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案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即投入生產,潞安環能(601699.SH,股價11.15元,市值333.54億元)控股公司被罰45萬元;未核實相關資質和能力即委託處理固廢,新集能源(601918.SH,股價6.73元,市值174.34億元)控股公司收到33.4萬元罰單⋯⋯
2025年5月第三週,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週報第199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於31個省份、337個地級市政府釋出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汙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資料來源,每週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資訊資料,釋出“A股綠色週報”,旨在藉助環境資料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資訊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5月第三週收集到的資料,《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週綠鑑:潞安環能控股公司
因“未驗先投”被罰45萬元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佈情況(5月第三週)

本期資料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資訊共關聯到5家上市公司。5家均屬於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5家上市公司背後有64.56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潞安環能控股公司山西潞安集團蒲縣新良友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良友煤業)因專案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即投入生產被罰款。
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釋出文號為“臨環罰〔2025〕01008號”的處罰書顯示,新良友煤業延深開採下組煤專案在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新建有主斜井、副斜井、迴風斜井、主井提升、通風系統、地面生產系統等生產設施,並於2021年12月10日投入生產,屬於“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新良友煤業被臨汾市生態環境局罰款45萬元。
5月1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潞安環能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5月16日,記者致電潞安環能,接線人員表示,將去核實處罰詳情,並檢視採訪函。同時,如有相關處罰,將在半年報進行公開披露。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本期,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京豐太平橋街道罰字〔2025〕000102號”的處罰書顯示,首開股份(SH600376)控股公司北京怡璟置業有限公司,因工地未取得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證明即進行夜間場界內物料裝卸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太平橋街道辦事處罰款10萬元。
5月1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首開股份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5月15日至16日,記者多次撥打首開股份年報中公開的電話,但無人接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環保處罰:新集能源控股、皖能電力
參股的公司被罰
本期資料顯示,新集能源控股、皖能電力(000543.SZ,股價7.44元,市值168.65億元)參股的公司——中煤新集利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辛發電),因未核實相關方資質和技術能力即委託處理固廢被罰。
利辛縣人民政府官網釋出的文號為“皖亳環(利)罰〔2025〕37號”的處罰書顯示,利辛發電將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委託給利辛縣聚豐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豐源建材)進行處置,未對受託方聚豐源建材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聚豐源建材僅辦理了營業執照,無建設場地、生產裝置及相關審批手續。聚豐源建材又將一般固廢物銷售給淮南超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徽群運固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安徽方化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利辛發電被亳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3.4萬元。
5月1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過新集能源公開電子信箱傳送採訪函。5月15日,記者致電新集能源,接線人員表示,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公司會在半年報(定期報告)中披露。此次的處罰,其暫不瞭解詳情,將去檢視採訪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除此之外,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普2410030477號”的處罰書顯示,中國建築(601668.SZ,股價5.75元,市值2375.9億元)控股公司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科工),因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被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人民政府罰款40萬元。
5月15日至16日,記者多次致電中建科工,但電話無人接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資料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專案資料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資訊資料的公開均有賴於環境監管資訊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資訊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汙染源監管資訊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資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專案環境資料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絡蔚藍地圖。
(實習生李嘉怡、趙偉和陳佳赫對本文亦有貢獻)
記者|劉志遠
編輯|陳柯名 陳俊傑 杜恆峰
校對|劉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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