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之三:這是一起零物證、零口供且證言無效的案件

前面透過《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一:“法”與“不法”在本案中界限清晰》和《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之二:不法侵害根本就沒有停止》兩篇手記已經闡述了邢志強案的發生背景就是不法侵害在持續進行。若從本案證據角度分析,這個案件也是非常奇怪的一起零物證、零口供且唯一目擊證人的證言無效的案件。
這是一起罕見的涉槍的故意殺人案,居然是零物證。涉槍的故意殺人案,通常都是需要有作案工具,有槍支有子彈,而且要進行彈道測試。因為槍支有很多種,有制式和非制式的,有單發和連發的,也有不同口徑的。特定的子彈是否從某一支槍裡射出來,也是要進行彈道測試的,因為高速旋轉的子彈上會留下槍管的特定微量物證與痕跡,進而可作同一認定。遺憾的是,本案的槍到底是什麼牌子什麼型號什麼口徑,均說得雲裡霧裡,連持有槍支的本人也說不清楚。涉槍的案件一方面說當時收繳了槍支,但登記造冊裡又沒有記錄,卷宗中又有證人說案發後還見有人用過這支槍,言詞證據矛盾重重。
根本看不清的子彈照片
最終,本案中既沒有涉案槍支的實物,也沒有槍支的照片。子彈雖有照片,但無法分辨是什麼型號的子彈,是否是涉案的那枚子彈,早已不知所蹤,無法檢驗。既然沒有槍,也沒有子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彙報材料中說的公安部槍彈專家,又是怎麼巧婦為無米之炊,奇蹟般地憑藉概念做彈道測試的?既然沒有彈道資料,憑什麼斷定是背後開槍,憑什麼斷定子彈是從邢志強的槍裡發射的,憑什麼斷定子彈是以何種角度進入被害人身體,又是如何排除有沒有子彈折射或彈跳?畢竟,本案中小口徑步槍的動能和威力不大,子彈沒有貫穿邢志強的身體,卻造成了彈頭的嚴重變形,是很難解釋得通的。若能進行現場的彈道測試,或許存在子彈經其他硬物反彈後擊中孟永清的可能性。對於涉槍案件,合議庭審查判斷證據時應該慎重。實踐中有哪個涉槍的命案是沒有槍沒有子彈,甚至不知道型號沒有照片就直接斷定故意殺人的?這是不是對證明的標準過於草率了?
本案也不存在其他物證,比如涉案的血衣、捅刺的小刀、取彈的玻璃,均不復存在。刀身上的血跡,沒有提取和鑑定,若有孟永清的血跡足以證明他是用刀挖子彈而非碎玻璃。現場的玻璃,照片上看起來乾乾淨淨,連有無血跡都無從考證。屍體已不復存在,但本該進行的屍體解剖也沒有進行,這樣就無從查證,子彈進入體內多深,有無貫穿十二指腸,有無穿破大血管或者臟器,有無觸碰到體內的骨骼造成子彈變形,有無進行毒化分析排除死者系中毒身亡……這些基本工作都沒有做。就連當年的卷宗,都丟失得乾乾淨淨,連個影印件都沒有。公訴人說,由於公安機關多次搬遷,卷宗早已丟失,物證更不復存在。可是,卷宗的儲存期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長期是六十年,短期是三十年,刑事卷宗屬於永久儲存,現在連短期的時間都沒到,怎麼就全卷丟失了呢?到底是誰人保管不善,還是人為造成的呢?至少作為證據提交的所謂《情況說明》不能簡單地說保管不善,而應該把當年該案前後的卷宗材料都查一遍,看看是全年無差別地丟失了,還是單單隻有邢志強案丟失了?卷宗丟失的不利結果由邢志強來承擔對他公平嗎?

邢志強被刺的血衣和警服
本案也是罕見的零口供的案件。我們不能唯口供定案,但也要重視口供,因為被告人口供也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邢志強自始至終都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從未有認罪供述,現在伴隨著物證丟失的,還有當年他的筆錄及證人筆錄。邢志強、王某柱、塔某花當年都做過筆錄,現在這些筆錄都一併丟失了。故意殺人罪,是要有證據證明主觀心態的,但本案中完全沒有直接證據,邢志強本人從未有過關於故意殺人罪的供述,一直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公訴人說是間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同樣需要主觀方面證據,怎麼證明是放任孟永清的死亡?就因為槍響的時候不知道是否會擊中孟永清?就因為沒有及時救治孟永清?當年公安機關全城搜捕都找不到孟永清,讓負傷的邢志強如何在孟永清躲起來以後去找到他並送他就醫?孟永清自己害怕被抓捕而不願去就醫的責任,由邢志強承擔公平嗎?這樣一起零物證零口供的案件,證據充分嗎?
物證丟失的說明
更為重要的是,本案唯一的目擊證人王某柱,透過這次庭審,完全否認了此前陳述的真實性,並作出了有利於邢志強的證言。辯護人比對了王金柱此前的17次證言,發現在有多少顆子彈,打掉了幾顆,還剩幾顆,有無架槍,有無瞄準,有無開槍,有無聽到槍響等細節上幾乎每次都不一樣,即使指證邢志強開槍的筆錄,也全部都是“我覺得”、“我猜測”、“我認為”等推測、評論之詞,根本不是陳述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因此,在這次庭審中,辯護人重新詢問了王某柱關鍵問題,他的回答是非常明確的,即自己沒有看到邢志強開槍,也沒有聽到邢志強開槍,甚至不確定孟永清有沒有中槍。王某柱還表示,此前的證言中的推測之詞,都是辦案人員透過各種威脅的方式取得的,若有矛盾,都以本次庭審為準。至此,本案唯一目擊證人王某柱的證言發生了重大變化,已不存在證明指控事實的有效證言。若公訴人非要說沒有實質變化,那就是因證言筆錄充斥推測性意見,自相矛盾而自始無效。
綜上所述,本案是一起零物證、零口供且證言無效的案件,證據嚴重不足,已經完全無法支撐控方的指控邏輯。
延伸閱讀:

赤焰調查:公安副局長28年前正當防衛案重審被判故意殺人,堅稱無罪已上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