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國資基金委派董事如何“安全著陸”?

國內訴訟
馬鳴悅
安理律師事務所
顧問
著新公司法的實施,國資基金在經濟活動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國資基金委派董事到被投資企業參與治理是常見的運作模式,但這一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從訴訟視角對這些風險進行剖析並探討防範措施,對於保障國資基金的權益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風險
忠實勤勉義務履行風險。新公司法對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國資基金委派的董事若未能充分履行該義務,例如在關聯交易審查中疏忽大意,可能導致被投資企業利益受損。在訴訟中,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可能以董事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為由,要求董事承擔賠償責任。
在企業重大戰略決策、投資決策等方面,如果董事未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或者基於錯誤資訊作出決策,一旦決策失誤導致企業遭受損失,董事可能面臨訴訟索賠。
資訊披露風險。新公司法強調了公司資訊披露的重要性。如果國資基金委派的董事未能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監督義務,導致被投資企業在財務報表、重大事項公告等方面出現隱瞞或誤導性陳述,可能引發證券欺詐訴訟。
國資基金作為股東需要了解企業內部資訊時,若董事未能及時、準確地向國資基金傳遞資訊,可能導致國資基金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決策,進而引發內部糾紛訴訟。
合規風險。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國資基金委派的董事若未能準確把握新法規定,或在公司治理實踐中執行不當,可能導致被投資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如股東會、董事會程式不合法等,從而引發監管部門的處罰和股東訴訟。
針對國資管理的特殊規定,尤其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核心要求,國資基金委派的董事若未能有效履行企業合規運營監督職責,可能引發國資監管部門的行政問責和法律訴訟。
防範措施
完善選拔培訓機制。針對董事選拔,應建立嚴格的遴選機制,綜合評估候選人的專業背景(如法律、財務、企業管理等)、工作經驗(尤其是公司治理方面)、職業道德等。透過選拔高素質人才擔任董事,從源頭上降低能力短板導致的風險。
培訓方面,應定期開展新公司法、國資管理規定以及行業最新動態的相關培訓,內容涵蓋忠實勤勉義務的內涵與履行、資訊披露的要求與操作、合規性管理等,持續提升董事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
構建監督考核體系。監督方面,內部應建立監督機制,如設定專門的監督崗位或委員會,對董事的履職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同時,可藉助外部審計、法務顧問等專業力量,對董事的決策和行為進行獨立審查。
考核方面,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如決策正確率、企業經營業績提升情況、合規性執行情況等。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差異化獎懲機制,激勵董事勤勉盡責,防範執業風險和違規行為。
加強與被投資企業的溝通協作。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治理過程,與企業管理層、其他股東保持密切溝通。在決策前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及時獲取和反饋企業的經營資訊、財務資訊等。在資訊披露方面,與企業協同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資訊問題引發訴訟風險。
建立法律風險預警和應對機制。應建立專門的法律風險預警系統即時監測潛在的法律風險,關鍵指標包括法律法規動態、企業經營資料的異常波動、股東關係變化等,及早研判。
同時,應制定詳細的應對預案,針對股東訴訟、監管處罰等不同風險型別,採取差異化的風險處置方案。例如,面臨股東訴訟時,應迅速收集證據並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及時應對。
結論
在新公司法下,國資基金委派董事面臨著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一旦引發訴訟,將嚴重損害國資基金和被投資企業的利益。為有效防範風險,需最佳化董事選拔和培訓機制,建立嚴格的監督考核體系,加強溝通協作,並完善風險預警和應對流程,從而保障國資基金的合法權益,促進國資基金與被投資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這不僅有助於實現國資的保值增值,也有利於整個市場經濟的有序執行。
作者 | 安理律師事務所顧問馬鳴悅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新公司法下國資基金委派董事的法律風險與防範。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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