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綠色週報|8家上市公司暴露環境風險,陝西能源控股公司專案未按環評要求建設被罰50萬元

未按環評要求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即投產,陝西能源(SZ001286)控股公司被罰50萬元;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立華股份(SZ300761)控股公司被罰21萬元⋯⋯
2025年6月第三週,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週報第204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於31個省份、337個地級市政府釋出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汙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資料來源,每週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資訊資料,釋出“A股綠色週報”,旨在藉助環境資料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資訊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6月第三週收集到的資料,《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週綠鑑:未按要求建設防汙設施

陝西能源控股公司被罰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佈情況(6月第二週)
本期資料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資訊共關聯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屬於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8家上市公司背後有63.31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收錄的資料顯示,陝西能源控股公司陝西能源馮家塔礦業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馮家塔礦業)被罰。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陝K府谷環罰﹝2025﹞40號”的處罰書顯示,馮家塔礦業未按照環評要求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改擴建專案(800萬噸/年)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馮家塔礦業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50萬元。
6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陝西能源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6月19日,記者致電陝西能源,接線人員表示,將告知相關負責部門查收採訪函並儘快回覆。但截至發稿時,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此外,信用中國收錄的文號為“常環經開行罰﹝2025﹞18號”的處罰書顯示,立華股份(SZ300761)旗下子公司常州市年華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華牧業)因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被常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1萬元。
6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立華股份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6月19日,記者致電立華股份,接線人員表示,目前正在與年華牧業對接該處罰詳情,瞭解後再回復。截至發稿時,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環保處罰:控股公司因專案未重新驗收被罰

華菱精工回應“正在積極整改”

本期收錄資料顯示,華菱精工控股公司溧陽市華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溧陽華菱)6月被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罰款38.4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常環溧行罰﹝2025﹞16號”的處罰書顯示,溧陽華菱因電梯鋼絲繩專案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辦理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手續,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被常州市溧陽生態環境局罰款38.4萬元。
6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華菱精工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6月20日,華菱精工電話回覆記者表示,溧陽華菱未收到相關部門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相關部門已將該處罰在信用中國公示。華菱精工將在定期報告中進行資訊披露。目前,溧陽華菱正在積極整改。
除此之外,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釋出文號為“皖滁環(鳳)罰﹝2025﹞32號”的處罰書顯示,2025年4月30日上午,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德力股份(SZ002571)現場檢查,現場調閱德力股份一般固廢處置合同及臺賬,發現德力股份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6月21日產生的除塵灰交由蚌埠昊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蚌埠昊美)處置,德力股份未對除塵灰的去向進行跟蹤,也未對蚌埠昊美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項,德力股份被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9萬元。
6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德力股份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6月19日,記者致電德力股份,接線人員表示,該處罰沒有達到臨時資訊披露標準。針對該處罰,接線人員解釋稱,德力股份選擇了具有主體資格的蚌埠昊美,但蚌埠昊美沒有按照合法流程進行處置固廢。德力股份在該處罰中屬於連帶主體。在環境資訊披露方面,德力股份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準則進行披露。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資料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專案資料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資訊資料的公開均有賴於環境監管資訊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資訊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汙染源監管資訊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資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專案環境資料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絡蔚藍地圖。
(實習生陳佳赫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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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志遠
編輯|楊夏杜波
校對|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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