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提出“美中人工智慧脫鉤”法案

來源:合規觀瀾
當地時間1月29日,美國國會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共和黨參議員Josh Hawley提出了《2025 年美國人工智慧能力與中國脫鉤法案》(Decoupling Americ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from China Act of 2025)。
一、該法案要點
1、禁止從中國進口或向中國出口人工智慧技術;自法案生效後180天起,禁止從中國進口人工智慧或生成性人工智慧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同時禁止向中國出口、再出口或在境內轉讓這些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2、禁止美國公司在中國進行人工智慧研究或與中國公司合作;
3、禁止美國公司投資中國人工智慧開發;
4、禁止美國人在從事人工智慧研究與開發的中國實體中持有權益或為其提供融資。
禁止“美國人和實體”(根據美國法律註冊的公司、成立的高校和研究機構;美國公民;美國綠卡)在中國境內開展人工智慧或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研究或開發,以及為“受關注實體”、代表“受關注實體”或為其工作的中國公民開展人工智慧或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研究或開發,或與之開展任何形式此類研發合作。
二、處罰
1、實體
違反該法案禁止條款的美國實體(非個人)應被處以不超過一億美元的罰款;和喪失任何聯邦機構授予的許可證、合同、分包合同、補助金或公共福利。
2、實體關聯方
違反該法案禁止條款的任何官員、董事、合夥人、代理人或僱員應被處以不超過 100 萬美元的罰款;和喪失任何聯邦機構授予的許可證、合同、分包合同、撥款或公共福利。
3、個人
違反該法案禁止條款的美國個人,應處以不超過 100 萬美元的罰款;和喪失任何聯邦機構授予的許可證、合同、分包合同、補助金或公共福利。
沒有資格獲得聯邦財政援助——違反第 2742 節的美國人在根據 (A) 小節處以罰款之日起的 5 年內沒有資格接受聯邦財政援助。
三、相關定義
1、人工智慧
(A) 具有 《2019 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 238(g) 節所賦予該術語的含義。
(B) 還包括以下項:
——(i) 人工或自動化系統
(I) 在沒有重大人工監督的情況下,在變化和不可預測的環境中執行任務;(II) 可以從經驗中學習並在暴露於資料集時提高效能;(III) 在計算機軟體、物理硬體或其他環境中開發,以解決需要類似人類的感知、認知、規劃、學習、交流或身體行動的任務;(IV) 旨在像人類一樣思考或行動,包括透過認知架構或神經網路工作;(V) 具有或源自一組技術,包括機器學習、統計或其他資料處理或人工智慧技術,旨在模擬認知任務;(VI) 旨在理性行動,包括透過智慧軟體代理或具身機器人,利用感知、規劃、推理、學習、溝通、決策和行動來實現目標;(VII) 旨在或能夠與人類互動、檢測人類情感、根據生物識別資料確定與社會類別的關聯,或生成或操縱影像、音訊、影片或相關材料的內容;以及
——(ii) 任何其他人工或自動化系統、軟體或流程,這些系統、軟體或流程將計算作為整個系統的一部分或系統的一部分來確定結果、做出或協助決策、為政策實施提供資訊、收集資料或觀察結果,或以其他方式與人類或人類社群互動。
2、“受關注國家”
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
3、“受關注的中國實體”
“受關注的中國實體”一詞具有《美國法典》第 18 編第 2741 節所賦予的含義,該節由第 4 條所增訂。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教育機構(包括學院和大學)、研究機構、研究實驗室、研發中心;2)根據中國法律註冊的公司;3)總部或主營業地在中國的公司;4)股權證券主要在中國境內的交易所交易;5)中國黨政軍系統的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研究實驗室、研發中心或其他實體、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3、權益
就某一實體而言,“權益”一詞包括在該實體中的權益。
(A)直接或間接透過任何所有權鏈條持有;或者
(B)作為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安排持有與實體,包括任何旨在複製該實體或其權益的任何財務回報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3、智慧財產權
包括:1)版權作品:受 《美國法典》第17編 保護的任何作品(如書籍、音樂、電影等);2)專利:由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根據 《美國法典》第35編 授予專利保護的任何發明或技術;3)商標: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註冊的名稱、符號、標誌或其組合,受 《蘭哈姆法》(Lanham Act) 保護;4)商業秘密:依據 《美國法典》第18編 受保護的機密商業資訊(如配方、演算法、客戶名單等)。
4、技術
指廣義上符合《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 規定的技術定義。具體包括:1)用於人工智慧的核心硬體和軟體,如 晶片(GPU、CPU、TPU、FPGA)、儲存裝置(RAM、SSD、HDD)、作業系統、雲計算服務等;2)任何支援 AI 執行的裝置或工具,如 計算機、處理器、網路、機器人、伺服器、加速器、電路、儲存系統,以及相關的 軟體、元件和服務。
5、公司
指具有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商業信託、商業協會或其他類似實體業務結構的實體;和與上述述實體透過一系列合同相聯絡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四、對未來中美兩國AI發展的影響
在前不久正式生效的美國財政部最終規則《關於解決美國對受關注國家的特定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投資的行政令》(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中明確規定“禁止美國人參與開發旨在專門用於或計劃用於某些最終用途的任何 AI 系統相關的涵蓋交易”。而這次的“AI脫鉤”法案有過之而無不及,顯示出美國特朗普政府對美國利益優先的“極度推崇”以及對其他崛起國家的“敵意”。倘若該法案得到透過,那麼中美之間AI技術及相關智慧財產權雙向流動將會終止;中美之間的AI研發合作將可能徹底停止;美國對中國AI的投資或將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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