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回應我國“海外富人稅”傳聞!詳解徵稅規定、路徑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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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稅收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開始向我國公民的境外收入徵稅,理論上說,已是勢在必行、箭在弦上了。(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文 | 大成律師事務所 · 肖颯 <<<<
近日,受西方某頗具影響力的媒體報道影響,坊間開始盛傳“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淨值人群徵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離岸資產危”“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各種真假不明的資訊。
聽聞這些資訊,颯姐團隊第一反應是“我國全球徵稅難道是什麼新鮮事嗎?”
但凡長期關注我國稅收政策的夥伴們應該都記得,我國所謂“全球徵稅”的實施細則早在4年前年就已經公開了。2020年1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就釋出了《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簡稱“3號文”),把稅收範圍、計算方式、抵免範圍和申報細節等都說的清清楚楚了。
所以,“中國開始全球徵稅”屬實不算太陽下的新鮮事。只是,在執行層面上可能力度不大而已。
今天颯姐團隊就用本文解答大家的全部疑問,把全球徵稅這事給說明白。
01. 中國真要全球徵稅?確實已經有人被約談了……
從當代稅收理論上來說,公民向國家納稅的理由及合理性主要有以下三點:
1. 需要的分擔:國家向人民徵稅,是為了實現其職能所需經費的需要,而人民有分擔公共需要的義務(公需說、義務說、犧牲說、掠奪說等)
2. 勞務的報償:國家向人民提供利益,人民向國家納稅作為報償(交換說、保險說)
3. 經濟調節:國家徵稅不僅取得財政收入,而且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調節作用(社會政策學說、邊際效用說、調節槓桿說等)
因此,其實中國公民多年來一直有義務為自己的全球收入納稅,但一直沒有實際執行執行,這與我國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較晚,以及相關規範尚未制訂完善、避免高淨值人群外流等原因有關。
目前,隨著我國稅收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開始向我國公民的境外收入徵稅,理論上說,已是勢在必行、箭在弦上了
這一點,颯姐團隊其實可能比很多夥伴們都更有真實的體感:在兩個多月前,我們就已經接到某客戶的諮詢,其自稱因風險隔離的需要,多年來已經將大量資產透過多渠道轉移至海外,不久前卻接到了稅務機關的“約談”通知……
所以,如果事已至此,夥伴們不妨在瞭解我國全球徵稅的法律規定、路徑及手段後, 早做準備。
02. 詳解我國全球徵稅的法律規定
1. 哪類人群需要為境外所得交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於稅收居民的界定以“習慣性居住”作為核心要點,具體而言包含以下兩種:
  • 在中國有住所;
  • 無住所,但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3天的個人。
我國稅收居民有別於通常認知中的“居民”概念,簡單來說,無論你因為何種理由在我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依照前文的3號公告之規定,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3天”的稅收居民,新個稅法此前給了一個“六年豁免”視窗期:暫時免徵無住所居民個人由2019年度起六年內所獲取的個人境外所得稅。
但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六年豁免”即將生效:“如果無住所個人在第七年中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且此前六年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當年度會觸及全球收入在中國徵稅。相關規則從2019年1月1日生效。”
2. 哪些境外收入屬於應稅收入?
根據3號公告中的規定,以下所得屬於境外所得
03. 詳解我國全球徵稅的路徑及手段
本傑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稅是逃不掉的。”實際上,全球徵稅對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而言都是利大於弊的事,因此大部分國家基於統一的利益,建立起了一個殺傷力強大的全球徵稅系統:CRS
CRS全稱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國翻譯為“共同申報準則”或“統一報告標準”。CRS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簡稱“經合組織”)提出的。其實CRS並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東西,而是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全稱: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簡稱“AEOI標準”)的一個部分。
AEOI標準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是MCAA(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即主管當局間制訂協議範本;其次才是以CRS為報告標準規定金融機構識別、收集、申報外國稅收居民賬戶資訊給本國稅務主管機構的要求和程式。最終,主管機構透過CRS收集的資訊以MCAA約定的方式在不同國家主管機構之間共享,達到打擊利用資金出境逃稅的目的。
規定很複雜,例子很簡單: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國,存了一筆錢並用這筆錢買了一隻股票,結果大賺,那麼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購買股票的資訊披露給中國的稅務監管機關。
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 142 個,確定交換資訊到中國大陸(落實MCAA約定並實際實施)的轄區則已經達到了105個,詳見下表:
那麼,根據 CRS標準,你的哪些境外資產資訊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管機關?
颯姐團隊額外提示一點,美國確實沒有參與這個AEOI標準,當然也就不會遵照CRS來進行資訊交換。但是,從稅務實操來說,這並不能幫助夥伴們有效避稅。
早在2010年美國就已經在《僱傭法》中規定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坊間戲稱“肥咔法案”)並實施了專門針對美國人的海外金融資產財務資訊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已經(被迫)按照這個法案的要求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的境外金融賬戶資訊。
所以,對於在境外有大宗資產的中國高淨值人群來說,即使在美國的資訊暫時不會被交換到中國,但是美國自家的稅收負擔就不輕,今後很可能就會面臨一個“美國or中國”的納稅選擇
04. 我們應如何應對新形勢?
說實話,全球徵稅這事,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做了很多年了,夥伴們也不用過於驚慌,目前我們聽到的“1000萬美元門檻”“20%稅率”其實除了一些西方媒體的報道以及一些不知出處的小道訊息外,並沒有任何官方監管機構給出確定的答覆,對於這些細節性的問題,可能還要讓子彈再飛一會。
但是如前所述,形式就是這麼個形式,細節上可能存在變化的空間,但全球徵稅的大勢早晚要來。
具體的稅務籌劃需要專業人士來做,從合規的角度,颯姐團隊的建議是:認清現實、學習知識、依法納稅
其實宏觀來看,我們比照2013年法國實際稅率75%的“特別富人稅”所產生的影響,對富人徵稅可以在短期內一定程度平息社會對貧富差距、經濟不振的不滿情緒。但長遠來看,確實也導致法國發生了資本和高淨值人群外流的情況。但是,畢竟我國國情與法國不同,對於經濟發展的利弊難以在短時間內給出結論,還需要長期觀察。
05. 寫在最後
關於加密資產是否會被納入我國全球徵稅的範疇,颯姐團隊作為我國目前領先的專業加密資產法律服務團隊,目前給出一個預判:短期內不會,長遠來看,則很可能會納入稅收體系中
短期內不會被徵稅的判斷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情況進行考量:
(1)基於區塊鏈開發的加密資產在我國合法性存在問題,如要對此類資產徵稅,需要對我國現有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作出修改,這是一個系統性工程,短期內不可能一蹴而就.
(2)目前,受限於區塊鏈(公鏈)的分散式技術特徵,全球範圍內也並沒有建立起一個足夠靠譜的加密資產資訊披露機制,即使美國、歐盟作為加密資產立法的先行者,目前在這個領域也沒有建立起一個久經考驗的機制,加密資產資訊披露依然任重道遠。
(3)並不是所有國家對加密資產都有足夠的認同,當前仍有不少國家對加密資產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徵稅難度大。
綜上,就加密資產而言,稅收制度的建立依然需要時間,颯姐團隊將會密切關注相關規範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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