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身份的外籍人士在美國報稅時適用的規則與公民有所不同。雖然居民外籍人士必須在報稅時申報全球收入,但他們也可以透過“海外收入豁免”、 “外國稅收抵免”或根據稅收協定減免非美國來源收入。
另一方面,非居民外籍人士則無需對其國外收入納稅。
此外,還有若干例外情況。
要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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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外籍人士合法在美工作和居住,可能須對其所有收入繳納美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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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籍人士不滿足綠卡或“實質居住”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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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籍人士若獲得美國來源收入,必須向國稅局(IRS)報稅並繳稅。
居民外籍人士 vs. 非居民外籍人士
美國政府將非公民但常住境內的個人分為以下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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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外籍人士:持有綠卡或在三年內(含當年)累計在美居住至少183天(當年居住滿31天,前兩年居住天數按三分之一和六分之一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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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籍人士:合法入境但無綠卡的人士,如遊客、學生或其他來訪者。
稅務規定
居民外籍人士的收入課稅
居民外籍人士須對其獲得的所有收入(境內外均包括)繳稅。例如,若某人在美國居住,卻領取加拿大政府的退休金,該筆收入也須申報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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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條件,可申請“海外收入豁免”或“外國稅收抵免”,以避免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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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美國為外國政府工作,只要對應國與美國有互免稅收協定,可對其工資申請豁免。
非居民外籍人士的收入課稅
非居民外籍人士僅需對美國境內或美國來源的收入繳稅,國外收入則免於美國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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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德國公民在德國和美國分別擁有企業,僅需對其美國企業的收入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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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若非來自美國來源,一般按30%稅率預扣(除非稅約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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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籍人士必須明確區分各項收入來源,以便IRS判斷哪些收入免稅。

居住測試
要被視為居民外籍人士,納稅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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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稅當年在美國居住至少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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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含當年和前兩年的三年期間內累計居住183天以上(當年全算,前一年每佔1天計1/3天,前年計1/6天)。
常見例外
以下人員可免於按上述居住天數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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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加拿大或墨西哥通勤來美工作者,不計通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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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稅務住所在境外且全年來美不足183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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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來美的教師、培訓生、學生、外交官或運動員,可透過提交8843表格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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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療原因意外滯留者,可申請醫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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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國稅約可能使符合居住測試者仍不被視為美國居民。
報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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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中途獲得綠卡者,可提交“雙重身份”報表,分別列出綠卡前後收入,並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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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境者須在離境時提交1040-C表格或取得合規證明,表明其美國稅款已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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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美國國籍者須繳納“移民稅”,對離境前一天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並納稅。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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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外籍人士:非美國公民,但持有綠卡或滿足“實質居住”測試;與公民同表申報、同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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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籍人士:不滿足綠卡或實質居住測試者;僅對美國境內收入報稅。
居民外籍人士如何處理退休金和境外投資收入?
居民外籍人士須在稅表中申報全球收入,包括外國政府養老金及境外投資收益,可申請“海外收入豁免”或“外國稅收抵免”以避免雙重徵稅。
結語
外籍人士的稅務處理複雜,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IRS第519號出版物或諮詢專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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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nvest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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