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2025年3月5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顯示,2025年的發展目標是激發數字經濟的創新活力,持續推進“人工智慧+”行動,將數字技術與製造優勢、市場優勢相結合,支援大模型的廣泛應用,推動智慧網聯新能源汽車、人工智慧手機和電腦、智慧機器人等新一代智慧終端以及智慧製造裝備的發展。

在此之前的2017年,“數字經濟”首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標誌著數字經濟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政策的大力推動下,5G、物聯網以及雲計算等新一代資訊科技業態在此階段逐漸進行了國家政策佈局,以促進數字技術形成產業。
2023年,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資料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在資料要素流通和利用方面,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鼓勵資料的共享和開放。各地紛紛建立了資料交易平臺,為資料的流通和交易提供了規範的市場環境。
此外,在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穩外貿穩外資這一部分還提到,持續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路,推動簽署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升級協定,積極推動加入《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等程序。
結合之前出臺的政策,可以從202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看到當下數字經濟政策格局的五大板塊。
1.深化資料要素市場化改革:2024年,國家出臺了大量關於構建資料要素市場的政策,從技術、產權、登記、交易規則、監管等多方面,逐漸形成了我國資料要素市場的基本架構。2025年,資料要素市場相關的宏觀政策體系將進一步完善,並將產生關於資料資產封裝、登記、追蹤等一系列技術標準。推動資料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建立資料資產登記機構,完善資料資產入表規則等,這些舉措都體現了深化資料要素市場化改革的政策導向。
2.推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2025年的發展目標中提到要將數字技術與製造優勢、市場優勢相結合,推動新一代智慧終端以及智慧製造裝備的發展,正是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體現。透過促進數字技術與傳統制造業的結合,實現產業升級和轉型,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為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3.加速數字技術創新突破:持續推進“人工智慧+”行動,支援大模型的廣泛應用。人工智慧作為數字經濟的核心技術之一,其創新和應用對於推動數字經濟發展至關重要。透過加速數字技術創新突破,可以不斷拓展數字經濟的發展空間,催生新的產業形態和商業模式。
4.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擴大5G的規模化應用,加快工業網際網路的創新發展,最佳化全國算力資源佈局。數字基礎設施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支撐。透過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可以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強大的動力和保障。
5.加強區域協同以及國際合作: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叢集。數字經濟的發展不僅需要國內的協同合作,也需要加強國際合作。透過加強區域協同以及國際合作,可以促進數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提升我國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對於律師行業而言,這五大數字經濟政策重點領域蘊含著多維度的機遇與挑戰。一方面,資料要素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催生出諸如資料確權與交易合規、資料資產評估與爭議解決、資料跨境流動合規等一系列新型法律服務需求。
另一方面,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程序的加快,拓展了產業數字化服務場景,像製造業數字化轉型合規、中小企業數字化專項服務等需求應運而生。
再者,數字技術的加速創新突破,為律師行業開闢了技術與法律交叉領域的新機遇,例如參與人工智慧合規與治理、前沿標準制定等工作。此外,數字基礎設施體系的持續完善,對律師行業提出了新基建法律風險防控的新要求,涉及算力網路建設合規、數字城鄉一體化法律問題等諸多方面。最後,區域協同與國際合作的加強,要求律師行業協助企業應對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設計跨境資料流動合規方案,進而提升國際合規能力。
結合數字經濟政策重點,如下圖所示,當前有幾大領域需要律所高度關注。
數字經濟法律服務機遇矩陣圖

治理政策
科技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經濟規制和社會治理問題,給現有的法治體系和實踐帶來了挑戰。在數字經濟治理領域,我國主要採用政策和法律兩種手段,其中政策手段目前佔據主導地位。
政策手段成為核心工具,展現出“政策先行”的特點。政策先行的策略在諸多關鍵的戰略綱要、發展規劃以及各類 “意見”“建議” 等檔案中有所體現。這些數量繁多的政策性檔案,在特定階段對於數字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領與推動作用。
部分數字經濟的戰略綱要、發展規劃

除了上述涉及整體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綱要與發展規劃之外,我國還針對網際網路、大資料、人工智慧等具體領域,分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導性檔案和專項規劃,例如《“十四五”大資料產業發展規劃》《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等,這些檔案直接影響著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具體內容。
這就使得數字經濟類業務目前對於律師行業來說,區別於傳統的爭議解決業務及合規業務,更多地聚焦於政策解讀與合規設計類業務,以契合政策動態服務需求的急劇增長、法律空白領域創新服務的需求以及政策過渡期風險防控的需求。
政策手段的主導地位也體現在數字經濟常態化監管上。2022年4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透過“雙月推進”機制,連續釋出數字經濟監管指導方針,確立“專項治理+常態監管”的雙軌制框架。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將數字經濟監管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範疇,形成“發展-監管-保障”三位一體的戰略部署,標誌著我國數字經濟治理完成從運動式整頓向制度性規範的正規化轉換。
除此之外,執法機制持續深化。例如,自2019年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連續五年釋出《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其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備受關注,數字經濟市場壟斷行為相關內容篇幅逐年遞增。
值得注意的是,數字經濟領域法律服務目前呈現出的“政策先行”、偏重行政手段等階段性特徵,並非恆久不變。正如金誠同達《簡析我國數字經濟立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一文指出,我國數字經濟立法正從行政立法保護向民事立法促進轉變。隨著數字經濟市場化發展需求增長,自《資料二十條》頒佈起,立法重點逐漸轉向以民事立法為主以促進市場發展。同時,即將出臺與施行的“數字八項制度”,將會成為數字經濟立法由行政立法保護向民事立法促進轉變的關鍵節點。在“數字八項制度”中,除安全治理、資料基礎設施建設指引具較強行政立法因素外,其餘六項均屬民事立法範疇。其中,資料產權、資料流通、收益分配等規定是資料市場民事規範的核心內容,必將對數字經濟市場發展起到決定性促進作用。
因此,隨著民事立法的不斷強化,法律服務將深度融入數字經濟市場的發展程序,從而拓寬與加深數字經濟法律服務市場的廣度及深度。
法律體系與業務領域
儘管在目前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下,政策手段處於主導地位,但我國數字經濟治理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管理規定”的層級化治理結構,這一結構透過多層次規範協同,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數字經濟治理法律體系與常見實務領域

如上圖所示,在該法律體系中,《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作為數字經濟治理的三大支柱性法律發揮關鍵作用。《網路安全法》的應運而生,直面網路安全難題,清晰界定網路運營者肩負的安全職責與義務,確立網路安全的基本原則及制度框架。
《資料安全法》的頒佈實施,明確資料安全的基本制度與要求,對資料全生命週期各環節如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予以規範,著重強化對重要資料的保護力度,為資料安全、有序地流通提供堅實法律支撐。《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落地施行,明確個人資訊處理者的責任與義務,賦予個人對其資訊的掌控權,全方位加強個人資訊權益保護,有力捍衛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數字經濟治理法律體系中的專項立法也有力填補領域空白。《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規範網路交易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簽名法》的施行,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及適用範圍,規範電子簽名的製作、使用、認證等流程,為數字交易的安全性與便捷性提供法律保障。
傳統法律體系也在不斷革新以適配數字經濟發展。例如,《民法典》與時俱進,確立虛擬財產、電子合同等數字權益的法律地位,契合人工智慧時代虛擬財產與電子合同日益增多的趨勢。《反壟斷法》新增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條款,針對平臺經濟特性強化監管,應對部分大型平臺企業憑藉市場優勢實施壟斷行為,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阻礙創新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消費者利益。
在行政法規層面,持續細化法律實施路徑。《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承接《網路安全法》要求,明確重要資料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作為《資料安全法》的配套規範,建立跨境資料流動監管機制。
部門規章層面,工信部《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聚焦電商、演算法推薦、資料交易等具體場景制定操作細則,2023 年出臺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更是迅速響應 AI 技術發展需求。此外,諸如《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領域資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管理規定,也共同助力數字經濟治理法律體系的完善。
可以說,在數字經濟法律體系早期探索與基礎搭建階段,我國聚焦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網際網路應用推廣,立法重點是營造資訊科技發展法律環境,產生了大量資料保護與隱私權利、電子商務與消費者權益、平臺責任與演算法治理、網路安全與技術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數字化技術、網路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等業務。
回顧2024年,我國網路與資料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在資料出境方面,《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由國家網信辦釋出,明確了資料跨境流動條件,放寬了資料跨境流動限制,收窄了資料出境安全評估範圍,降低了企業資料出境的合規成本。
人工智慧治理規則持續夯實,《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安全基本要求》等配套檔案細化資料標註、生成內容標識及專利申請的合規邊界,司法實踐則聚焦大模型版權爭議,推動技術與法律協同發展。同時,資料要素化程序加速,《國家資料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等政策推動資料資源入表、交易市場活躍,公共資料授權運營試點逐步鋪開,釋放資料要素價值。此外,行業治理縱深推進,汽車行業聚焦資料跨境、OTA合規及測繪安全,增值電信業務試點取消外資限制,金融、民航等領域特色治理路徑逐漸清晰。
因此目前,我國數字經濟處於深化發展和全面治理期,立法將聚焦整體治理、協調發展,涵蓋資料市場化、數字技術創新、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國際合作競爭等。這些趨勢,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將持續為市場輸出新興技術合規如人工智慧合規、跨境資料流動與主權衝突、資料資產化與交易、數字經濟與稅收等業務。
END

關注智合
和百萬法律人同行


責編 / 吳夢奇Scott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