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投資期,支援vs反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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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移民局公佈了依據新法將執行2年投資期新政: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資僅需2年!
這一政策的釋出,立即引起了區域中心們的不滿,併發起訴訟反對:重大新聞:2年投資維持期,IIUSA起訴移民局

有意思的是,區域中心們自己不出面,怕被投資人罵,扛著IIUSA出頭來獨自發起訴訟。

最近,EB5Sir和IIUSA相關人士就該訴訟進行交流,他們的觀點是:

1. 其發起訴訟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推翻移民局新政,回到老法下的“(臨時綠卡)2年後的投資維持期”,不是想著一而再再而三地讓投資人進行再投資,而是期望透過訴訟來與移民局達成妥協,確定5年的投資期,避免市場充斥2/3投資期的”低劣“專案。

2. 如果訴訟目的是打贏移民局,那麼可能耗時2年,到2026年又是EB-5再次在國會進行延期的時間,那麼國會將會有立法時機來修正該bug(國會至今無人承認有意圖修改投資期維持期),訴訟也將無意義了。

IIUSA的觀點是否正確,短投資回報期的專案是否就是”低劣“專案,一旦訴訟發起是否再會回到臨時綠卡之後才計算2年投資期,那讓老投資人陷入噩夢的再投資的根源。這些,EB5Sir在此就不展開討論了。

我們今天,再來看看AIIA,EB-5投資人組織的對立觀點。

他們在計劃參與進該訴訟,向法庭遞交第三方意見書來反對IIUSA,支援移民局的新政。

AIIA的反對觀點如下:

1. 移民局並未違反法定程式

AIIA指出:

IIUSA在訴狀中認為,移民局繞過了適當的法律渠道,在沒有進行通知和評論規則制定的情況下,透過2023年10月的政策問答來定義保持期,這違反了《行政程式法》(APA)。IIUSA聲稱,移民局本應遵循更正式的規則制定程式,以允許公眾發表和行業人士參與進政策制定並發表意見。

AIIA認為:

移民局(的2年投資期新政)只是解釋現行法律和規則,而不是制定新的法律和規則,APA的通知和評論程式並不適用。移民局的問答(新政釋出的方式)只是一種解釋,並沒有改變法規或他們評估申請的方式。移民局認為,它只是在儘可能地遵循法律的"明文規定"。

EB5Sir注:

這點比較有意思。在讀到這些文字之前,EB5Sir也傾向接受IIUSA的觀點,移民局新政的推出並沒有走法定程式。而AIIA認為,移民局對於新法政策的宣佈,並不是去制定新的法規,無需遵守所謂的行政立法程式。

雙方都有一定的道理,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2. 移民局的新政並未違反國會意圖

AIIA指出:

IIUSA在其申訴中指出:"鑑於國會新的法規措辭與美國移民局現有的保持期規定一致,對法規最自然的解讀是國會打算保留現有的保持期計算方法,而不是默默地將其拋棄……如果國會想要一個與具有約束力的法規不一致的結果,它就會在法規中寫出一個不同的、明確的結果。"

IIUSA在申訴中說"如果像美國移民局的新規定所暗示的那樣,投資者沒有保持投資期超過兩年的獨立需要,那麼根本就沒有再投資的必要。國會新的再投資條款在實踐中將是多餘的。"

AIIA認為:

老法中,三次提到要求EB-5投資維持於"在外國人居住美國的整個期間
"。這一措辭曾出現在移民和國籍法216.6(c)(1)(iii)、216A(b)(1)(B)和
216A(d)(1)(A)中。

在新法中中,國會選擇刪除216A(b)(1)(B) 和216A(d)(1)(A)
中的有關保持期的語言,同時還在203(b)(5)(A)(i)
中增加了新的投資維持期要求。如果國會沒有改變投資維持期政策的意圖,為什麼他們要刪除三個地方中的兩處,並增加新的相關規定呢?
而且,IIUSA和區域中心們之所以極力推動在新法中加入再投資條款,就是因為他們曾壓榨老投資者進行再投資,這個再投資條款主要是為他們而寫的。

EB5Sir注:

意圖,很難證明。雖然,區域中心相關人士多次告訴我,當年立法時出了差錯,新的2年投資維持期是立法bug,發現之時已來不及變更。但是,至少,從新法的文字上我們能夠看到,投資維持期的條款非常明確的改了。

3. 移民局的行為並非武斷和反覆無常

AIIA指出:

IIUSA在訴狀中指出:"在此,美國移民局幾乎沒有解釋它是如何決定保持期的開始時間的。它沒有考慮任何替代方案,也沒有評估如何最好地使保持期與法規的其他條款或整個EB-5專案的目標相協調。"

IIUSA還辯稱,"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移民局的行為甚至沒有承認它背離了已實施近 30 年的現行移民法規。僅這一點就使該行為是武斷而任性的……"

AIIA認為:

移民局只是在執行RIA所做的修改,移民局準確地執行法律並無過錯。

4. 2年投資維持期,並未違反歷史慣例和其他類似聯邦計劃

AIIA指出:

IIUSA在其申訴中指出:"如上所述,美國移民局長期以來一直要求投資者在在臨時綠卡後的2年內維持其投資。這一長期規則激勵區域中心投資於高質量的專案,這些專案更有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回報,創造必要數量的就業機會,併為整個社群帶來利益。”
"美國移民局沒有考慮兩年保持期規定的可替代實施方案,也沒有考慮其決定的成本和收益。該機構也沒有考慮重大的信賴利益以及數十年來與之相反的機構政策和行業慣例。"

AIIA認為:

過去這麼多年,投資期這麼長,原因在於移民局並未按照國會的初衷執行,審案效率拖沓,導致投資期延長,並且因為排期而更長。

其他類似聯邦計劃,都是經濟計劃,而EB-5是就業計劃是移民計劃,不具有可比性。

EB5Sir注:
IIUSA所說的5年慣例,以前審批比較快,差不多從遞交I-526到I-829,5年差不多能下來了。所以,大家都習慣在檔案中約定5年投資期。當然,這確實有一定的開發商對於貸款期限的訴求所在。
以上幾點,是訴訟爭議的核心所在。
其他還有幾點,IIUSA認為:2年投資期將無法保證專案質量,並且損害EB-5投資人利益,都不是主要的法律爭議點,就不展開討論了。
EB5Sir個人觀點是,#1條,移民局的新政頒佈是否需要走行政立法程式,將是該訴訟成敗的關鍵所在。
希望移民局能夠駁回IIUSA的起訴,或者大家能坐下來達成IIUSA所說的5年投資期妥協,最終避免新投資人長排期下的再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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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專案召集帖:EB-5同項目找人|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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