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融通的券源主要來之三大塊,一是大股東暫時不出售的股票(先排除明顯違法的限售股),二是148家公募基金(尤其是百億規模的基金產品),三是券商的自營盤。
5000多家上市公司每季一次報表,每年4次,二年4萬多次,大家有沒有發現大股東減持的原因是股票出借,融券給他人,大概沒人發現,結論是大股東融券並沒有發生股票所有權轉移,
同理148家公募基金,產品早就突破一萬多隻,一年4次季報,二年8萬次基金市值公告,你有沒有發現基金在季報中披露市值時把出借的股票市值扣除了,顯然沒有,因為這是基金持有人的權益(扣除了就是基金持有人的權益減少了),這再次證明轉融通的股票所有權也沒有發生轉移。
好,那問題來了,目前轉融通餘額是340億(2023年末是730多億),餘額就是借券淨拋出的股票市值,拋給誰了?不管這340億是誰買入的,中央登記公司肯定將這340億股票登記在所有買入人的名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股票),買入人並不關心是誰把股票拋給了你,即使知道拋給你的人融券期限是半個月,並不影響你買入後放三年,顯然是虛增了340億的流通盤。
橋歸橋路歸路,這樣算下來,每家上市公司季報的股東持有的股票相加,肯定超過所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法定股票數,簡單講虛增差額就是融券數(當下就是340億),如果有疊加的乘數效應,那更是一個天文數字,比如基金甲借出10億價值的券,給轉融通賣出了,剛好基金乙接盤買入8億價值的券,二天後基金乙出借6億價值的券給轉融通賣出,剛好基金丙接盤買入4億價值的券,當然還可以繼續轉融通……。
以我的推斷,所有權沒有轉移的融券僅僅是所有者的“鎖倉”約定,這個融券庫是虛擬的股票庫,買入者是“真實的券”是虛增的流通盤。
我國的證券法規定,我國的股票交易是現貨交易,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股票),第二股票實行的是實名制,股票轉讓後必須過戶,轉讓才生效,我們每天晚上看到股票的交割轉讓數,以及買賣發生的資金清算,這都是透過第三方來完成的,資金有託管銀行清算,股票有中登公司登記過戶。
公募基金持有的股票,所有權是基金(產品)持有人,股票登記在該基金的名下(也是實名制的),他的出借是一個名義上的出借,所有權還在基金產品名下,別人拿了所謂的借到的券怎麼有處分權呢?就好比我的產權房借給別人住,但別人無權把我房子賣了,如果賣成功了,那這個房子就會有二個產權人,這是違反民典法的,但事實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沒過戶是不能成交的,但在商品房登記前,不良開發商可以一房多賣(融錢騙錢)。同理基金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額市值都是有第三方託管清算的,基金管理人是無權變更其中股票所有權轉移給任何第三方的,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借出股票,任由借入人拋售,假設丟擲股票是實物券(001號~009號),一個小散買其中的008號,當天008號就過戶在了這位小散的股票戶裡了,這就形成了二個持有了二張相同編號的股票,當然因為沒有過戶,其實融券的人是無權賣給他人的。
所以我認為這裡有一個很大的漏洞,這給全市場人為增加了流通盤,用虛擬的股票標的投放到了股票的二級市場。
早年券商融資就是賣假的國庫券,給買者一張國庫券代保管單,到時能兌付,不出洋相(按現在的說法就是不暴雷)就沒問題。1994年327事件主角之一的遼國發用10個億的國庫券代保單(當時沒有第三方託管)向有關部門融資,結果遼國發垮了,欠10個億的國庫券抵押物是假的,給有關部門弄了個大窟窿。
我以為轉融通制度不僅與證券法不符,同時透過虛增流通盤賣出,人為的擴大了流通盤,這種“裸空”制度是做空當下股市的元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