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人買房後驅逐原租客,結果悲劇了!倒賠3.9萬,上訴被駁回!

加拿大一名華人房東不當驅逐租客敗訴,須賠償3.9萬加元,司法複核申請被駁回!
據CTV新聞5月13日報道,一名溫哥華房東試圖推翻因不當驅逐租客而被判支付3.9萬加元賠償金的裁決,但近日被卑詩省高等法院駁回。
根據上月釋出、週一公開的一份法院裁決,房東黃建雙(Jianshuang Huang,音譯)於2023年8月購買了位於1005 Beach Ave高層公寓中的一個單位。
租客Kevin Mathew Stroesser和Mona Lotfizadeh此前以每月3,245加元租住該兩居室公寓。
判決指出,兩名租客在2023年5月底收到房東發出的“房東自住”為由的兩個月終止租約通知,並於7月31日搬離。
一年後,租客向卑詩省住宅租務處(RTB)投訴黃建雙,稱她並未按照驅逐通知中所述目的親自入住該物業。
黃建雙在聽證會上稱,她與女兒於2023年8月1日搬入該單位,但RTB仲裁員認為證據不足,未能證明她真的居住於此。最終,仲裁員裁定房東須向兩名租客支付39,040加元的賠償金,相當於租客此前一年的租金總額,外加RTB的相關費用。
黃建雙曾向RTB申請重新考慮該決定,但被駁回。她隨後向卑詩省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核,稱RTB仲裁員的裁決“明顯不合理”,理由包括對“居住”的定義錯誤、誤解證據、舉證門檻過高、理由不充分等。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Jacqueline D. Hughes駁回了黃建雙的司法複核請求,認定她未能提供RTB裁決不合理的充分依據。
黃建雙認為,仲裁員對“occupancy(居住)”一詞理解錯誤、定義不清,並錯誤地將重點放在“vacant possession(空置佔有)”上。但Hughes法官指出,仲裁員已經明確表示黃建雙並未真正居住在該單位,並引用了法律中對“佔有”的定義,說明“擁有但空置”不構成“居住”。
對於證據的爭議,黃建雙稱仲裁員未認真考慮她提交的證據,包括她本人的口頭陳述、水電賬單、以及她是業主的相關檔案。但法官指出,仲裁員已合理解釋為何不採信這些證據。
根據裁決書,仲裁員指出黃建雙有“充足的時間”為聽證做準備,例如提供居住期間在屋內拍攝的照片、郵寄到該地址的信件或快遞等,但她未提交任何具說服力的輔助檔案。仲裁員因此對她的可信度產生“重大疑問”。
這也成為法官拒絕黃建雙關於“舉證要求過高”及“裁決理由不足”的依據。
房東指出,仲裁員關於“令人擔憂”的證據缺失的評論表明她施加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而這並非民事案件中通常要求的舉證標準。但法官認為,仲裁員只是指出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達到通常的“優勢證據”標準(即“可能性大於50%”),並未適用錯誤的舉證標準。
最終,Hughes法官駁回黃建雙的司法複核申請,原RTB的裁決繼續有效。
新聞來源: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vancouver-condo-buyer-ordered-to-pay-evicted-tenants-39k-after-failing-to-prove-she-moved-into-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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