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財經圈內人
來源:信託圈內人
文章已獲授權
7月2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釋出了韓宏偉(海銀財富實控人)等6人集資詐騙案件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於2025年7月1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在金融犯罪領域,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區別在於主觀故意與資金用途。前者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後者則屬於未經批准吸收資金但未證明初始非法佔有意圖。
海銀財富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的核心證據指向其系統性造假行為。調查發現,該公司透過22家“偽金交所”違規備案465只理財產品,總規模達716.9億元,並操控數十家空殼公司構建“巢狀資金池”。當投資人循著合同地址尋找底層資產時,天津、寧波等地的註冊地址全數“查無此公司”。
更觸目驚心的是,資金池所投向的底層資產相較於募資額普遍出現嚴重縮水,大量底層資產甚至被證實完全捏造、虛構。這種徹頭徹尾的欺詐行為,直接滿足了集資詐騙罪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構成要件。
反觀中植系,其運作模式更像一臺精密設計的“吸金機器”。四大財富公司(恆天、新湖、大唐、高晟)包裝銷售的“定向融資”產品,表面合規背後卻是融資方、擔保方均為中植系關聯企業的“自融”遊戲。資金流向上,審計發現1.06萬億流水中有79%用於付本還息,剩下的21%是提成、佣金等。
這種“借新還舊”的龐氏結構,雖同樣導致4200-4600億元負債,但因缺乏初始詐騙故意的直接證據,目前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
因此,兩家財富公司雖然同樣暴雷,但司法定性卻不一樣,這意味著這兩家公司的犯罪人員在量刑上有顯著區別。
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如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集資詐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韓宏偉等6人若罪名成立,可能面臨無期徒刑。因該罪要求證明“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需重點核查其資金流向(如轉移至海外、個人揮霍)及虛構底層資產的系統性欺詐行為。截至2025年6月,已查封資產估值僅18.2億元,遠低於700億元涉案金額,退賠難度極大,主犯量刑可能趨近上限,韓宏偉等主犯較大可能性被判無期徒刑,其他從案人員量刑或高於七年以上。
而中植企業集團高某某等49人若罪名成立,即使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最高判刑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會面臨無期徒刑。目前司法重點在於退贓挽損,如果積極配合退賠,可能還會減輕刑罰。
作者的話:銷售狂歡的終點,必然是法律責任的起點。兩場金融風暴過後,數萬名投資者的血汗錢能否追回仍是未知數。但司法程式已清晰劃出一條紅線:當投資變成詐騙,收割者終將被法律收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