重不匹配等異常特徵,將觸發稅務機關的風險預警。一旦查實企業存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等違規行為,企業將面臨嚴厲的稅務稽查。
企稅個稅。隨著中國各地全面實施“社保入稅”,企業關於員工成本的納稅申報資料必須與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稅所得嚴格一致。若存在申報不一致、試用期未繳納社保、社保掛靠、虛列人員等違規行為,企業將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社保機構及稅務機關的多重處罰。
虛假開戶。隨著銀行、外匯管理局、海關等機構逐步共享資料,稅務機關可以整合企業的稅務、工商、支付等多元資訊,精準捕捉法人戶籍非本地、法人設立異常集中、同一註冊地址或住所地註冊多家企業、異常的大額交易等可疑訊號,從而識別虛假開戶企業。《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出臺也意味著地方傾斜性稅務優惠政策正逐步規範,為了地方傾斜性稅務優惠政策而虛假開戶、惡意利用關聯交易偷逃稅款的企業將無所遁形。
企業合規應對
首先,企業應嚴格進行財務制度建設。具體而言,企業應嚴格遵守會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會計核算;加強發票管理,全面梳理發票與真實業務的對應關係,避免虛開發票;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風險評估和反舞弊機制;確保關聯交易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並做好關聯申報;按照稅法規定完成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和納稅調整;定期對近五年(不少於三年)的納稅情況開展自查,及時整改不合規事項。
其次,企業應透過大資料技術實現成本發票精細化管理。具體而言,企業應積極轉向使用數電票,逐步減少使用紙質發票;依託金稅四期系統的企業端功能,實現電子發票的自動化處理,並建立即時監控機制,動態跟蹤發票的開具和報銷情況,及時識別和處理異常情況。
最後,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正確適用稅收政策。
  • 稅前扣除政策。成本方面,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的離職補償費(實際領取後),以及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應按規定準予扣除;費用方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匯兌損失、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公益捐贈等,應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准予扣除。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增值稅抵扣政策。例如,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27年前免徵增值稅。
  • 拆分業務結構。企業在拆分時應結合業務實際考慮被拆分的業務是否必要組成部分,涉及的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相應的業務流程、款項支付與財務票據開具情況是否一致等問題。
  • 地區性稅務優惠政策。注意須具有真實存在的業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證明業務發生的證據鏈、真實的註冊地址和經營場所、資金流向、已簽訂的業務服務合同、合理的商業目的及合理的定價等。
  • 股權設定。在集團設定組織及股權架構時,企業可同步考慮利用股權結構設定實現體系化的稅務最佳化。
綜上,企業應充分順應金稅四期改革背景下的政策導向,正確應對稅務監管,根據業務實際情況合規經營,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作者 | 邦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偉明、律師武佳雨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金稅四期背景下涉稅稽查重點與企業合規應對。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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