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告:以下內容為行業警示錄,切勿模仿,如模仿,風險自擔。
震驚金融圈!
很多投資人的副業要被監管創飛了。。。
以下是深圳證監局對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情況通知。。。違規行為包括:提供融資諮詢、居間服務,收取費用。透過自媒體銷售投資課程,主要收入來自返佣。銷售投資標的股權,利用基金退出問題獲利。協助非公司員工違規獲取基金從業資格。辦公場所混同辦公,開展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等無關業務。

近日,深圳證監局釋出《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2025年第4期)》,對典型問題進行通報!

近年來,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轄區少數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資質實施或配合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發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於,相關人員合規意識淡漠,將私募基金管理人視同為一般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主動偏離或者放棄主責主業,個別機構甚至淪為犯罪工具。

現將相關情況及監管要求通報如下:
典型問題通報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因增量業務不足,與某房地產企業簽署《承銷協議》,向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推介該房企在偽金交所發行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計劃,並收取150餘萬元諮詢顧問費。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為多家債券發行人提供諮詢服務,對接金融機構資金,協助促成債券成交,並收取諮詢費。某股權類私募機構簽署數十份《融資服務合作協議》《融資諮詢服務協議》,約定幫助標的企業從該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融資,按融資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融資服務費。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管理費收入和業績報酬佔公司收入比重極低,主要收入來自實控人透過自媒體銷售“投資課程”,以及以關聯方或公司名義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推薦客戶獲取返佣。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無法實現基金退出。為解決基金退出問題,該管理人先以零對價受讓標的公司實控人及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再轉讓給第三方代銷機構推介的自然人投資者,所獲轉讓款大部分用於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該管理人獲利20餘萬元。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將多名非公司員工新增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遠端培訓系統,完成考核並配合提交認證資料,協助有關人員違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嚴重擾亂行業秩序。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與4家關聯公司混同辦公,辦公場所未懸掛該管理人招牌或者明顯標識,現場存在多名人員從事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投資經理與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資承接後者指定的7只城投債,後者向其支付相應報酬。某證券類私募機構與某債券發行人約定:以在管私募基金為該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援,該管理人則透過關聯方收取高額資金成本。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違反合同約定,以“融資顧問費”“投資顧問費”之名自行或者透過關聯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額資金,且未向投資者披露。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與關聯方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為該關聯方發行的理財產品提供諮詢服務,並按照認購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諮詢服務費。該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認購上述理財產品,該管理人收取的諮詢服務費未納入基金財產。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募集外部資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顯著低於第三方估值的價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資金成立的私募基金賣出持有的債券,短期內又以高於第三方估值的價格買回。

某股權類私募機構體內僅存1只備案基金,但設立數十個未備案有限合夥企業公開募資,不僅募資規模巨大,還向投資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數眾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轄區多家管理規模較小的私募機構,採用出讓實際控制權但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賣殼”方式,完全讓渡管理人運營管理許可權,個別法定代表人還從受讓方處領取“代持費”,上述私募機構最終被犯罪分子用於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實控人及關聯方,控制該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證券賬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將在管私募基金作為非法配資活動的工具,將私募基金資產及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用於股票期貨交易,透過關聯方向賬戶借入方收取“保證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資者支付“保證金”和“利息”。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透過某中介機構開發的具有分倉、下單、結算等功能的分倉軟體,在其他私募機構在管私募基金中開設虛擬“子賬戶”,將虛擬“子賬戶”中的股票借入用於日內迴轉交易,或者再出借給下游券源使用方,並與相關方按約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監管要求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等監管要求,轄區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聚焦主責主業,謹慎勤勉履行職責,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利益輸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各私募機構應當持續最佳化專業投資能力,提升公司財務可持續性和規範化水平,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開展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拓展收入來源,有效防範衝突或無關業務風險向公司傳導。
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樹牢規範意識、責任意識,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健全利益衝突管控機制,加強關聯交易和從業人員投資的管控,杜絕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突破守法誠信底線,利用管理人資質實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通過出借管理人資質或者私募基金賬戶配合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各私募機構應加強資金、人員、 系統等方面的投入,保證持續符合法規規定的持續經營條件。已無持續展業能力的私募機構,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自主登出,不得參與“買殼”“賣殼”“炒殼”等擾 亂市場正常秩序的活動,嚴防成為非法金融活動載體的風險。
下一步,深圳證監局將持續加強對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監管檢查力度,嚴肅問責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督導各私募機構聚焦投資主業,完善合規風控機制,不斷提升專業化和規範化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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