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草案全文|國務院審議透過《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草案)》

根據央視12月16日播出的《新聞聯播》,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透過《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草案)》,指出要規範公共安全影片系統建設和使用,更好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
2016年11月,為規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使用和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公安部發布《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時隔八年,公共場所的影片監控系統逐漸普及,這一部門法規終於有了新訊息。
經梳理發現,在該部門法規透過之前,近年來已有多地率先嚐試就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應用做出規制。比如,《株洲市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於2024年3月起施行,該條例被稱為全國首部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地方性法規。另外,廣東省、安徽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都發布過公共安全影片監控影像資訊系統相關管理辦法。
來源:隱私護衛隊

公安部在2016年11月28日曾釋出《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而2024年04月08日公安部發布《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以下是兩部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原文:

附公安部《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9531534/content.html
為規範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個人資訊安全,經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深入研究論證,公安部起草了《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透過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請在2024年5月8日前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公 安 部                  2024年4月8日
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影片影像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公共影片系統),是指透過安裝影像採集裝置及相關設施,對公共場所進行影片影像資訊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資料處理活動的系統。
第三條 公共影片系統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共影片系統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適度、標準引領、整合共享、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影片影像領域的自主創新與技術發展,建立和完善相關標準體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個人資訊安全保護水平。
第六條 利用公共影片系統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建立集約共享、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發揮公共影片系統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理其他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維護公共安全需要,組織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在城鄉主要路段、行政區域道路邊界、地下通道、廣場、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區域等公共場所規劃、建設公共影片系統。所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應當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建設、維護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除前款規定的主體或者經其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上述公共場所安裝影像採集裝置。
第十條 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和安全防範需要,在下列存在公共安全風險的公共場所建設使用公共影片系統:(一)商貿中心、會展中心、旅遊景區以及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停車場、服務區、醫療機構等人員聚集場所;(二)機場、港口、通航建築物、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等交通樞紐;(三)客運列車、營運載客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客運輪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運輸主幹道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確定安裝影像採集裝置的重點部位。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部位安裝影像採集裝置:(一)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場所的客房內部;(二)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三)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區域;(四)其他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區域、部位。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建設使用公共影片系統、安裝影像採集裝置,應當限於該場所安全防範所必需,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在軍事禁區周邊安裝影像採集裝置,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在軍事管理區周邊安裝影像採集裝置,應當徵求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意見。
第十四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公共影片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和定級、備案等工作,並依法儲存、管理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影像採集裝置,應當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權益,合理確定安裝位置、角度和採集範圍,並設定顯著的提示標識。
第十六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應當留存30日;留存期滿後,對已經實現資料處理目的的個人影像資訊,應當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影片系統收集的個人影像資訊,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七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在系統啟用前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啟用的,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0日內辦理備案。公共影片系統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公安機關應當利用資訊化手段,為建設、使用單位辦理備案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系統執行安全管理職責,履行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建立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管理制度,完善防攻擊、防入侵、防病毒等安全技術措施,定期維護設施、裝置,保障系統執行連續、穩定和安全,加強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十九條 為公共影片系統提供網路傳輸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影片影像資訊傳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執行穩定,維護網路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條 公共影片系統的建設、使用單位委託他人運營公共影片系統的,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建立運營運維管理、風險監測等制度。發現系統漏洞、病毒、網路攻擊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系統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委託單位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公共影片系統採用的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和後門;發現其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接受委託承擔公共影片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等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接觸到的影片影像資訊和相關檔案資料,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擅自留存、用於與受託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系統監看、管理等重要崗位人員的入職審查、保密教育、崗位培訓等管理制度;(二)採取授權管理、訪問控制等技術措施,嚴格規範內部人員對影片影像資訊的處理;(三)建立資訊呼叫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檢視、調取影片影像資訊的事由、內容及呼叫人員的單位、姓名等資訊;(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在管理和使用影片影像資訊時,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因履行執法辦案、處置突發事件等法定職責,檢視、調取公共影片系統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資訊用於與履職無關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重大財產安全,經公共影片系統使用單位同意,本人、近親屬或者其他負有照管責任的人可以檢視關聯的影片影像資訊。
第二十六條 公共影片系統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被依法用於公開傳播時,可能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除取得有關個人、組織同意外,應當對特定的人臉、機動車號牌等敏感個人資訊,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營業執照資訊等敏感資訊採取嚴格保護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外公開、提供公共影片系統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二)擅自改動、遷移、拆除依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安裝的影像採集裝置及相關設施,或者以噴塗、遮擋等方式妨礙其正常執行;(三)非法侵入、非法控制公共影片系統;(四)非法獲取公共影片系統中的資料;(五)非法刪除、修改、增加公共影片系統中的資料或者應用程式;(六)其他妨礙公共影片系統正常執行,危害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安全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建設的公共影片系統,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其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安全風險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其進行約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安裝影像採集裝置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刪除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限期拆除影像採集裝置;拒不刪除或者拆除的,給予警告,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安裝影像採集裝置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刪除收集的影片影像資訊、拆除影像採集裝置,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5千元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設定提示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公共影片系統中的個人資訊或者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履行公共影片系統管理職責或在檢視、調取影片影像資訊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住宅等非公共場所安裝影像採集裝置,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場所的影片影像資訊,應當遵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用於身份識別的影像採集裝置,除遵守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安部:《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556267/content.html
2016年11月28日
為規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凝聚各界智慧共識,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公眾可在網上對《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將意見和建議傳送至[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010-66263608。徵求意見和建議截至2016年12月27日。
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使用和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 是指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利用影片影像採集裝置和其他相關裝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或者場所進行影片影像資訊採集、傳輸、顯示、儲存和處理的系統。
第三條【調整範圍】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指導、監督職責。第五條【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鄉規劃,加強統籌協調,鼓勵、支援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
第六條【秘密和隱私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等單位,對於系統設計方案、裝置型別、安裝位置、地址碼等基礎資訊,以及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影片影像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對於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影片影像資訊不得非法洩露。
第七條【建設原則】建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八條【資源整合共享】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轄區內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影片影像資訊的共享。
第九條【建設範圍及主體】社會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場所或者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
社會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納入公共基礎設施進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十條【明示標識】社會公共區域的影片影像採集裝置,應當設定提示標識,標識應當醒目。
第十一條【合理設定】社會公共區域的影片影像採集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
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可能洩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禁止安裝影片影像採集裝置。
第十二條【系統建設規範】建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組織設計方案可行性論證、裝置選型和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系統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系統使用的主要裝置型別、點位分佈等資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建築物內系統建設要求】建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其所在的建築物屬於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資料管理】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系統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基礎資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資訊立卷歸檔,依法管理、儲存。
第十五條【禁止妨礙執行要求】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安裝其他設施,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區域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正常執行或者影片影像資訊正常採集。
第十六條【傳輸網路要求】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傳輸網路運營服務的提供方,應當加強網路傳輸的安全管理,保障網路執行安全,以及影片影像資訊傳輸的穩定安全。
第十七條【系統安全執行】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並落實值班監看、執行操作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二)對系統的監看、操作維護等人員進行法律知識、保密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三)建立並落實系統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四)建立並落實系統效能和安全效能的定期評估制度。
第十八條【資訊保護措施】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授權管理、控制訪問等措施,控制對影片影像資訊的查閱、複製和傳輸,保障資訊不被刪除、修改和非法複製、傳輸。
第十九條【使用限制規定】影片影像資訊用於公共傳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的個體特徵、機動車號牌等隱私資訊採取保護性措施。
第二十條【資訊管理要求】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資訊儲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採集的影片影像資訊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相關標準規定多於30日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資訊特殊使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行政執法工作需要,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因調查、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基礎資訊或者採集的影片影像資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盜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設施、裝置;(二)破壞、擅自刪改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執行程式和執行記錄;(三)刪改、隱匿、譭棄留存期內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採集的原始影片影像資訊;(四)買賣和非法使用、複製、傳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基礎資訊或者採集的影片影像資訊;(五)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對依據本條例規定建設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相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建設義務的情況;(二)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設計方案論證和工程驗收情況;(三)使用單位建立和執行日常執行和維護、資訊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況;(四)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及人員行為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以及裝置的品牌、銷售單位。
第二十五條【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在履行對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監督管理職責時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二十六條【阻礙資源整合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進行整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法安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可能洩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影片影像採集裝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建設使用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應當進行設計方案可行性論證而沒有論證,或者不符合論證方案的;(二)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使用的裝置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三)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四)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的;(五)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園林綠化或者安裝其他設施,妨礙社會公共區域的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六)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查閱、複製、調取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的基礎資訊或者採集的影片影像資訊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備案及資料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執行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與上位法律銜接】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其他相容系統的管理】建設、使用、整合與公共安全影片影像資訊系統相容整合的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等系統,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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