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欺負老實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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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失聯了

昨天的文章,被神秘力量帶走了。

再加上之前被刪的那篇,看來,河南的大象碰不得。

那就只能說說允許說的吧。
昨天青島出了路虎女逆行打人事件的通報,雖然在情感上,通報站在路虎女那邊,雖然是不是“尋釁滋事”還有爭議,但對通報最後的處理結果,我還是可以接受的。
我覺得問題更大的,是騎行男孩被碾壓身亡案。
昨天,涉案司機姜永亮的妻子、家屬孫先生、周兆成律師 分別發聲,我總結了一下,現在是這樣的:
司機姜永亮現在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羈押在容城看守所,但他對自己被認定的罪名錶示不認可,認為這是意外,自己沒有犯罪。
涉事司機一家想盡辦法湊到了20萬元,希望給死者家屬做出補償,但最終錢被退回,他們希望能見到死者家屬,當面道歉並盡全力彌補。
司機妻子孫女士患有白血病,家裡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還有兩個70多歲的父母,出事以後對他們家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雪上加霜。

說句殘酷的話,司機妻子的白血病,多少給他們爭取到了網友的同情和關注,多一分同情和關注,他們的處境可能就多一分保障。

但是,一想到男孩家屬退回了司機家屬湊齊的20萬元,並且沒有見司機家屬,就知道男孩家屬沒有善罷甘休,我又對司機一家的命運感到擔憂。

如果我是司機,我也會覺得自己並沒有犯罪,而這就只是意外。

現在司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羈押,和民眾樸素的道德觀念起了巨大的衝突。

司機正常駕駛,沒有超速沒有逆行,誰能預料到,一群腳踏車從對面騎過來,其中有一個騎腳踏車的孩子突然跌到對面的車道呢。在那麼緊急那麼短的時間內,要求一個正常駕駛的司機0秒剎車避免悲劇,也太強人所難了。

說白了,當時的情形,根本不在司機的可預見範圍內。

司機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又不是存在過失,而是因為不能預見的原因,才導致最後的悲劇,這應該屬於“意外事件”,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要知道,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對一個並沒有主觀犯罪意圖的人來說,無異於飛來橫禍。

我覺得司機的律師周兆成律師說得好:

案發地雖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實際上已處於開放使用狀態,所以本案還是應該被認定為交通事故。

既要調查涉事司機的駕駛行為、車輛狀態、是否超速、是否違反交通規則等關鍵要素,也應該探究道路施工方與發包方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是否設定了安全警示標誌、採取了有效的防護措施等。

除了司機外,包括道路發包方、承建方以及小孩父親、活動主辦方是否要擔責?每一個因素都對死亡結果有重要影響,只追究司機一個人的責任,是不是勉強?
我不是專業律師,但我覺得,我可以接受司機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民事賠償,但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恰恰相反,小男孩的父親,不停勸導,讓未滿上路年齡的孩子在馬路上競駛,讓孩子處於危險之中,最終釀成了悲劇,他作為父親,根本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職責,應該被羈押甚至被判有罪的,是他。

當然,這個案子還在審理中,最後結果如何還不得而知。但,現在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羈押,這和人們的期待差距太大。

人們之所以如此關注這個事件,是因為這樣的飛來橫禍,可能會發生在每一個人頭上,而一旦發生,你將毫無規避的可能。人們現在發聲支援司機,是在拯救多年後可能的那個自己。

這個案件註定會成為參考案例,決定著以後很多年很多事情的走向,因此,人們格外希望這個案子能夠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要有自己的權威性,但法律也應該有一個積極的、明確的道德指向,守住普遍道德的底線。
這個司機一看就沒後臺,而且過得並不如意。有一個細節是,事發當日,司機是從工地加班回家,在路上發生的意外。

希望法律不要欺負老實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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