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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學校群推薦這家公司的人明知該公司從事的是電詐活動,卻仍然到學校為其招聘員工,那是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幫助,是詐騙犯罪的從犯。
文|陳斌
責任編輯|辛省志
到學校推薦的公司實習,結果被判詐騙犯罪,怎麼辦?最近,一名畢業於貴州畢節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就遇到這樣倒黴的事。
據新京報報道,李林(化名)是畢節職業技術學院財政經濟系2018級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2021年3月,臨近畢業的她在學校通知群裡看到就業老師釋出實習訊息,稱某公司在招淘寶客服,薪資還不錯。李林透過面試,一週後入職。然而,兩個月後,她涉嫌詐騙罪被警方抓獲,然後很快被刑拘、逮捕,最終被法院認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李林認為自己很冤枉。自己是看到學校通知群裡就業老師推薦的資訊才去這家公司工作的。工作內容在她看來也與她所學專業電商運營相關,她完全沒有發現這是一家詐騙公司。她認為,學校向學生推薦了詐騙公司,應該就此承擔責任。而校方雖然承認在校企合作的企業稽核方面存在問題,也表態願意與李林溝通,幫她解決一些問題,但背上犯罪前科,將對李林今後的工作生活帶來難以消除的巨大影響。而這恐怕是學校也無力解決的。她本來計劃去參軍,也通過了入伍報名,但被判刑後,失去了參軍資格。
從報道來看,李林涉及的是電信網路詐騙。因為電信詐騙非常猖獗,國家對其打擊也非常嚴厲。2015年透過並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此後,有很多人因為把自己名下的手機卡、銀行卡賣給犯罪分子使用而被以“幫信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直接參與電信網路詐騙,當然同樣會被嚴厲打擊。
根據李林的描述,她的工作主要是做“前端引流”,即在社交媒體平臺釋出影片廣告,尋找有意向開網店的客戶,並將客戶的聯絡方式交給上級。看起來,李林所做的,是電詐上游尋找“豬仔”(電詐受害人)的過程。如果有人相信了她釋出的那些廣告,聯絡她,聯絡方式就會被交給“上級”,成為待宰的“豬仔”。
從法院判決書來看,李林應該是成功找到了“豬仔”,判決書認定她“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證據確實、充分”。判決書認定她所犯的是“詐騙罪”,而非幫信罪,可見她是直接參與了電詐活動。雖然只是其中一個環節,但也是整個電詐騙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當然,構成犯罪除了客觀上從事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之外,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追求犯罪效果,或者是明知對方從事犯罪行為,仍然給予幫助。如果確實不知情,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就像之前在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在犯罪分子開設的公司從事後勤行政等工作的員工,如果確實不知道公司從事非法活動,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他們仍然可能會被要求退回工資,因為他們的工資多數是來自非法所得,依法應該追繳。
但是,李林在為電詐集團“引流”時,是否確實不知道公司是搞電信詐騙的,也不能只聽她一家之言。工作兩個月時間,卻一直沒發現也沒懷疑公司從事非法勾當,恐怕也很難說得過去。法院判定她參與了詐騙活動,應該也是有一定的證據。如果她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她明知所參與的是電詐活動,也可以提起申訴。
至於學校在這件事情上的責任,也要看當時推薦這家公司的人,是否知道這是一家電詐公司。如果他明知該公司從事的是電詐活動,卻仍然到學校為其招聘員工,那也是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幫助,是詐騙犯罪的從犯。如果此人也是被矇騙,確實不知情,那可能確實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回到李林的問題上,她是看到學校群裡的資訊而去應聘的。雖然學校稱群裡推薦工作的人並非學校老師,而是校企合作的企業人員,但學校也難辭其咎。如果李林確實對公司的犯罪活動不知情,那學校應該請律師幫助她申訴。當然,如果她確實在知曉公司從事電詐後仍然為其工作,那判她犯罪一點也不冤枉,她想找學校背鍋也沒有道理。
電信詐騙是一個龐大複雜的鏈條,很多在普通人看來很正常的事,都可能是電信詐騙鏈條的一個環節。比如像李林從事的社交媒體廣告引流,看起來是正常的電商代運營業務,但是一旦受害人上鉤,後面等著的就是花樣迭出的電詐套路。之前短影片網站上經常刷到的那些講述緬北是如何“歲月靜好”“世外桃源”的賬號,也多數是電詐集團用來拉人去緬北從事電詐的誘餌。如果輕信“刷單”“轉賬”“評論點贊”等“網路兼職”,不僅可能被騙,也可能成了電詐的幫兇。要找兼職的人,一定要提高鑑別能力,擦亮眼睛,以免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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