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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EB5Sir留意到一個案子,EB-5投資人因發起訴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而被駁回。
這是2024年,中國EB-5投資人因舊金山Proper酒店專案,對其區域中心和開發商發起的訴訟:舊金山Proper酒店,房地產市場困境下的一起新訴訟,近日被法院駁回:

該EB-5專案背景的簡單介紹,如下:
1. 大概在2012年,該專案募集EB-5資金收購開發商所擁有的酒店進行翻新改造;
2. 原計劃改建專案的總成本6000萬左右,但是最後延期了3年建成,總成本增加了4000萬左右;
3. 因為成本增加,又進行了額外的融資,導致最後高階貸款違約,EB-5投資無法償還;
4. 原計劃號稱使用萬豪品牌來運營酒店,最後實際使用的是開發商的自有品牌,也是投資人認為的專案失敗的主要原因;
EB-5投資人,認為區域中心和開發商:
1. 在購買和銷售酒店的過程中存在利益衝突。
2. 酒店的購買和翻新預算不透明,成本超支。
3. 違反了對專案公司及其成員的信託責任。
4. 透過虛假陳述誤導原告投資,例如聲稱酒店將由萬豪酒店管理,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該訴訟的指控,主要是兩項,區域中心和開發商的,合同違約以及違反信託責任,並且進行了證券欺詐。
但是,這兩項主要指控都被特拉華州法院駁回,理由是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詳情如下:
1. 合同違約和違反信託責任
法院依據特拉華州法律,來判斷合同違約和違反信託責任的訴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在特拉華州,合同違約和違反信託託責任的訴求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時效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
本案原告的相關訴求基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的行為,法院認定其訴求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
原告的合同違約和違反受託責任的訴求主要基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的行為。最晚在2015年3月16日,區域中心向原告發送信函,告知酒店不會與萬豪合作。至此,原告應當意識到其權利可能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原告於2024年5月8日提起訴訟,距離2015年3月16日已超過三年,明顯超過了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爭議:
原告聲稱,被告透過中國移民代理機構在2023年仍向其隱瞞真相,使其相信投資將得到償還。
然而,法院認為,原告在2015年收到信函後,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酒店不會與萬豪合作的事實,此時訴訟時效已經開始計算。被告後續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欺詐性隱瞞以中斷時效。
原告還主張,由於其在中國,依賴被告的中國代理人溝通,導致其無法發現資金被盜用,主張適用“隱性傷害”原則來中止時效。
但法院指出,原告只需透過翻譯信函即可發現所謂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無法發現的障礙。
2. 證券欺詐
對於證券欺詐的訴求,法院依據聯邦法律進行裁決。
證券欺詐的訴求,需在違法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提出,且不得晚於原告發現或應發現違法行為後的兩年。
本案原告的證券欺詐訴求,基於其在2012年的投資行為,法院認定其訴求已超過五年的訴訟時效中止期限。
法院認為:
原告的證券欺詐訴求基於被告在2012年原告投資EB-5基金之前的虛假陳述,包括聲稱酒店將由萬豪管理,以及透過舊金山市長的信函暗示該酒店專案已獲得市政府批准,保證投資回報。
原告於2024年5月8日才提出證券欺詐的訴求,距離其2012年的投資行為已超過五年,超過了訴訟時效中止期限。
訴訟時效的爭議:
原告提出,由於區域中心持續向原告表示其投資仍有價值,主張證券欺詐的訴求時效尚未屆滿。
但法院指出,證券欺詐的訴求涉及與證券買賣相關的虛假陳述,而原告在2012年已完成投資,後續關於投資價值的更新資訊與證券買賣無關,不構成時效中斷的理由。
很可惜,該專案的中國EB-5投資人,因訴訟時效的問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鑑於EB-5的NCE(新商業企業),絕大多數都註冊在該訴訟所在的特拉華州,合同違約和違反信託責任以及證券欺詐,是最典型的EB-5投資人維權訴由,該案訴訟時效方面的法律依據,與絕大多數EB-5投資人面臨的狀況一致,參考價值比較大,EB5Sir特此詳細描述了該案的訴訟時效爭議,供大家學習瞭解。
Law360報道連結: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23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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