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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獵極大威脅生態安全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估計,全球每年的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額高達230億美元,是除了毒品、人口販賣、軍火交易之外,最賺錢的非法交易活動之一。
舉一個我知道的例子:阿拉伯土豪們熱衷於鷹獵,尤其喜歡玩獵隼和矛隼。國內某地便有隼販子常年在各地收隼,收購價是2萬一只,這個價錢是什麼概念呢?那邊農村的人均年收入只有1萬出頭。而這些隼的賣價又是多少呢?一隻品相好的隼,阿拉伯土豪願意出的價格是100萬美元。
這就叫做暴利。毒品、槍支、人口販賣這些同樣暴利的違法“買賣”的背後,必定有著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的身影,難道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就會例外嗎?

2020年6月,廣東分署緝私局查獲了走私象牙及其製品413千克,犀牛角及其製品28千克。圖片來源:廣東省公安廳
國際刑警組織曾經表示:武裝暴力、腐敗、洗錢和其他形式的有組織犯罪日益成為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的特徵。且每年有上百名護林員在保護野生動植物免受偷獵者傷害時犧牲。
盜獵,早就不是田裡抓個野雞村口套個野兔這樣的小打小鬧了,盜獵不僅是對國家生態安全的重大威脅,還是有組織、有規模、會導致其他衍生不法行為的嚴重犯罪。
我國是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主要目的國之一,中國海關在2009-2014年間收繳象牙73噸,在2006-2015年間查處犀牛角205公斤,印度警方正在打擊該國從事非法大型貓科動物毛皮貿易的犯罪團伙,這些毛皮大多都會經尼泊爾或緬甸銷往中國。

2018年8月1日,湛江、深圳海關緝私局查獲價值4億多元的走私野生動物製品,有豹皮、海龜、鯊魚翅等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一個擁有十二種貓科動物、四種大型貓科動物、(曾經擁有)四個虎亞種的國度,如今要靠非法走私來滿足對野生動物製品旺盛的需求,不難想象國內的這些動物們當初是怎麼沒的,如今它們又面對的是怎樣的盜獵壓力。
在不遠的過去,天保工程和禁槍行動客觀上很大程度地遏制了盜獵,保住了很多火種,今天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能獲得這麼大的成績,這其實是一個根源性的原因。
比如大家熟知的大熊貓和藏羚羊,由於大熊貓與林麝的棲息地高度重合,大熊貓很容易成為漫山抓林麝的獵套的陪葬品,後來也正是靠著嚴格的法律打擊盜獵,才保住了大熊貓的野外種群。藏羚羊更是因為毛皮可以製成奢侈品沙圖什,被從數百萬只打得只剩5萬隻,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索南達傑的故事,今年恰好是他英勇犧牲的30週年,那麼我國現在的盜獵到底是一個什麼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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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獵量刑過輕造成去罪化
很遺憾,我並沒有找到這方面的調查和統計。如今查詢我國的野生動物的諮詢,滿屏都是“生態向好”,但卻鮮少有詳實的資料。
但同一類事物的內部聯絡總是相通的。今年早些時候,我去普吉島旅遊,時隔三年的故地重遊,卻發現那個美麗島嶼如今滿街都是大麻體驗店,而這種景象從大麻開始合法化的那一刻其實就已經註定了,一個利潤豐厚的產業,有了法律的背書,哪怕只是默許,都註定會遍地開花。
我國禁槍,所以我們不會像美國那樣動不動就出一起校園槍擊案。我國禁毒,實際上中國是當今世界上對於毒品態度最為堅決,禁毒力度最大的國家,所以我們的城市裡不會有大麻店,也見不到那種滿地針管和癮君子的街區。

巡護中發現的打獵用高壓電網,上面掛著“電子圍欄”的牌子作為掩飾,如果有人誤認為是電子圍欄而跨越,可能造成生命危險 ©貓盟
法律嚴格,對應的犯罪就會減少,法律所保護的物件也就越安全,這是誰都能想明白的普遍的規律。
那麼,對待可以與槍支、毒品並列的嚴重犯罪——盜獵,我們的法律是什麼態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但是這部法律同樣規定了網路平臺禁止為非法捕獵工具提供展示和銷售的服務,可實際上並沒有耽誤這些工具在各大平臺上賣得火熱。

淘寶上肆無忌憚地出售非法獵具
可見光有法律條文還不夠,涉及到執行層面,就需要更加具體和明確。比如說法律規定禁止捕獵野生動物,違反的要判刑,但具體判多久呢?捕獵一隻狍子和捕獵一隻大象都是捕獵野生動物,但它們的嚴重程度似乎也不能一概而論。
這就需要一個與之配套的司法解釋。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文稱作“司法解釋2022”),並於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這部司法解釋是對2000年頒佈並施行了二十多年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文稱作“司法解釋2000”)的更新,這其中便有許多註定影響深遠的改動。
要想理解這些改動,還需要知道一個前置資訊,“司法解釋2022”中提到:
對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
其中的評估標準是指國家林業局所制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而涉案價值的核算方法是指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列該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乘以相應的倍數核算。具體方法是:
(一)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核算;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核算。

《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對陸生食肉目動物規定的基準價值
為了方便理解,我列幾種動物作為例子:
虎,基準價值10萬元,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所以涉案價值要乘上10倍,等於100萬元。
下面的動物我們省去計算步驟直接看答案。
豹,涉案價值50萬元。
雪豹,涉案價值50萬元。
金貓,涉案價值1.5萬元(金貓是國一,涉案價值=1500*10)。
荒漠貓,涉案價值1.5萬元。
兔猻,涉案價值7500元(兔猻是國二,涉案價值=1500*5)。
狍子,涉案價值3000元(狍子是三有,涉案價值=3000*1)
那麼這個涉案價值有啥用呢?

被盜獵陷阱夾住的貉 ©青峰
“司法解釋2022”中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比“司法解釋2000”,當時的非法獵殺野生動物定罪依據是保護級別和獵殺數量,而收購販賣野生動物製品的定罪則是依據所販獵物的價值和非法獲利的金額兩種,而新的解釋則以涉案價值作為唯一標準。
從法理上講,《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屬於行為犯罪,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但在司法解釋2022中卻設定了一個2萬元的“門檻”,且並沒有規定涉案金額低於2萬元應該怎麼處理,實際上在具體執行的時候達不到兩萬元的,往往就不作為犯罪處理了。
於是,原先是非法獵殺1只國家保護動物就是要立案的,而如今就未必了:比如獵殺一隻老虎,涉案價值100萬,超過了2萬那妥妥是要立案的,但是獵殺一隻金貓,同樣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涉案價值只有1.5萬,達不到2萬元的標準,而兔猻甚至得打夠3只才夠2萬,狍子得打夠7只。這簡直匪夷所思,國家都已經制定了野生動物的保護級別,怎麼制定出的價值標準又在同一保護級別裡再分出三六九等呢?

貓盟在巡護中發現的電網
再來看具體的量刑,為了方便說明這裡直接舉個例子吧,張三盜獵了一隻華北豹,按照司法解釋2000,捕獵1只華北豹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司法解釋2022,一隻華北豹的涉案價值是50萬,只屬於情節嚴重,量刑在5~10年這一檔。
透過對比不難看出,新的司法解釋幫助盜獵分子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那麼,盜獵的自然就會變多呀。
這不,近日,固原市涇源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案件,據查,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網購獵夾設定陷阱。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上山檢查陷阱時,發現捕獵到1只豹子,被告人李某某經與被告人頓某某商議,二人於次日將已死亡的豹子拉運回家。後二被告人在出售豹子時,因未談妥價格交易失敗,遂將豹子屍體進行分解,將豹肉、心、肝、肺等煮熟食用。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設定的其他陷阱還獵捕到2只豹貓、1只林麝和1只狍子。

寧夏固原六盤山森林分局打擊盜獵工作中查獲的槍支和野生動物殘骸
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判處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同時,判決由被告人李某某單獨或與被告人頓某某連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548000元。
等一等!按照司法解釋2022,一隻華北豹就得判5年以上了,這還有一隻林麝(國一)和兩隻豹貓(國二)呢,怎麼主犯才判了4年?
司法解釋2022裡還有一段:
……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也就是說,要是張三打了10只金貓,但是退還了贓款還交上了15萬罰款,甚至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真是輕上加輕啊。
獵殺野生動物,多是圖財,那麼只要罰款夠多,應該也能起到震懾作用不是嗎?
別急,我們來看一個例子。時間是在2022年之前,西部某地有過一個案子,當地抓到了一個捕捉販賣貓頭鷹的人,結果發現他兩個月之前剛剛在另一個省裡以同樣的原因被捕過,當時他是交了19萬的保證金才放出來的,沒想到出來後他不僅沒有收手,反而變本加厲,兩個月就驅車往返廣東8次,靠著往野味館賣貓頭鷹又賺了21萬,比保證金還多出2萬。

因陷阱致殘的野生動物
再強調一次:盜獵是暴利,一個集中收購販賣野生動物的販子,一個月的流水都是百萬級別的,司法解釋2022的這種定價是根本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的,這些繳納罰款以求寬大處理的動物販子,出來之後只會變本加厲。
在我國,販賣海洛因50克就可以判處死刑,想象一下,有一天新的司法解釋不再用克數量刑,售賣毒品價值2萬以下不立案,19萬隻判不到5年,把這些贓款全部退回的甚至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除了毒販子,全國會有一個正常人同意這樣的改動嗎?
從當年的“大學生掏鳥案”、“鸚鵡案”開始,媒體就一直裹挾著輿論,一種常見的說法是“動物不能比人重要”,但這裡面其實有一個巨大的謬誤。
面對盜竊案、搶劫案、毒品案,相信每個人都會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守法公民,嚴懲不法分子。那麼涉及野生動物的案件也應該是同一個道理啊,怎麼矛盾雙方就變成人和動物了呢?盜獵案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案中,置於天平雙方的不應該是人和動物,而是所有人公平享有健康生態環境的權利和違法破壞生態、侵害這種權利的人。而盜獵、違法交易野生動物的不法分子,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不取決於其擁有人類的身份,而是取決於其行為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盜獵不僅會危及生態環境,也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危害,獵夾、電網都會直接威脅人身安全 ©嘎
盜獵及其背後的交易鏈條,產生了鉅額的非法收入,其註定會滋生出其他的衍生犯罪,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安定和諧。接觸、食用野生動物,存在著巨大的公共健康風險,例子我就不再舉了。在如今這個時代,盜獵瀕危的動物,很可能成為壓垮一個危機之中的小種群的最後一根稻草,而這種傷害之後會傳遞到整個生態系統,破壞的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平等享受到的生機勃勃的大自然。
以上所有,和人與動物哪個更重要沒有任何關係,盜獵所造成的損失更加不是那份低廉的價目表可以償付得起的。
破壞生態系統,危害的是所有生靈,這裡面也包括守法公民們。法律應該保護這些守法公民,而不是保護盜獵者這樣的不法分子,任何時候,法都不該讓步於不法。

2018年8月到11月底,眉縣公安局查獲非法獵殺的野生動物達1029只。公安人員抓獲的野生動物販子表示,他們賣一隻黑熊可以賺幾千元。圖片來源:雷愷 / 央廣網
“司法解釋2022”導致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仍在繼續。盜獵案件本來就不好偵破,要想證據鏈完整,需要真實證據顯示“這些動物就是這個人打的”,或者進行交易的時候被抓現行,這都需要大量的布控蹲守,難度一點不比偵破其他案件低。但好不容易抓到罪犯,如今卻關不了幾天就放出來了,執法的積極性自然會下降。護林員也不敢管盜獵的了,他們本來就沒執法權,抓到人了得報警處理,但盜獵就算被抓了也判不了多久,他們出來之後,護林員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會受到威脅,不如只管上頭重視的防火和種樹,起碼安全。

老豹子隊員查獲電網用的電瓶,電網不僅會傷害野生動物,對人也是致命的危險
最近這兩年,我們看到斷腿動物的次數、拍到的盜獵分子、丟失的相機都在增加,種種跡象表明,如今的盜獵情況仍然非常嚴重。
司法解釋2022量刑畸輕,這注定會導致盜獵的增多。盜獵多了,動物自然就少了。動物在減少,同時生態卻在向好,這是違反事物發展規律的,是不可能的。
我們仍然有機會改變這樣的現狀,但想要改變現狀,第一步得正視它,皇帝新衣的遊戲不能再玩了。應該做的,是正確認識盜獵的危害,正視司法解釋2022產生的嚴重後果,然後糾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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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南京,最經常被救助的“小冒失鬼”是誰?
2 本土爬行動物放歸率85%,其中誰是榜一大哥?
3 都是小貓頭鷹,咋還分城裡鴞和鄉下鴞?
4 在南京生活的黑鳶為什麼那麼多?
5 城市物種多樣性靠的是啥?荒地,還是荒地!
原來從救助資料裡還能看到這麼多有意思的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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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市場上找到482只雲豹

遇見被獵夾困住的貉,偷獵人跟我說“分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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