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釋出:美國優先投資政策

本備忘錄致:
財政部長(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

國防部長(SECRETARY OF DEFENSE)

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

商務部長(SECRETARY OF COMMERCE)

勞工部長(SECRETARY OF LABOR)

能源部長(SECRETARY OF ENERGY)

國土安全部長(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環境保護署長(ADMINISTRATOR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美國貿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

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聯邦調查局局長(DIRECTOR OF 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主題:美國優先投資政策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我特此指示如下:
第1節、原則與目標。美國的投資政策對我們的國家和經濟安全至關重要。歡迎外國投資並加強美國世界領先的私人和公共資本市場,將是美國黃金時代(Golden Age)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美國在技術和我們的整個經濟領域擁有全世界最具吸引力的資產,而且我們將讓我們的海外盟友更容易用他們的資本支援美國的就業、美國的創新者以及美國的經濟增長。
美國的盟友及合作伙伴的投資可以為美國創造數十萬個就業機會及大量財富。我國致力於維護強勁、開放的投資環境,以使我們的經濟和人民受益,同時提高我們保護美國的能力,使其免受可能伴隨外國投資而來的新的、不斷變化的威脅。
然而,不計一切代價的投資並不總符合國家利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在內的某些外國對手,系統性地操控及推進對美國公司和美國資產的投資,以獲取尖端技術、智慧財產權以及在戰略產業的影響力。PRC以公開和隱蔽的各種方式實施這些策略,而且經常透過第三國的合作公司或投資基金進行。
經濟安全就是國家安全。PRC不允許美國公司接管其關鍵基礎設施,美國也不應當允許PRC接管美國的關鍵基礎設施。與PRC有關聯的投資方正在將美國的技術、糧食供應、農田、礦產、自然資源、港口和航運碼頭等寶貴的資產作為目標。
PRC還在越來越多地利用美國資本來發展其軍事、情報和其他安全機構並使之現代化,這對美國國土以及駐世界各地的美國武裝部隊構成了重大風險。與此相關的行動包括開發及部署兩用技術、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先進常規武器,以及針對美國及其人民的惡意網路行動。透過其國家軍民融合(Military-Civil Fusion)戰略,PRC透過強迫中國民用公司和研究機構支援其軍事和情報活動,來擴大其軍工綜合體的規模。
這些中國公司還透過以下方式籌集資金:向美國投資者出售在美國和外國公開交易所交易的證券;遊說美國指數提供商和基金將這些證券納入市場產品;以及採取其他行動以確保獲得美國資本及附帶的無形利益。透過這種方式,PRC利用美國投資者為其軍事發展和現代化提供資金。
第2節、政策。(a) 美國的政策是保持開放的投資環境,以幫助確保未來的人工智慧和其他新興技術在美國本土建成、創造及發展。我們的盟友及合作伙伴——其中一些擁有龐大的主權財富基金——對我國經濟的投資支援著我們的國家利益。本屆政府將使美國成為全世界投資額最大的投資目的地,造福於我們所有人。
(b) 而對於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個人資料和其他敏感領域的美國公司企業的投資,對外國投資者獲取美國資產的限制將根據其與PRC和其他外國對手或威脅行為體的掠奪性投資和技術收購行為的可核實距離和獨立性而相應地放寬。
(c) 美國將基於客觀標準建立一個加快的“快車道”(fast-track)程式,以促進特定盟國及合作伙伴來源的對美國先進技術和其他重要領域的美國公司企業的更大投資。該程式將允許增加外國投資,但須遵守適當的安全規定,其中包括要求特定外國投資者避免與美國的外國對手合作。
(d) 本屆政府還將加快對在美國的任何超過10億美元投資的環境審查。
(e) 美國將減少公共和私營部門的資本、技術和技術知識被諸如PRC等外國對手利用。美國將制定新規則,阻止美國公司和投資者投資於推進PRC國家軍民融合策略的產業,並阻止與PRC有關聯的人收購美國的重要企業和資產,只允許那些服務於美國利益的投資。
(f) 美國將利用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其中包括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以限制與PRC有關聯的人投資於美國的技術、關鍵基礎設施、醫療保健、農業、能源、原材料或其他戰略部門。本屆政府將保護敏感設施附近的美國農田和房地產,並將尋求透過與國會協商等方式,加強CFIUS對“綠地”(greenfield)投資的許可權,以限制外國對手獲取美國敏感技術(特別是人工智慧)方面的人才和作業,並擴大CFIUS可管轄的“新興和基礎”(emerging and foundational)技術的範圍。
(g) 為了減少投資者的不確定性、減輕行政負擔並提高政府效率,本屆政府將停止對來自外國對手國家的美國投資使用過於官僚、複雜和無限期的 “緩解 ”(mitigation)協議。一般來說,緩解協議應包括公司企業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完成的具體行動,而不是永久及昂貴的合規義務。這樣將使更多的行政資源被用於促進關鍵夥伴國家的投資。
(h) 美國將繼續歡迎並鼓勵所有外國人士的被動投資。這些投資包括不附帶投票權、董事會或其他治理權的非控股股權和股份,且不賦予任何管理影響、實質性決策或非公開獲取技術或技術資訊、產品或服務。這有助於我們的尖端企業持續受益於外國投資資本,同時確保保護我們的國家安全。
(i) 美國還將利用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來進一步阻止美國人投資於PRC的軍工部門。這可能包括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透過凍結資產或其他行動實施制裁,其中包括根據2020年11月12日第13959號行政命令(《應對來自為中共軍事企業融資的證券投資的威脅》,Addressing the Threat From Securities Investments That Finance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經2021年1月13日第13974號行政命令修訂(修訂第13959號行政命令 -《應對來自為中共軍事企業融資的證券投資的威脅》)和2021年6月3日第14032號行政命令(《應對來自資助PRC某些公司的證券投資的威脅》,Addressing the Threat From Securities Investments That Finance Certain Compan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採取的行動,以及根據2023年8月9日第14105號行政命令(《應對美國對受關切國的某些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投資》,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採取的行動。根據2025年1月20日的總統備忘錄(《美國優先貿易政策》),本屆政府正在對第14105號行政令進行稽核,以審查其是否包含足夠的控制措施來應對國家安全威脅。
(j) 本次稽核將以2020年和2021年在我的授權下采取的措施為基礎,並考慮對美國在PRC半導體、人工智慧、量子、生物技術、高超音速、航空航天、先進製造、定向能源等領域以及受到PRC國家軍民融合策略影響的其他領域的對外投資實施新的或擴大的限制。包括科技政策辦公室在內的相關部門應定期稽核及更新所涵蓋的領域。作為稽核的一部分,本屆政府將考慮對包括私募股權、風險投資、綠地投資、企業擴張以及對上市公司證券的投資等投資型別實施限制,其來源包括養老基金、大學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限合夥投資者。美國的大學早就應該停止透過投資決策來支援外國對手,就像它們應該停止向恐怖主義的支持者提供大學入學機會一樣。
(k) 為進一步減少美國人投資於外國對手的動機,我們將審查是否暫停或終止1984年《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協定》(United States-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Convention)。該稅收協定以及PRC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和美國對PRC商品和服務給予無條件最惠國(Most Favored Nation)待遇的相關承諾,導致了美國的去工業化及PRC軍事技術現代化。我們將努力扭轉這兩種趨勢。美國投資者將投資於美國的未來,而不是PRC的未來。
(l) 為了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儲蓄並將其用於美國的增長和繁榮,本屆政府還將:
(i) 確定《外國公司問責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所涵蓋的公司企業是否遵守了適當的財務審計標準;
(ii) 審查外國子公司在美國交易所交易時使用的可變利益實體和子公司結構,這些結構限制了美國投資者的所有權和保護,以及對這些公司欺詐行為的指控;
(iii) 恢復1974年《僱員退休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Security Act)所要求的最高信託標準,努力確保外國對手公司沒有資格獲得養老金計劃繳款。
第 3 節、實施。本備忘錄第2節中規定的政策應在法律和現有撥款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內部計劃和預算流程,按以下方式實施:
(a) 關於本備忘錄第2(a)至2(k)節,財政部長應與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美國貿易代表以及財政部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行政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負責人協商,並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許可權與成員協調,採取行動,包括頒佈規章制度,以支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經修訂的1950年《國防生產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第721節以及其他法律賦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以實現本備忘錄的宗旨。
(b) 關於本備忘錄第2(d)節,環境保護署署長應適當地與其他機構負責人協商,以實現本備忘錄的宗旨。
(c) 關於本備忘錄第2(l)(i)節,財政部長應酌情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合作;關於本備忘錄第2(l)(ii)節,司法部長應與聯邦調查局局長協調,根據目前在國內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外國對手公司的可審計性、公司監督以及刑事或民事欺詐行為證據,就美國投資者面臨的風險提供書面建議;關於本備忘錄第2(l)(iii)節,勞工部長應根據1974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釋出更新的信託標準,適用於外國對手公司在上市證券中的投資。
第4節、定義。就本備忘錄而言,“外國對手”一詞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古巴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以及委內瑞拉政客尼古拉斯·馬杜羅(Nicolás Maduro)的政權。
第 5 節、一般條款。(a) 本命令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任何行政部門、機構或其負責人之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備忘錄應在符合適用法律並在撥款可用的前提下實施。
(c) 本備忘錄無意且不創設任何權利或惠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式性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基於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及其部門、機構或實體以及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亦或任何其他人員強制執行。

欲檢視原稿內容: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2/america-first-investment-policy/

本譯文僅供參考,只有英文原稿方可視為權威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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