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公費J-1豁免,不用「不持異議」(NoObjection)的批准案例

如果在美國曾經持有 J-1 或者 J-2 簽證身份,除了回國完成兩年服務期,還可以辦理 J1 豁免,然後轉為其他簽證身份或者取得綠卡。常見的方式是 No Objection,由中國使領館向美國國務院出具 「不持異議信」。這個一般需要(1)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有合法簽證身份,尚未過期;(2)僱主支援辦理 H-1B 工作簽證,或者(3)申請人已經在辦理美國綠卡,有對應的書面證據(比如來自移民局的職業移民 I-140 批准書或收據,或者親屬移民 I-130 批准書或收據)。
如果是國家留學基金委(CSC)公派出國讀學位的學生,在 「結清關係」(一般需要按照收到資助的 140% 償還)以後可以申請 「不持異議信」。如果是公派的訪問學者,或者曾經在中國工作過但是沒有 「與原單位結清關係」(比如原單位因為工資,住房,或者工作專案等原因不同意放人),那麼,就難以取得 「不持異議信」。如果 J-1 簽證持有人已經離開美國,那麼一般來說他和家屬也難以拿到 「不持異議信」。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我們新未名律所為很多持有 J 簽證的客戶們成功取得了 J-1 豁免,包括
(1)按照常見的 「不持異議」 方式辦理的;
(2)由美國僱主方面出具 IGA(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支援信辦理的,不需要 「不持異議信」;
(3)J-1 簽證持有人離開美國,曾經持 J-2 簽證的配偶(已離婚)或者孩子(已成年)單獨辦理 J 簽證豁免取得批准的,不需要 「不持異議信」;
(4)透過 Extreme Hardship 或者 Fear of Persecution 方式,向美國移民局(USCIS)直接提交 I-612 豁免申請,取得批准,不需要 「不持異議信」。參見下面我們律所最近為客戶取得的批准書。
另外,我們還有客戶曾經持有 J-1 簽證,後來在入境時被拒被遣返(因為此前的孔子學院專案已經被取消,雖然護照上面的 J-1 簽證頁和 DS-2019 表尚未到期),然後經過我們律所爭取,透過 FOIA 方式瞭解到背景資訊,然後提供瞭解釋信,此後又成功取得 H-1B 工作簽證返回美國工作的情況。

J 簽證的兩年服務期規定

從中國用 J-1 和 J-2 簽證到美國的訪問學者、學生,以及其他交流人士,除了高中學生以外,一般都受到 “Two 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Residence Requirement” 的限制,即需要完成兩年回國服務期。這一條規定來自美國移民法的 Section 212(e),覆蓋範圍包括:接受美國聯邦政府或者外國政府資助的 J-1 交流訪學人員、來美國做醫學交流的一些人員、以及根據國別和專業列在美國國務院 Skills List 上面的訪問學者。
對於中國訪問學者來說,幾乎所有的專業都列在美國國務院的 「Skills List」 上面。因此,不管具體的某位 J-1 和 J-2 簽證持有人是否接受過中國或者美國政府部門的資助(公派、公費、或者是自費),一般來說,都需要完成服務期或者辦豁免。這裡包括曾經拿過 J 簽證後來轉成其他簽證身份比如 F-1 的。不過,如前面提到,用 J-1 簽證到美國讀高中的中國學生不受這個限制,不需要完成服務期或者辦豁免。
如果 J-1 持有人沒有辦豁免,而是透過回中國居住/工作兩年的方法來滿足對兩年服務期的規定,那麼,他的配偶和孩子,如果拿過 J-2 簽證,也需要同樣完成在本國的兩年服務期。換句話說,J-1 簽證持有人自己回國住了兩年,並不解決配偶和孩子需要回國兩年的問題。J-2 簽證一般不能自己辦豁免。另一方面,如果 J-1 持有人辦理了豁免,也就同時解決了 J-2 Dependents(配偶和孩子)的兩年服務期問題。
J 簽證持有人,在未經豁免以前,可以出境然後在美國駐外使領館辦理 F-1、O-1、B-2 等簽證(不能在美國境內轉身份);但是不能轉為 H-1B 工作簽證、H-4 簽證、以及 L-1 和 L-2 簽證。要提交 I-485 綠卡申請,或者取得移民簽證,也需要先辦理 J-1 豁免。但是提交移民申請的第一步包括職業移民的 I-140 和 PERM 以及親屬移民的 I-130 申請不受影響。我們新未名律所有一些客戶是公派的或者 CSC 資助的訪問學者,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辦豁免,就是先提交了 NIW I-140 申請,然後在中國等排期並同時完成 J-1 簽證的兩年服務期,然後在廣州領事館取得基於 NIW 的移民簽證,回到美國領取綠卡的。

J-1 豁免的幾種方法與注意事項

最常見的 J-1 豁免方式是 「不持異議」(No Objection),申請人需要向本國使領館提交要求,然後在本國使領館稽核以後,向美國國務院發出 「不持異議」 的說明,由美國國務院向美國移民局建議批准 J-1 豁免(Favorable Recommendation),然後移民局發出豁免批准書。如果是在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比如 NIH、NIST、FDA、USDA 等等)做訪問學者,那麼,在 J-1 豁免批准前,美國國務院還會徵求 J-1 申請人工作的聯邦政府意見。我們聽說的情況是,NIH 對於這類辦 J-1 豁免的申請人,要麼在內部提供 H-1B 工作簽證並且幫助完成 J-1 豁免,要麼要求申請人提供在 NIH 以外有 H-1B 工作 Offer 的證明,並且要申請人在 J-1 豁免完成後離開 NIH 去外面這家提供 H-1B 的僱主(比如公司或者大學)那裡工作。
除了 「不持異議」 的 J-1 豁免途徑以外,美國國務院和移民局還允許根據 J-1 和 J-2 簽證持有人依據 Exceptional Hardship 和 Fear of Persecution 等理由申請豁免,以及透過 Waiver Requests from State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s (Corad 30, 這個一般是對醫務人員)和 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ies(一般是對於在聯邦政府機構工作並且有特殊貢獻或者重要職位的人,比如國家實驗室的一些科學家)辦理豁免。
對於來自中國的申請人,一般來說,在辦理 「不持異議」 豁免時,需要(1)在美國的簽證身份尚未過期,或者雖然身份過期但是能夠辦理綠卡(比如與美國公民結婚);(2)有僱主證明或者其他檔案證明個人接下來(在豁免完成以後)能夠轉為 H-1B 工作簽證或者綠卡身份(如果只是上學,一般不能作為辦豁免的理由,因為,如前面提到,可以出境轉為 F-1 學生簽證,不需要辦豁免也可以);(3)此前不是 CSC(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的訪問學者(派出讀學位的在結清關係以後可以辦豁免),如果是單位公派或者公費的則需要和原單位結清關係。
參見下面我們的 YouTube 影片。
  • J-1 豁免詳解https://youtu.be/Ywn0BL08IM8
  • 訪問學者申請美國綠卡https://youtu.be/pm-3Th76Sjo
  • CSC的J-1豁免, 公派公費留學訪問如何申請綠卡https://youtu.be/50X-SGdltcY
  • J-1豁免手續和材料回答 https://youtu.be/JlpZ0SOY9II

其他方法辦理 J-1 豁免的正反案例

除了透過 「不持異議」 辦理 J-1 豁免,也有一些申請人透過 Exceptional Hardship, Fear of Persecution 等理由來辦理。美國移民法的相關規定是:如果 USCIS 確認 “departur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impose exceptional hardship upon the foreign national’s U.S. citizen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pouse or child, 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cannot return to the country of his nationality because he would be subject to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race, religion, or political opinion”,那麼,就可以推薦批准 J-1 豁免。
這裡介紹幾個移民局公佈的案例並加以分析。申請人有來自印度的也有來自中國的訪問學者,一般用的是 Exceptional Hardship 的理由,依據是:如果持 J 簽證的申請人被迫要離開美國,那麼,他/她 的配偶或者孩子等直系親屬(一般是具有美國公民或者綠卡身份的)會面臨特別的困境 exceptional hardship。
移民局在收到這類申請以後,首先要看這類直系親屬(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人)是否能夠跟 J 簽證持有人一起離開美國,到 J 簽證持有人的故國去生活,以避免親屬分離。雖然這樣做可能會讓 J 簽證持有人的美國親屬面對醫療資源問題、環境汙染問題、子女教育問題等等,但是,這些生活中的問題不一定能夠達到 exceptional hardship 的程度。
接下來,如果移民局確認讓申請人的美國親屬與 J 簽證持有人一起離開美國到其他國家去生活是不現實的,也還仍然需要證明,如果 J 簽證持有人單獨離開了美國,他/她 的美國親屬會遭遇 exceptional hardship (the relative would suffer as the result of having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僅僅提到家庭成員分離是不夠的,因為,短時間的分離(J 簽證持有人回本國待兩年就可以滿足服務期的要求)雖然是非正常的,但是也是很多家庭在生活中經歷的,本身不足以表明有特別的困境。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正反兩方面的案例:一位印度 J-1 訪問學者成功地用 exceptional hardship 理由取得了對於 J-1 簽證兩年服務期的豁免。她提到的理由包括:她是低種姓家庭出身,在美國有孩子出生。如果她帶孩子和她一起回印度,孩子會因為種姓而遭受歧視,還會遇到醫療和安全問題;如果孩子自己留在美國,在生活上會沒有依靠。另一位印度 J-1 訪問學者提到,她已經離婚,此前的配偶不同意她帶美國出生的孩子回印度,而如果她離開孩子自己回印度,那麼年幼的孩子會受到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極大傷害。她的 J-1 豁免申請也因此得到批准。
反面的例子:一位中國 J-1 簽證持有人提出,如果她離開美國,她的丈夫(美國公民)會遇到特別的困難。移民局研究了她的情況,確認她丈夫如果跟隨她到中國去的話是會遇到很大的困難;但是,移民局指出,她丈夫可以繼續留在美國工作,有足夠的收入維持生活,不會因為 J-1 簽證持有人短期離開(兩年)而產生 exceptional hardship,工作和生活雖然受到影響但是還可以應對。因此,J-1 簽證持有人以這個理由提交的豁免被拒。反過來,有另一位 J-1 簽證持有人提出,她丈夫(美國公民,預備役軍人)有過去的心理問題,有看醫生的紀錄,如果她離開美國,她丈夫就很難獨立生活,而且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既無法跟隨她一起到中國,也不能短期去中國看望她,這樣,就會面臨特別困難。她的 J-1 豁免申請得到了批准。
總體來說,如果 J-1 簽證持有人有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孩子或者配偶有醫療方面的特別需求(比如說有哮喘,難以忍受空氣汙染,在美國又需要人陪伴照顧),或者有心理上情感上的特別需求(一般需要有醫生證明),或者因為工作和個人原因而特別依賴 J-1 簽證持有人,那麼,根據 Exceptional Hardship 提交的豁免要求就比較有可能得到批准。如果只是說家庭成員不想分離,想要一直在一起,那麼,這個理由一般是不夠的。
I-601 豁免申請中的 Extreme Hardship,在移民局做出判斷的時候,也有和上面相通的分析。但是,對於 I-601 豁免來說,還要看申請人過去違反移民法造成 inadmissible 的情況是否嚴重。如我們在本站專欄的其他文章裡面提到的,如果是因為過去的黨員身份而需要提交 I-601 豁免,https://gonglue.us/79749)那麼,不需要論證 Extreme Hardship,只需要證明申請人不是對美國安全的威脅。

新未名律所的服務

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幫助數千位中國申請人準備和提交了 I-140 、 I-485 和各類移民簽證以及非移民簽證申請,獲得了綠卡和簽證批准,其中包括職業移民也包括親屬移民,包括 EB-1A 、 EB-1B 、 EB-1C 、 NIW 、 PERM 、 EB-2 、 EB-3,以及從 EB-2 降級到 EB-3 、 EB-5 投資移民,等等;包括 H-1B 、 B-2 、 O-1 、 L-1 等簽證申請,還包括 I-485 申請被拒或者遇到 RFE 以後找到我們,在回覆 RFE / NOID 以後,或提交 Motion to Reopen 以後,或重新提交申請以後,獲得批准的。除了一條龍全套服務(比如從一開始準備 I-485 的全部表格和材料、到申請人全家拿到綠卡,負責到底),我們也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提供諮詢(consultation),幫助回覆 RFE 、 NOID,提交 Motion,幫助聯絡移民局詢問 Case 情況並要求加速審批,陪同參加(或幫助準備)移民面試,提供翻譯,以及 Review 申請表格和材料,解答問題等各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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