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了!溫哥華華人買房未住,卻被判賠$3.9萬!最高法院裁決曝光

溫哥華港灣
(微信ID:bcbaynews)
一名溫哥華房東為避免向前租客支付超過3.9萬加元的賠償,將其試圖推翻住宅租賃仲裁機構(RTB)裁決的案件提交卑詩省最高法院審理。
房東黃女士(Jianshuang Huang)提出司法複核申請,要求卑詩最高法院撤銷RTB仲裁員於2024年9月就與租客Kevin Mathew Stroesser和Mona Lotfizadeh之間租賃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根據法院口頭判決書內容,黃女士稱仲裁員誤解證據,對她設定了“過高的舉證責任”,並未就不利於她的裁決提供充分理由。
Stroesser和Lotfizadeh曾在溫哥華Beach Ave 1005號1703單元居住超過兩年,月租約為3245加元。2023年5月,他們收到房東發出的兩個月提前解約通知,理由是房東本人將入住。
然而,該單位在2023年8月被黃女士買下。Stroesser夫婦於7月底搬離,但搬出後發生爭議。
“申請人聲稱她和女兒於2023年8月1日搬入該單位,”法院法官Hughes寫道,“但租客表示這並不屬實。該單位始終空置,甚至一度在網上掛牌出租,註明可入住時間為2024年2月1日。”
Stroesser夫婦向RTB申請爭議調解,要求依據房東“未實現解約通知中所述入住目的”獲得賠償。仲裁員支援租客主張,並裁定房東需支付等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金——即39,040加元。
黃女士隨後向卑詩省最高法院申請司法複核,稱仲裁員未能正確理解或解釋《住宅租賃法》(RTA)及RTB相關政策指南中對“入住(occupancy)”的定義。
但法官Hughes並不認同黃女士的說法。他指出,仲裁員已援引相關政策條文,明確了“空置交房”和“入住”的含義。政策要求房東在解除租約後應入住該物業,除非存在特殊情況。
法官寫道:“由於‘空置交房’意味著物業完全無人使用,若房東未入住,則不符合相關條款。第49條並不允許房東因自住為由終止租約後卻讓物業空置。”
法院裁定,仲裁員在審理中並未找到有力證據證明黃女士曾實際入住該物業達規定的12個月。
Hughes法官指出,RTB仲裁員理解併合理適用了“入住”的定義,因此其裁決並非明顯不合理。
“簡而言之,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證明該裁決明顯不合理,”他寫道,“仲裁員認定申請人未能滿足她必須證明已入住該單位的舉證責任,這一結論是合理且合情的。”
“裁決並不荒謬,遠未達到明顯不合理的程度。”
最終,卑詩省最高法院維持RTB原裁決,駁回黃女士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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