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工業大學開除女生的理由,不一定是“有辱國格”

昨天在大號寫了一篇關於烏克蘭選手zeus和大連工業大學某女生的文章。
其實流量挺好,但今天思考了一下還是刪掉了。主要是公眾號發完了就沒法編輯,只能重發一篇補充的,而今天大號推送次數已經用掉了,所以在小號發一下。
現在有個說法我覺得還挺有道理的。
1,學校開除公告裡,先提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
這一條主要是說學生如果曠課太多,無法完成學業,開除學籍。
後面才提的備受爭議的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
2,“學校已於2025年4月15日至24日透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李某某送達《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保障各方權利,現改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李某某若對擬處分決定持有異議,可在 9月7日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陳述、申辯。”
這條意味著學校很長時間聯絡不上這位女生了,所以透過公告的方式公佈處分決定。
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辯。
因為如果學校當時就覺得事情太丟人開除,那早就應該開除了,沒必要等到現在。
現在開除,除了學校想搞個大新聞沒有任何動機啊。而高考本科志願已經填過了,學校沒有任何搞個大新聞的動機。
所以合理推測真實情況是女生在事情發生後曠課太多,學校聯絡不上女生,最後發了公告開除。
我依然不認為這位女生的行為“有辱國格”,也不贊同學校公佈她全名的行為,同時依然覺得大連工業大學自己校規比較搞笑。
比如學生打麻將,處分。
喝酒,處分。
大學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處分。

看淫穢影片,處分。

和外國人不正當交往,處分。
真按這個篩一遍,估計整個大學沒幾個男生能順利畢業,都要處分。
屬於“嚴格立法,選擇執法”的那種校規,不是一個好法規。
同時認為zeus是這件事裡最壞的那個人,不應該把矛頭都對準這位女生。
他現在跑出來說“沒想過有這個後果”、“自己沒有家室”、“趕緊平息”吧,只能說一句話都別信。
但前面提到的原因,也是一種可能性。不能因為提到了他們自己的搞笑校規,就認為全都是因為這件事開除學生。
如果真是因為曠課太多被開除,我覺得沒啥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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