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譯本全文|美國上訴法院駁回Tiktok提出的在最高法院裁決期間暫停執行禁令的緊急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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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何淵,DPOHUB主理人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美國時間星期五(12月13日)駁回了TikTok的提出的在等候最高法裁決期間暫停執行禁令的緊急動議。這款短影片分享應用軟體要求暫時禁止執行一項要求其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在1月19日前撤資否則將被封禁(“非售即禁”)的法律。
以下是裁定書中譯本全文: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

2024年9月任期,第24 – 1113號

案件編號:DOJ – Pub. L. No. 118 – 50

提交日期:2024年12月13日
TikTok Inc. 和 ByteDance Ltd.(申請人)訴梅里克·B·加蘭(以其美國司法部長的官方身份,被告)
與第24 – 1130號、第24 – 1183號案件合併審理

法官:斯里尼瓦桑首席法官、拉奧巡迴法官、金斯伯格高階巡迴法官

裁定書

考慮到針對《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敵手控制應用程式法案》(公法第118 – 50號,以下簡稱“該法案”)的初步禁令動議、政府的回應以及申請人的答覆,

本法院裁定如下:動議被駁回

根據各方的請求,本法院加快了對本案的審議,以確保在該法案的禁令生效前有足夠時間向最高法院請求緊急救濟。根據各方提議的時間表,本法院於2024年12月6日一致維持了該法案在申請人提出的每項主張方面的合憲性並駁回了申請人提出的臨時禁令和任命特別主事官的替代請求作為無實際意義的
申請人現在尋求“暫時暫停”,以便“為進一步審議創造時間”。他們辯稱,禁令將“使最高法院能夠更有序地審理此案”並“給即將上任的政府時間來確定其在此異常重要事項上的立場”
然而,申請人並非僅僅尋求中止本法院的命令,而是尋求禁止執行一項推定有效的國會法案。參見特納廣播系統公司訴聯邦通訊委員會,507 U.S. 1301, 1302 (1993)(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在辦公室內)。這種“針對執法的臨時禁令實際上是對一項法案的暫停,推遲了國會選定的實施其選定政策的日期”。見亞特蘭大市中心汽車旅館公司訴美國,85 S.Ct. 1, 2 (1964)(布萊克大法官,在辦公室內)。特別是在本案中,由於該法案反映了國會和總統的審慎選擇,設定了一個明確的270天期限——如果滿足某些條件,總統可延長(且僅可延長)一次,最多90天——之後該法案對TikTok的禁令將生效。參見判決書第18-19頁。
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先例

,在這些先例中,法院在駁回對國會法案的憲法挑戰後,

在向最高法院尋求複審期間禁止該法案生效

。申請人依賴其根據第一修正案提出的主張,為初步禁止該法案提供理由。關於這些主張,本法院已一致認定該法案在嚴格審查下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要求。

因此,鑑於該裁決、申請人向最高法院尋求進一步複審的可用時間,以及在最高法院考慮調卷令申請時保留其決定是否及在何種程度上給予任何臨時禁令救濟的酌處權,本法院認為對該法案下達臨時禁令是不合理的

全體法官一致透過

法院代表:馬克·J·蘭格書記員

撰寫人:勞拉·M·摩根副書記員

以下是裁定書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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