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見面”女生被開除事件,到底誰在作惡?

文 | 丁毅超
2024年底,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與烏克蘭退役電競選手Zeus的“親密互動”,被後者拍下並直接釋出在私人粉絲群中。影片照片迅速流出,網路譁然。時隔半年,2025年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釋出公告:擬給予李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一紙公告引爆更大的輿論漩渦。
部分聲音將此斥為“公開羞辱”,認為校方在傷口上撒鹽。而遠在烏克蘭的Zeus輕飄飄一句“不知她有男友”、“影片不露骨”,更似火上澆油。校方、學生、外籍電競明星、洶湧的民意……一場關於隱私邊界、校規執行、道德尺度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巨大漩渦,將大連工業大學和李某某徹底捲入風暴中心。
這不僅僅是開除一個學生那麼簡單。它撕開了現代中國社會敏感而複雜的神經:當私人行為被置於公眾放大鏡下,個體權利與集體名譽、個人自由與社會規範,究竟該如何艱難地劃界? 這場風波,註定沒有簡單的答案。
事件起因
2024年12月16日,當時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在上海參加一場電玩賽事期間,與烏克蘭著名電競選手Zeus發生了一些“超出粉絲與偶像關係”的親密行為。此後,Zeus在其個人粉絲群中釋出了與李某某的一些親密照片和影片,導致此事迅速在網路輿論場發酵,並持續引發熱議。
在事件發酵半年之後,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於2025年7月8日釋出了一則《關於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公告指出,鑑於李某某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學校擬對其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關於處分送達方式與申辯期,公告中詳細說明,學校已於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間,透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多種方式,向李某某送達了《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此次釋出的公告送達,旨在“充分維護各方權利”,並明確告知李某某,如有異議,可在2025年9月7日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
夾雜著性別爭議、權利邊界等一系列問題,這一公告被迅速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是權利保護,不是侵犯隱私
由於公告中寫明瞭李某某的名字,這迅速引起某些媒體和自由派人士對公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質疑。部分激進人士更是將此視為公開的個人羞辱,指責學校的行為加重了對李某某的損害。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做法即便不是缺乏法律意識,也是對法律過度地創造性解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大連工業大學的通知是一份公告。公告送達是一種兜底式的送達方式,公佈被送達人的姓名是公告送達有效性的前置條件。某些不諳法律的記者宣稱“儘管公告送達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情況下公開資訊即便涉及犯罪嫌疑人,都會隱去真實姓名。”只要這些質疑者肯動用自己的手指查詢下各家法院的公告送達,就可以發現法院也不會隱去被送達人的姓名。
其次,大連工業大學沒有任何侵犯李某某隱私權的故意。在公告中,學校沒有任何關於事件具體細節和人物的描寫,僅僅寫道“鑑於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與去年江西師範大學因為虐貓開除學生的公告對比,這顯然是學校為了避免侵犯隱私權,僅以最低限度的方式告知處罰事由。如果這也能稱為侵犯隱私權,難道某些人是想以後處罰告知書上都不寫處罰事由?
最後,公告送達的目的恰恰是為了保護李某某的權益。眾所周知,學生和大學之間存在天然的強弱之分。所以從法益平衡的角度看,大學一方往往被要求承擔更多的責任。公告送達就是一種加強大學義務的方式。它以近似強迫的方式大幅提高大學的告知義務,試圖保證學生的申訴權。如果因為公告送達可能侵犯隱私權,那以後學校聯絡不上學生的情況下,我們又怎麼保護學生的申訴權?
強制退學還是開除學籍
嚴格而言,大連工業大學的這份擬處分公告存在明顯的法律瑕疵。大連工業大學表示,其做出的開除學籍處分,依據之一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是關於“退學”處理的規定,不涉及開除學籍。開除和退學產生的實質性結果非常接近,但兩者的法律關係不盡相同。許多媒體和學者對大連工業大學的適用錯誤進行了正確地批評,但卻過分放大了問題的嚴重性。
一方面,這是一份擬處分公告而不是最終公告,其中的法律法規適用問題完全可以在正式通告中加以澄清。或者說,這種“擬”的性質,也為學校在後續程式中糾正其法律引用錯誤留下了空間。抓住適用錯誤就意圖推翻整個處理決定是典型的吹毛求疵。用庭審事務的話來說,程式性瑕疵不影響案件的實質性審判,這往往更多是庭審中一方在陷入事實決定性不利的情況下采用的拖延策略。
另一方面,從大連工業大學引用第三十條看,強制退學也是可行的處理路徑。尤其是考慮到李某某在過去數月拒絕與學校溝通的事實,她極有可能也沒有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簡稱曠課)。這足以觸發大學關於退學的相關規定(當然也可以引用校規第二十四條關於曠課的規定進行開除)。與開除作為明確的行政管理事項不同,退學更多是大學作為自治團體的意志體現。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在司法實踐上,退學不必然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此外,直接以曠課強制退學可能是一種可能更溫和的處理方式。當然以如今網際網路輿論的激烈程度,即便是曠課退學也會被某些人扒出真實情況。但這種方式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引用第十九條的不正當交往所產生的國格和校譽方面的爭議。
慣犯Zeus與不正當行為
面對洶湧澎湃的輿論,遠在烏克蘭的Zeus也坐不住了。7月13日,他在社交媒體上表示,第一,他拍攝的影片和照片沒有任何露骨內容;第二,他不知道李某某與他發生性行為時有男朋友;第三,他未婚。這份明顯帶有推脫性質的宣告立刻成為了許多人指責大連工業大學和部分輿論上綱上線的武器。問題是,Zeus說得話靠得住麼?
關於第二點,由於此事只有兩位當事人能夠知曉,筆者不多分析。關於第三點,Zeus在那個時間點是否未婚我們無從知曉,但他在社交媒體寫道,“另外,我要宣告:我沒有結婚,也沒有戀愛——關於“妻子”或“家人”的謠言純屬謠言。”(Also, for the record: I was not married, not in a relationship — rumors about a “wife” or “family” are simply false.)
這可能相當程度站不住腳。至少他顯然有意混淆可能的未婚單身男士與未婚離異帶娃男士之間的區別。否則社交媒體上也不會有人到處拿著Zeus和小女孩的合照到處質問他。

撇開難以證實和證偽的第二第三點,Zeus在其個人粉絲頻道傳播的影片和照片可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物證。相信任何一個看過這些物證的人,很難會承認其中沒有任何露骨或者不當內容。結合其在頻道中的炫耀姿態,即便是以某些人口口聲聲的國外標準,這也是典型的物化行為,並且李某某不是Zeus在粉絲群中唯一炫耀過的女性,他在越南的行程中也將類似主題的照片和影片傳送到粉絲群中。
毫無疑問,Zeus是個慣犯,尤其是考慮到Zeus在回覆中“我沒有做錯任何事。唯一遺憾的是,那個女孩從未提過她有男朋友。”(I did nothing wrong. The only unfortunate thing is that the girl never mentioned she had a boyfriend.)他自我宣告的真實性顯然需要打上極大的疑問號。以Zeus的宣告為這種明顯不正當性行為開脫的做法與一葉障目無異。至於easy girl和巴西廉價牛排的故事,由於Zeus在出事後第一時間刪除了發言,所以只能成為賽博空間中的永恆懸案,無從知曉真相。
更為糟糕的是,如果問題真的只是出在李某某沒有告訴他有男朋友的事情,那麼李某某的行為就變得更加惡劣。每個人可能都需要捫心自問下。假裝自己沒有男朋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是否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尤其是考慮到李某某自稱其是Zeus狂熱粉絲的情況下,她理應知道Zeus這種慣犯喜歡傳播不雅影片的問題。在明知存在這類風險的情況下,她為何沒有制止拍攝就是一個更為值得思考的問題。
到底是誰在進行“羞辱”?
關於李某某行為是否正當的問題進一步引發我國輿論在性觀念問題上的撕裂。一時之間,關於性保守和性解放的問題再次回到久違的輿論爭議焦點。部分人士甚至直接將大連工業大學的公告視為“蕩婦羞辱”和“新時代浸豬籠”,更有甚者高呼“警惕中國塔利班化”,還有把革命導師抬出來搞綁架的。
不得不說這些提法非常具有傳播學效果,問題是稍加觀察我們就會發現,這些煽動性內容無一不是對事實的關鍵部分避而不談,東拉西扯煽情控訴話術綁架。
而且,正是這幫媒體在在本次擬開除事件的爭議中扮演了關鍵性的災難角色。對事實避而不談,大肆炒作蕩婦羞辱,故意模糊和混淆當代社會常見的跨國兩性關係、單身男女之間正常的自由性關係和本次事件中的關鍵區別,透過把所有人拉下水的方式扭曲事件實質,煽動極端情緒。
並且,批判不正當性行為不等於蕩婦羞辱,將社會輿論對不正當性行為的批判套上“蕩婦羞辱”的標籤進行渲染,不僅是對社會輿論正常良俗認知的極端歪曲,同時實際上放大了李某某行為的嚴重性,導致李某某在道德上陷入更加不堪的境地。
另一方面,關於李某某行為是否有辱國格或者校譽則是另一個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比如如何認定國格和校譽受損就是輿論反覆指出的問題。校方的定義或許存在問題,問題是,一開始根本沒人關注這個事情。事實上將有辱國格校譽擺上標題的恰恰也是媒體人自己。只要不是槓精,都應該能顯而易見的想明白一個學校出的只有幾十瀏覽量的公告,和一個被各大媒體炒作煽動之後形成全民爆點之後,其性質和影響力有多麼不可以道理計。

這種做法導致國格議題進一步成為問題焦點,增加了李某某所承受的社會壓力。特別是如果李某某不能透過訴訟推翻學校的決定,那麼李某某的行為將永久性地與不愛國形成意象關聯。這產生的進一步傷害並不比zeus在粉絲群釋出小影片來得低。
不過一個非常有趣的事情是,當國內許多輿論將問題聚焦在是否有辱國格校譽時,國外社交媒體和論壇則將重點放在zeus行為的不道德上。
總之,如果真覺得李某某是受害者,那麼除了烏克蘭人Zeus之外,這些大肆傳播並扣標籤煽動的媒體也是重要責任人。
本質還是身體自決權問題
媒體作惡之外,對李某某行為本身,以及校方處置的爭論,背後實際上是20世紀後半葉以來的身體自決權(自主權)問題。或者更準確的說,身體自決權的邊界問題。這突出表現在是否能夠自殺、能夠墮胎等許多問題上。當然,女性的性自主權是其中最具媒體聲量的問題之一。
單純從我國法律的制定意圖看,李某某的行為無疑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更具體地說,無論是否對Zeus隱瞞,她揹著男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夫妻以及伴侶間的忠貞義務。當然許多人可以弱化男女朋友之間義務的強度,但即便如此,也只是減輕了違背忠貞義務的程度,而不是徹底消除這一義務。
亦或者說某些人覺得男女朋友之間不存在忠貞義務,所以男女朋友關係下不可能存在出軌問題?當然,有不少人確實持有上述觀點,尤其是某些急於瓦解家庭結構的左翼群體中巴不得與性別激進人士一起瓦解一切。但李某某的行為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確實不能算正當行為。某些律師或者法學學者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典型的西方自由主義法學表現。
同時,“遵守男德”也是這幾年性別議題群體塑造的主要議題之一,意思是“有婦德就要有男德”,並且這種“男德”的標準顯然涵蓋了對非婚姻情侶中的男方的。這種時候出來否認義務,顯然只會在大眾面前暴露某些人群的雙標本質。
跳出實證法和性別矛盾的層面,在更形而上學的層面,身體自決權的邏輯也存在明顯問題。對深受現代性影響的原子化個體而言,身體自決權是一個非常自然的問題,即我為什麼不能支配我自己的身體。特別是當現代性下個體意志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時,個體對自身身體的支配成為了其意志絕對性不可或缺的表現。
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這不是很好麼?只要我自己爽到了就行了。問題是,如果所有的個體意志都這樣,那麼人類還能不能存在穩固的社會形式?或者套用霍布斯自然狀態的例子解釋,你怎麼保證你可以持久地爽,而不是爽了一秒就沒了?
這也是社會共識機制,或者說公序良俗的重要性之所在。沒有穩固的倫理共同體作為支撐,絕對的個體意志之間只能在不斷的還原中分裂為無數的自由意志相互鬥爭。
不要覺得這個事情很抽象,事實上這種事情已經發生。舉一個環保主義者的例子。素食主義者可以普遍同意不吃肉,但在是否可以食用雞蛋牛奶這樣的動物衍生品上,他們就分裂成為了蛋奶素食主義者和非蛋奶素食主義者。
另一些人則更進一步,認為以是否具有感受性區別對待動物和植物是一種動物中心主義表現,所以要同等地保護植物。生態學家納斯則在理論上將問題發揮到了極致。他指出既然在應然的層面上動物和植物都需要同等保護,那為何微生物和細菌就要被排除在外。
身體自主權的問題同樣如此。共識機制的意義就在於它提供了一套大多數人接受的倫理規範準則,確定了共同體內部的大致道德界限。那些試圖為不正當行為正名的人可能恰恰忘記了正是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蘊和鮮明的價值導向,也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了文化支撐。
就李某某個體命運而言,筆者不得不遺憾地指出,她拒絕與學校一切溝通的行為並沒有展現出一個成熟的民事行為主體處理事情的應有姿態。特別是在這一過程中,她家庭也存在明顯的失察或者放任,沒有在她拒絕溝通的情況下幫助她與學校進行有效溝通。這是否意味李某某家庭教育本身存在缺陷,是一個離題稍遠但十分關鍵的問題。
至於學校是否處罰過重,則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程度問題。至少筆者認為,如果之前能進行有效溝通,李某某還是有可能避免開除這一頂格處罰。
總而言之,大連工業大學對李某某的開除決定,如同一枚投入深潭的巨石,激起的遠非漣漪,而是層層疊疊的滔天巨浪。隱私權與程序正義的碰撞,高校懲戒權與學生權益的邊界,特別是圍繞“身體自主權”與“公序良俗”的激烈撕扯,無不暴露出當下社會共識機制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當個體意志追求“自己爽到就行”時,如何維繫社會穩固的倫理形式?在缺乏普遍接受的道德準則時,社會各群體正各自為營地主張其倫理立場,導致“共識機制”的破碎,加劇了社會摩擦。若不正當行為被輕易開脫,道德底線恐將不斷退讓 ,這無疑是對社會凝聚力的嚴峻考驗。
重建共識機制,其難度不亞於在流沙之上築城。然而,當每一個類似事件都淪為立場先行的激烈對抗,我們失去的將不僅僅是一個學生的學業,更是社會彌合裂痕、凝聚共識力量的可能。
我們必須明白,社會穩定不僅依賴於經濟發展和法律框架,更取決於其能否彌合價值觀衝突,重建一個基於“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和“近代以來及至建國以後最大程度共識”的、具有“深厚文化底蘊和鮮明價值導向”的共同道德羅盤。重建共識機制雖然困難重重,但已成為當前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首要任務,關乎社會和諧與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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