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美國移民局更新了關於傑出人才綠卡的具體評判標準,更加有利於申請人、尤其是商業類藝術類體育類的人才獲得批准,對學術類人才獲批也有幫助。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相應介紹如下:

移民局新規和傑出人才綠卡的十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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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獲獎」 這一條,美國移民局(USCIS)確認,個人作為團隊成員獲得的國家級或者國際獎項,可以用來滿足 「Awards」 的要求(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的一條),也就是說不一定要獲得個人獎。如果一個團隊得了集體獎,個人對於獲獎做出了貢獻,是團隊的一個成員,也可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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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會員資格」 這一條,美國移民局澄清,除了當前在知名組織有會員資格以外,如果過去曾經有過這樣的會員身份,也可以符合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的 Membership 這一條。(順便說一下,對於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 「在單位擔任領導職位或者關鍵職位」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這一條,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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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 「媒體報道」(media reports)這一條,美國移民局不再要求在發表的媒體報道里面必須表明 「申請人個人工作和貢獻的價值」,因為這類要求屬於超出法規原文的額外限制。換句話說,媒體報道本身只需要描述傑出人才綠卡申請人的資質,背景,成就,技能,工作,貢獻,活動,被認可等等,不需要在作為證據的媒體報道里面出現對申請人工作的溢美之詞,高度評價,論述綠卡申請人的工作如何有用,如何有價值,如何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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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 「作品展示」(display of work)這一條,移民局明確限制說需要是藝術類的展示,比如畫家開畫展,雕塑家的作品在街頭展示,電影化妝師的作品在影院放映的電影裡面得到展示(我們新未名律所幫助以上這幾類申請人取得了傑出人才申請批准)。以前有申請人爭辯說自己發表在期刊上面的學術論文也算作品展示,移民局的新標準明確表明這是不行的:學術論文(包括會議文章,包括參與編著的書籍,包括綜述類文章,包括在報紙上發表的文章)可以用來滿足傑出人才十條標準裡面 「文章寫作」(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這一條,也可以用來支援 「對本領域的突出原創貢獻」(Significant Original Contribution)這一條,但是不能用來滿足「作品展示」。
以上幾點新變化,尤其是第一,第二,第三點,對於傑出人才綠卡的申請人是有利的,可以幫助申請人更順利地取得這類綠卡批准。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幫助數千位來自中國的申請人取得了傑出人才綠卡批准,其中包括很多身在中國直接提交申請的,有大學教師,博士後,工程師,程式設計師,設計師,醫生,教練,化妝師,棋手,公司經理,基金經理,智庫成員,企業家,運動員,作家等等。我們律所根據美國移民局的最新規定不斷調整申請材料裡面的重點和表達,可以更好地向移民局展示客戶們為什麼符合傑出人才(EB1A)和國家利益豁免(NIW)綠卡的要求。
大家知道,EB1A 傑出人才綠卡是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表現出傑出才能的申請人提供的移民途徑。申請人無需特定僱主的支援,也不需要透過勞工證申請,只要能證明在其領域內獲得國際認可並達到顯著成就即可。
申請人需要滿足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除了上面提到的幾條以外,這十項標準(或者說十條條件)還包括:
評委經歷:申請人需曾擔任過評審其他人在相關領域工作成果的評委,這些評審工作可以是同行評審期刊、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評估其他專家的工作。
高薪證明:申請人需證明自己在其專業領域中獲得了高於同行標準的薪酬或其他報酬。
商業成功:適用於藝術領域的申請人,例如演員、音樂家等,需證明其作品或演出取得了商業上的成功。
每一項標準的證明都需要相應的支援檔案。傑出人才綠卡申請人應考慮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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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證書:獲獎的官方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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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會員證書:證明會員資格的相關證書或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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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關於申請人作品的新聞或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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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經歷證明:申請人擔任評委的邀請函或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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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申請人撰寫的論文、專著或藝術作品的副本。
EB1A 傑出人才的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步驟
此外,需要強調,在十條標準裡面滿足至少三條,只是傑出人才 EB1A 批准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在美國移民局認可綠卡申請人滿足傑出人才標準的十條裡面至少三項條件以後,接下來,還有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步驟,移民官綜合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 「傑出人才」 的標準。我們新未名律所在這裡介紹一下對於研究人員(Researcher)和管理者(Manager),在已經滿足三項條件的基礎上,怎樣表明申請人屬於 top small percentage(行業頂尖少數)並具有 sustained acclaim(持續的國際聲譽):
1、證明屬於頂尖少數(Top Small Percentage)
對於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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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高影響力的研究成果:他人在學術論文和專利中對申請人工作的討論與參考,尤其是被領域內頂尖專家引用的案例。這表明申請人的研究在行業內有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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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或榮譽:提供申請人獲得的專業獎項,尤其是國際性或國家級的獎項。獎項應該是競爭性強,且能夠證明申請人在全球範圍內處於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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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或學術協會的領導角色:展示申請人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組織中的領導或重要職位,這可以證明申請人在該領域具有權威性和影響力。
對於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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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國際專案或公司:展示申請人曾負責的大型專案或公司,尤其是這些專案在行業內具有標杆作用。證明申請人帶領的專案在國際或國內獲得了重大的成果或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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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績和影響力:如果管理者領導的公司或部門業績突出,可以透過財務資料、增長率、市場佔有率等指標證明申請人在全球範圍內的行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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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影響的報道:提供申請人及其管理成就被行業出版物或媒體報道的例子,證明其在行業內的廣泛影響力。
2、證明持續的國際聲譽(Sustained Acclaim)
對於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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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間的學術輸出:展示申請人在學術領域內持續多年的重要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專利批准、書籍出版等。重點說明申請人在一段較長時間內,持續產生對領域內有重要影響的研究,確保這些影響是持續性的而非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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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的引用與合作:展示申請人的研究持續被引用,並與其他國際頂尖研究機構或學者有長期合作。這樣可以證明其學術工作在國際範圍內有持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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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在國際會議發表演講:提供申請人多年來被邀請在國際學術會議或研討會上發表演講的證據。這表明其在國際學術界有廣泛的認可與影響力。
對於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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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的行業領導地位:證明申請人在多個時間節點上,持續擔任行業內重要的管理職位或領導角色,且其帶領的團隊或公司在多個時期都表現出強大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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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媒體或行業認可:展示申請人及其管理成就多年來被行業媒體或國際媒體反覆報道的情況,這可以證明其聲譽是長期而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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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參加行業峰會或顧問角色:展示申請人作為行業顧問或被邀請參加國際性行業峰會的記錄,證明其多年來的持續影響力。
總之,在滿足 EB1A 傑出人才的至少三項條件後,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步驟需要申請人透過具體的證據,展示其在行業中處於頂尖少數(top small percentage),並且具有持續的國際聲譽(sustained acclaim)。研究人員可以透過引用、國際合作、獎項和學術輸出證明這些,而管理者則可以透過公司業績、管理成就、行業領導地位等方面的證據來證明。
對美國的貢獻
目前,對於 EB1A 傑出人才綠卡申請,尤其是住在中國從中國國內提交申請的人才,還需要考慮強調申請人與美國的聯絡以及其工作(在將來移居美國以後)對美國的貢獻。我們新未名律所在這裡說明一下怎樣可以突出這些關鍵點:
1、申請人與美國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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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計劃書: 申請人可以提供到美國以後在本領域繼續做出貢獻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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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合作伙伴與僱主:如果申請人有在美國的學術合作伙伴、商業合作或潛在僱主,這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據,表明申請人與美國的密切聯絡。可以展示申請人如何透過這些關係推動美國相關行業或領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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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在美國的工作或訪問經歷:如果申請人曾在美國學習、工作、參加會議、或進行科研活動,這些經歷可以被用來證明申請人與美國長期的、持續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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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機構或組織的支援信:提交美國學術或行業專家、企業領導、或行業協會的推薦信,這些信件應強調申請人的貢獻對美國相關領域的價值,並表達未來繼續合作的意願。
2、工作對美國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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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美國經濟增長或創新:說明申請人透過其研究、創新或商業活動,如何推動美國的經濟發展或技術創新。例如,申請人的發明可能會帶來新的產品或技術,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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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美國國際競爭力:如果申請人的工作能夠幫助美國在全球市場上保持領先地位,尤其是在科技、學術、藝術等領域,這將是一個強有力的論點。可以提供全球行業排名、申請人對美國相關領域影響力的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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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美國創造就業機會:如果申請人的工作有可能為美國公民或居民創造直接或間接的就業機會,這將有助於申請人的案例。例如,申請人可以啟動一個新專案或企業,在美國僱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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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美國的關鍵問題:申請人如果從事的領域涉及美國的公共利益問題(例如醫療、能源、環境等),可以闡述其工作如何幫助解決美國面臨的重大挑戰或問題。
3、推薦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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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信應來自行業內知名專家、教授、企業家等,明確表明申請人對美國的重要貢獻和對未來進一步合作的期待。這些信件應說明申請人的成就如何影響到美國,特別是在其領域中的具體例項。
4、引用美國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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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EB-1A 綠卡的標準,申請人可以強調其成就符合美國聯邦法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裡面提到的 「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或福利的前景性重大貢獻」【8 CFR 204.5(h)(3)】。透過具體的例子來展示申請人是怎樣符合這些要求。
新未名律所的服務
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幫助數千位中國申請人準備和提交了 I-140 、 I-485 和各類移民簽證以及非移民簽證申請,獲得了綠卡和簽證批准,其中包括職業移民也包括親屬移民,包括 EB-1A 、 EB-1B 、 EB-1C 、 NIW 、 PERM 、 EB-2 、 EB-3,以及從 EB-2 降級到 EB-3 、 EB-5 投資移民,等等;包括 H-1B 、 B-2 、 O-1 、 L-1 等簽證申請,還包括 I-485 申請被拒或者遇到 RFE 以後找到我們,在回覆 RFE / NOID 以後,或提交 Motion to Reopen 以後,或重新提交申請以後,獲得批准的。除了一條龍全套服務(比如從一開始準備 I-485 的全部表格和材料、到申請人全家拿到綠卡,負責到底),我們也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提供諮詢(consultation),幫助回覆 RFE 、 NOID,提交 Motion,幫助聯絡移民局詢問 Case 情況並要求加速審批,陪同參加(或幫助準備)移民面試,提供翻譯,以及 Review 申請表格和材料,解答問題等各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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