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裁決:禁止21歲以下成年人買手槍違憲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週四作出歷史性裁決,推翻了一項自1968年實施的聯邦禁令,該禁令禁止向18至20歲的美國人出售手槍。
這條法律是國會於1968年起實施的“綜合犯罪控制與安全街道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規定聯邦禁止向21歲以下的成年人銷售槍械。
美國菸酒槍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是負責執行這項法律的聯邦機構,因此成為此案的被告。原告則是槍械政策聯盟(Firearms Policy Coalition, FPC)。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裁決中指出,禁止向21歲以下的成年人出售手槍的聯邦法律不符合美國的歷史傳統,並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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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引了2022年最高法院在“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Inc. v. Bruen)中的判決,該判決認定紐約州的一部於1913年透過的“限制攜槍”的法律違憲,根據紐約州該法律,民眾必須在取得許可後才能攜帶手槍前往公共場合。
最高法院認定,攜帶手槍受到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不需要向政府申請許可。
這一次,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意見宣告中寫道:“最終,第二修正案的條款將18至20歲的個人納入了‘人民’之列,他們的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受到保護。”此外,法院認為聯邦政府提供的歷史證據不足以支援當前的槍支購買禁令,尤其是在19世紀的證據與建國時期的相關記錄存在矛盾的情況下。
目前尚不清楚該裁決將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何種直接影響,近年來,最高法院在槍支管制問題上採取了更為保守的立場,堅決遵照國父制定的憲法第二修正案進行判決,將各州多個已經實施上百年的限制槍支法律判定為違憲。
不過,最高法院也維持了一項長期聯邦法律,禁止受到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人持有槍支。
未來幾周內,最高法院還將審理一個關鍵案件,該案要求槍支製造商為槍支暴力承擔責任。這也是匪夷所思的,從來沒聽過一個汽車製造商要給人為車禍承擔責任,而在槍支問題上,卻要槍支製造商為犯罪分子的槍支暴力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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