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本文字數:1553,閱讀時長大約3分鐘
作者 | 一財評論員
《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27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立法的總體思路包括:強化實施保障,進一步健全國家發展規劃的實施保障機制,為在法治軌道上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更好發揮其戰略導向作用提供製度支撐。
今年2月1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透過《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不斷提高國家發展規劃編制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
當前,我國在發展規劃方面還缺少一部總體性法律。由此也就需要透過加強立法進一步推進規劃編制的科學性、連續性、權威性。
首先是要在立法層面上將規劃制定方面的科學性基本原則確定下來。
簡略來說,科學性應該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必須遵循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指引;二是充分發揮專家方面的優勢,為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援;三是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增強群眾參與意識,增強對規劃的認同感。
對此,《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明確,立法的總體思路包括把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黨中央提出規劃建議、國務院編制規劃綱要、全國人大審查批准後公佈實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另外,需要引入專家論證機制,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為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援,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這一點在上述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有關“科學化、民主化”的表述中得到充分體現。
公眾的廣泛參與不可或缺。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更加註重公眾參與,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使規劃更好地反映人民意願,增強規劃的民主性和社會認同感。
提交審議的《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提出,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財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風險防範等因素,加強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管理,對擬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和重大專案等,加強多角度論證和多方案比選。
其次是要在立法層面上將發展規劃制定的嚴肅性、權威性等固定下來。
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制定能夠把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等環節納入法治軌道,提升規劃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水平;能夠將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置於體系化的監督之下。透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展規劃體系,規範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等環節,減少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明確,將完善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機制作出規定。這正體現了規劃制定和實施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將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等環節納入法治軌道,提升規劃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水平是必然方向。
為此,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制定要進一步納入問責條款,對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追責,增強規劃執行的剛性。
再次是要在立法層面上將國家整體規劃和地方規劃統一起來。
此前,中共中央、國務院曾釋出《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要求明確各類規劃功能定位,理順國家發展規劃和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的相互關係,避免交叉重複和矛盾衝突。
現在這一要求在《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中也得到充分體現。透過立法,可以進一步理順規劃關係,明確各類規劃的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複和矛盾衝突,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
總之,對國家發展規劃專門立法,旨在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同時法律制定也要對地方上的規劃進行嚴格審查,對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追責,從而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展規劃體系,規範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等環節,減少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微信編輯 | 龍王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