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譯 | 智合研究院
儘管人們對縮短工作時間的熱情日益高漲,但對於大多數律師事務所來說,每週四天工作制仍然遙不可及。
以加拿大為例,少部分律所(例如YLaw和The Ross Firm)因成功實施縮短工作周而受到關注,但放眼整個法律行業,律所仍在努力應對結構性、文化和運營方面的挑戰,這些挑戰使這種轉變變得極其困難。
《加拿大律師(Canadian Lawyer)》曾與幾位受訪者一道,談論過未來法律工作時間的減少問題。以下是他們的訪談情況,供國內律所參考。
消滅加班,更重要
受訪者之一,諮詢公司Work Time Revolution的執行長喬·奧康納(Joe O'Connor)表示,羅斯和尤瑟菲(另外兩位受訪者)的律所實際受益於四天工作制模式,但顯然並沒有得到廣泛採用。
在奧康納看來,與他合作的大多數律所關注的都是另一個極端:長期過度勞累。
奧康納表示,律師通常每週工作50到60個小時,這會導致倦怠和離職。他的工作主要致力於幫助律所更好地平衡傳統的五天工作制,這樣律師就不會經常加班或週末把工作帶回家。
“我認為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如果你的律所員工平均每天工作10到11個小時,我不會直接跟你說,‘你知道嗎,你應該讓他們每週只工作四天’,因為這太快、太過分了……你需要從‘我們需要做什麼才能確保員工能及時回家和孩子一起吃晚飯?’開始。這才是根本的出發點。”

在非正式談話中,各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並達成了廣泛的共識,即法律行業必須先過渡到標準的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然後再嘗試將每週工作時間再減少 20%。
工作價值就應該和時長掛鉤?
奧康納認為,想要實現這點,部分挑戰源於文化因素。法律界仍然將生產力等同於投入——長時間工作、隨時待命以及日程安排滿滿。(這點倒是不分國界)
“過去,長時間工作被視為優秀律師的標誌,”他說,“但如今情況已大不相同,而且這種做法在未來也站不住腳。”
隨著人工智慧承擔更多常規任務,他相信律師的本質特徵將轉向創造力和合理判斷,而不是單純的工作量。
他表示,雖然轉向減少工時模式並不一定意味著放棄計費工時模式,但它確實需要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非計費時間段內。
目前,一些律所正在推進計時收費和固定收費相融合的混合式收費模式,這側面反映律所們也在考慮改進對工作價值的衡量標準。
奧康納表示:“不一定要走極端。”他補充說,技術進步可能會對律師事務所的時間跟蹤和計費模式提出挑戰。

如果一項任務需要八個小時,而律師花了十一個小時,律所通常會承擔這筆費用。但如果同一項任務可以在六七個小時內完成,並且質量相同甚至更高,那麼費用就不應該改變。真正的問題是:客戶是在為時間付費,還是在為價值付費?
“你無法挑戰人性”
奎因·羅斯(Quinn Ross)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執行合夥人,他表示,四天工作制是他們律所的核心價值觀與競爭力,但推行過程也並非一帆風順。
之前經歷過傳統五天工作制的員工對這一變化反應熱烈。然而,在四天工作制實施後加入的新員工則缺乏這種參照系,導致他們在期望、賞識,有時甚至是績效方面都存在問題。
這種脫節導致了律所的新員工認為四天工作制沒有達到他們的心理預期,隨後選擇離職——其中一些人在其他律所工作過之後意識到了四天工作制的好處,又回頭重新提出入所申請。
隨著律所從12人發展到100人,保持機制執行所需要的靈活性和響應力變得幾乎不可能。
“五天工作制招一百人?沒問題。四天工作制招一百人?不可能。”羅斯表示。
在這樣的規模下,對律師個人管理和適應能力的要求提高到了難以想象的程度,最終,他的律所將員工人數減少到40人左右。
羅斯還補充道,四天工作制非常凸顯效率低下的問題。
在羅斯的律所,當發現前端行政人員的工作造成了工作流程瓶頸,以及律師、職員和行政人員之間不必要的孤立時,一整層前端行政人員都必須被裁掉。

羅斯說:“我們以為我們正在建立一個系統,但實際上,我們只是傾向於看似結構化的低效率。”
他進一步解釋:大約七週前,律所裁撤了負責客戶引導、資訊收集和預約安排等任務的團隊。這些崗位雖然必要,但無法計費,導致工作流程延誤,因為律師和書記員必須等待這些任務完成後才能繼續工作。
“律所規模是實施更短工作周的主要限制因素。”他表示。
工作日縮短帶來的其他痛點還包括實體辦公室覆蓋和計劃外缺勤。儘管他的律師事務所開發了系統來管理這些差距,但羅斯表示病假或短假仍然會給資源帶來壓力。
“我們已經建立了覆蓋系統,但它仍然是一個令人惱火的痛點。”
有代價,但值得
羅斯坦誠地談論了實施縮短工作周的成本。對於律所來說,採用這種模式成本高昂,因為它們要放棄20%的生產力——對律師來說,就是時間。
為了彌補這一缺陷,他的律所調整了定價機制,擴大了固定費用服務範圍(目前佔比25%),並加倍提升了運營效率。羅斯表示,儘管工作日減少,但由於時間分配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專注,律師們仍然能夠達成收費目標。

他還承認,完美的四天工作制在實踐中並不總是能夠實現的,尤其是在法律方面。
在他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們不必在預定的休息日嚴格避免工作。相反,他們可以自主決定如何使用這第五天。
即使工作正在進行,這種內在的控制點也能帶來一種主人翁意識和平衡感。羅斯認為,這種方法對韌性和幸福感有著顯著的促進作用。
“如果你要工作,那很好。如果你只工作一部分,那也好。你想全身心工作?沒問題。如果你什麼都不想做,那也很好——因為你是一個成熟的專業人士,你會處理好你自己的事情。”
羅斯補充說,律師在第五天獲得的額外時間使他們可以將週末純粹用於享受和放鬆,而不是處理工作週期間未完成的瑣事和差事。
每週四天工作制並非天衣無縫——主要是因為辦公室覆蓋範圍持續存在差距、運營成本高昂,以及需要不斷調整工作流程。管理縮短工時的工作模式需要持續的適應、文化認同,以及願意重新思考長期以來關於法律工作應該如何開展的固有觀念。
正如羅斯所說,這不是一個即插即用的解決方案,也並非適用於所有環境或規模。但對他的公司來說,好處大於負擔。
“我們仍在推行這項制度,這本身就證明了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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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