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一:“法”與“不法”在本案中界限清晰

11月27日庭審時,我注意到邢志強在自我辯護時說了三次“法不應向不法讓步”。在看守所內的邢志強不一定知道,今年春節期間最高檢影視中心出品的電影《第二十條》講正當防衛,最讓人印象深刻的就是這句話。當全網都在宣揚“法不應向不法讓步”時,邢志強卻因為二十多年前對“不法”的不讓步而身陷囹圄,在為自己苦苦爭取那一點點光。現實永遠比編劇更真實。網路上很多人仇公、仇警、仇權,誤認為這是一個警察槍殺無辜的案件,殊不知,在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哪怕是一位從未向“不法”妥協的人民警察,也可以一夜之間從英雄被打成“殺人犯”。
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劃分,只是根據案件指控的邏輯,但不一定就是客觀事實,也不意味著著被告人就是“不法”,被害人就是“合法”。有些案件的法律事實也會發生逆轉,就像崑山反殺案一樣,輿論披露後,被害人“龍哥”一夜之間成了“不法”,而犯罪嫌疑人於海明則成了正當防衛者。如果說追訴邢志強已經是一次反轉,那透過審理發現邢志強其實是與“不法”在鬥爭,則是又一次反轉後的正本清源。
讓我們回顧一下被告人邢志強和被害人孟永清的人生歷程,看看究竟誰代表“法”誰代表“不法”,這是本案的發生的事實背景,這有利於澄清所謂的“誰死誰有理”的謬誤:
上述兩份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簡歷,其實已經說明本案的案發背景。兩個本無交集的人,就因為身為人民警察的邢志強盤查有犯罪嫌疑的孟永清,被後者刺了一刀,後發生槍案,當年定性為正當防衛,在證據沒有根本變化的前提下,如今卻以故意殺人罪指控。有輿論造謠說警察“殺良冒功”,那我們來看看,孟永清是否無辜,以及他當時做了什麼?

從卷宗材料中的證人證言可知,幾乎所有人對孟永清的認知都是,從小混社會,盜竊慣犯,因為盜竊摩托車等二十多起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若不是案發時他尚未成年,在當年盜竊罪最高刑是死刑且處於嚴打期間,孟永清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因為十五年已經是有期徒刑頂格了。而當年的摩托車是奢侈品,一般家庭根本買不起,這一點孟永清的父親和哥哥都能作證,說家裡根本沒有買過摩托車也買不起,他們從未見過孟永清騎涉案的這輛鈴木AX100,所以公訴人也當庭承認孟永清當時應該是重大盜竊案的嫌疑人。有著盜竊前科的本應在服刑的孟永清,騎著那個年代舉全家之力都不可能買得起的摩托車,出現在偏僻的荒山坡,身著警服的邢志強本著職業敏感發現其犯罪嫌疑,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攔住盤查,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而且,根據邢志強庭上陳述,當時有一個脫逃犯任永利,外號“小黑頭”,有人曾看到孟永清騎著摩托車帶著“小黑頭”。既然,公安機關已經部署了抓捕任永利,邢志強看到與之相關的孟永清,完全可以根據嫌疑進行盤查。而且我查了卷宗,任永利就是19955月脫逃,1995年的66號,也就是本案案發那天被抓獲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邢志強出於職業的敏銳和責任感,去盤查、去抓捕可能與脫逃的任永利同夥的孟永清,完全是正當和合法的。
孟永清當年騎的這輛來歷不明的摩托車,至今都沒有找到車主。如果這輛車是他合法購買的,在邢志強盤查時,他大可帶著炫耀的口氣說,這車就是老子的,老子有購車記錄和行駛證,你想怎麼著?但他的表現卻是慌張,並直接駕車持刀衝撞身著警服的邢志強。他本來就是因為盜竊摩托車被判刑的,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輛車是其合法購買的。那為何查不到失主?因為並不是所有失竊車輛,都一定會報警,也不一定所有報警失竊的車輛都知道具體的發動機號。從當年失竊摩托車的報警單看,很多確實沒填發動機號,無法比對,比如卷宗中有當地1995年初丟失的兩輛紅色鈴木AX100,特徵記錄跟涉案摩托車高度相似,不排除其中有一輛就是涉案車。儘管因為時過境遷可能無法做同一認定了,但不影響當時邢志強及後續公安機關認定孟永清是盜竊摩托車的嫌疑人。
公訴人說,儘管孟永清有重大盜竊嫌疑,但案發前,公安部門沒有部署抓捕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任務,也沒安排邢志強抓捕孟永清,想說明什麼呢?人民警察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員、有可能攜帶贓物的人員,都可以進行盤查,這是《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權力,也是其職責所在。難道邢志強在烏蘭花水庫大壩上跟朋友打靶,不是在工作期間,就沒有這個職權嗎?他當時是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人員,不是刑警部門,就沒有這個權力了嗎?當然不是。哪怕他下班了,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形跡可疑的人員,都有這個職權,並不需要誰部署或誰安排。面對突發情況,警察隨時隨地都可以履職,也應當履職。
而且,當時的孟永清,應該在監獄(少管所)服刑,怎麼會出現在案發現場呢?原一審的時候,公訴人出示情況說明,說孟永清是因為腰椎間盤突出,1994711月保外就醫,但案發時已經是19956月,早就超過了保外就醫的時間,那就是脫逃啊。現在發回重審,公訴人又出示新的情況說明,稱其19947月至19956月是請假看病。什麼病呢?什麼病可以讓一個判刑15年的人,由他父親寫個保證書就可以出去,以看病的名義在外面活蹦亂跳地,開著疑似賊贓的摩托車招搖過市?如果是所謂腰椎間盤突出,怎麼沒有一份就診記錄,沒有一次住院記錄,也沒有任何治療的證據?甚至在19956月,孟永清都死了,少管所還在繼續著其請假的記錄,7月請假,8月請假,9月請假……這不是“紙面服刑”是什麼?這不是脫逃又是什麼呢?如果一個頂格判了重罪的服刑犯,在外面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盜竊加脫逃,會處以什麼樣的新的刑罰呢?別忘了1995年至1996年正值嚴打期間,內蒙古自治區重點打擊的兩類犯罪就是強姦罪和盜竊罪,邢志強就是在1996年因為屢破盜竊案獲得嚴打先進個人的。因此,四子王旗公安局後來在四公字(1995)第27號檔案中認定孟永清是“亡命之徒”,說他想“魚死網破”是有依據的。
於是我們就能理解邢志強當時遭遇的兇險境況。根據證人王某柱的陳述,他們遭到了孟永清的激烈對抗、衝撞以及侵害,孟永清一手拿著刀,一手握著摩托車的油門,從斜坡上加速衝下來,言語針對警察,試圖撞死邢志強,若不是及時躲開,邢志強有可能當場負傷。所以邢志強跟王某柱說,這個孟永清肯定有事,或許揹著什麼大案,否則不會這麼窮兇極惡。如果邢志強是一個自私的明哲保身的人,也許就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他卻在強烈的責任心的驅使下,隻身去追孟永清。我在庭上發問時問過他,對方有兇器,你當時為什麼不帶任何武器就去追他?他說,“因為我是人民警察!”這句話振聾發聵。
在烏蘭花水庫附近的小樹林,赤手空拳的邢志強就遭受了孟永清的兇狠攻擊,身中一刀,鮮血染紅了整個警服。這一刀,本來是奔著邢志強的前胸去的,因為他本能的躲閃,刀子深深刺中了其左後肩,若不是肩胛骨擋著,就可能刺中心臟,危及生命。從卷宗中顯示的照片可以看出來,雖未造成邢志強的致命傷,但卻是致命部位,而且傷勢嚴重,包紮後其實仍在出血,整個左手無法正常活動。這是孟永清對邢志強的第二次不法侵害,是行兇。1995年時,公安機關描述的是“捅刺”,也是客觀事實,但這次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中,都輕描淡寫地變成了“劃傷”,他都差點丟了性命。怎麼是“劃傷”呢?有中刀那麼深,出血那麼多的劃傷嗎?這是孟永清要邢志強的命啊!為什麼他以命相搏?是因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再次盜竊摩托車被抓獲的話,嚴打期間有可能會加刑到死刑,這是孟永清為何成為亡命之徒的根本原因。孟永清的行為不管放在當年還是現在,都是行兇,邢志強完全可以對這樣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哪怕造成對方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但孟永清跑了,而且是騎著邢志強的摩托車跑的。邢志強當時也沒有武器在手,負傷的情形下也沒法追擊,直到王某柱和塔娜花帶著那支槍到小樹林,然後再由王某柱載著邢志強去找孟永清。

必須補充說明,《槍支管理法》是1996年以後才出臺的,當年槍支在民間非常普遍,內蒙古自治區的一些牧區五金店都能買到獵槍,而且很多非制式槍和土槍,沒有任何部門界定其持槍非法。1996年上半年,內蒙古自治區收繳了8800多支槍,87000多發子彈,也沒有哪個人被定性為非法持槍。本案中,控辯雙方似乎也從未對邢志強持槍合法性問題有過任何爭議。
本案不存在爭議的還應該有,邢志強作為民警履職,遭遇了孟永清的兩次不法侵害:第一次是水庫大壩的遭遇,孟永清駕車衝撞邢志強,第二次在小樹林的遭遇,孟永清用匕首刺傷了邢志強,都是履職的民警邢志強面對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法與不法的界限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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