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將可設立全資託管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辦法修訂解讀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
2025年4月3日,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在准入條件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升了對增量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標準,包括增加在淨資產、人員配置要求、監管評級要求、合規風控等方面的量化指標。對於存量已具備資格的機構而言,亦需要對此前不符合《徵求意見稿》要求的部分情況進行整改。在退出機制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若託管機構長期月均基金託管資產規模低於50億元,則監管部門可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
《徵求意見稿》允許託管業務規模、利潤、市佔率等位居前列的金融機構設立全資託管子公司。未來部分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將有機會透過設立託管子公司的方式,以專業化方式提升託管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根據境內外經驗,公募基金中後臺業務外包或將成為託管子公司所能提供的重要附加服務。值得注意的是,設立全資託管子公司需要金融機構出資不低於50億元的實收資本,這一要求高於理財子公司10億元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因此需要金融機構權衡設立託管子公司的效益與成本。
《徵求意見稿》要求相關機構聚焦基金託管主業,明確業務邊界,提出了需要充分揭露風險和不得准入的情形,從而防止相關機構“帶病託管”導致後續業務“託而管不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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