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麻醉藥物使用及監護不當
1.靜脈麻醉致植物人狀態(2024年)
30歲女性在靜脈麻醉下接受診斷性刮宮術,因麻醉醫生未及時處理血氧飽和度下降(88%),導致呼吸心跳停止,最終因缺血缺氧性腦病成為植物人。法院判決醫方存在麻醉監護不足、搶救不及時過錯,賠償330萬元。
2.全麻插管引發過敏性休克死亡(2023年)
患者行內固定取出術時,插管全麻後突發喉頭水腫、窒息,搶救過程中未及時診斷過敏性休克,最終死亡。鑑定認為醫方對過敏反應識別和應急處理存在缺陷。
二、麻醉操作技術失誤
1.剖宮產腰麻致神經損傷(2023年)
產婦剖宮產術後出現左下肢運動及感覺障礙,經診斷為周圍神經損傷。法院認定麻醉操作不當直接導致神經損傷,醫方承擔全部責任。
2.腰硬聯合麻醉後下肢神經損傷(2023年)
患者術後右下肢乏力、足背伸受限,肌電圖顯示腰骶神經根損傷。醫方雖否認操作過錯,但法院依據術後症狀與麻醉相關性判決賠償。

三、麻醉風險評估不足
困難氣道處理不當致腦損傷(2023年)
42歲女性全麻誘導時因頸短、張口度受限導致通氣困難,術中低血壓未及時糾正,術後出現腦損傷。鑑定指出醫方術前氣道評估不充分、術中迴圈管理失當。
四、經驗教訓總結
1.強化術前風險評估
必須詳細評估患者過敏史、氣道條件(如Mallampati分級)及合併症。
對困難氣道、過敏體質等高風險患者制定應急預案。
2.規範麻醉操作技術
椎管內麻醉需嚴格掌握穿刺指徵,避免反覆穿刺導致神經損傷。
靜脈麻醉應控制藥物劑量(如丙泊酚),即時監測生命體徵。
3.加強術中監護與應急能力
血氧飽和度、血壓等指標異常需第一時間干預,避免延誤搶救。
配備困難氣道裝置(如喉罩、可視喉鏡)並定期演練應急預案。
4.完善告知與記錄
明確告知麻醉風險(如神經損傷、過敏反應),避免“已建議檢查”等模糊表述。
麻醉記錄需完整反映藥物劑量、生命體徵變化及處理措施,作為糾紛關鍵證據。
5.重視團隊協作與培訓
多學科協作可提高複雜病例處理能力(如術中心肺復甦、術後重症監護)。
定期開展麻醉併發症模擬演練,提升應急響應水平。
以上案例均為已判決真實案例。儘管很多麻醉同仁不認可、不瞭解,但這就是司法。因此,我們一定要認真思考如何在醫者仁心的同時保護好自己。
最後,希望大家各抒己見。希望大家表達自己的觀點,為什麼不服這樣的判決。比如,血氧飽和度下降(88%),導致呼吸心跳停止,這樣的判決試問哪一個麻醉醫生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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