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
未來,隨著更多銀行獲准設立AIC,中小險企的參股機會或將增多。這一政策標誌著“險資出資+AIC專業化管理”模式的逐步鋪開,為科技產業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本支援。
作者丨陳植
來源丨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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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天我們一直在研究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股權投資試點的具體操作方式。”一位中等規模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向記者透露。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支援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股權投資試點。
《通知》還明確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的三種方式,即保險資金可以依法合規投資AIC透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AIC所發行的債券,或參股AIC。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表示,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對保險資金具有三大積極影響:一是拓寬資產配置渠道;二是服務國家戰略與政策導向,透過支援科技創新和民企發展,險資能進一步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強化社會責任形象;三是可以探索“間接股權投資”新模式,藉助AIC的專業管理能力,保險資金可以降低直接股權投資的投研門檻,分散單一專案風險。
“透過這些天的討論,我們當前傾向透過認購AIC所發行的債券,引導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這位中等規模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告訴記者。究其原因,債券投資形式的投資決策相對更快,也契合保險資金的投資安全性訴求。
“險資出資+AIC專業化管理”執行模式有望鋪開
記者獨家獲悉,此前已有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嘗試向保險公司尋求募資,但由於種種原因,相關投資合作“不了了之”。
“當時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尚未開閘,保險公司也不知道這項投資是否具備可行性。”上述中等規模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向記者解釋說。
在他看來,《通知》的面世,無形間將拓寬保險資金的股權投資範疇。此前,保險資金的股權投資,主要以投資單個企業專案股權、以出資人(LP)身份出資保險機構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為主,也有部分保險資金流向第三方PE/VC機構所管理的創投基金與產業基金。
1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副局長肖遠企表示,從保險資金運用看,資本市場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是主要的投資方向,目前股票和權益類基金投資佔比是12%,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佔比是9%,兩項加起來是21%,這反映保險資金作為耐心資本、長期資本,在投資長期方面的優勢和決心。
這位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告訴記者,經歷一段時間的股權投資實踐,當前保險公司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前盡調、投資決策、投後管理、業績考核、創投機構管理人投資水準考察等方面都建立了日益完善的評估機制,未來保險資金投資AIC透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將成為他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的主流形式。
記者注意到,相比參與投資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與發行債券,受訪保險公司對參股AIC普遍持觀望態度。
上述中等規模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向記者透露,他們尚未研究參股AIC的操作可行性。究其原因,是當前五家AIC公司均由五大國有銀行發起設立,中小保險公司未必合適參股相關AIC。但隨著《通知》支援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一旦某些中小銀行獲准設立AIC,中小保險公司的參股機會或將隨之來臨。
民生證券研究院分析師張凱烽認為,《通知》允許險資參股AIC,意味“險資出資+AIC專業化管理”執行模式有望鋪開。
險資青睞AIC股權投資基金優質專案儲備與退出前景 “雙GP”操作有望落地
這位中等規模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告訴記者,在《通知》出臺後,公司高層迅速組織股權投資部門舉行多次會議,討論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的具體方式。
“最初,我們考慮參與投資AIC所發起的股權投資基金,但在實際投資環節,有些操作細則仍需明確。”他告訴記者。一是保險公司針對AIC所發起股權投資基金的投前盡調、投資決策、投後管理等相關操作規範;二是保險公司投資AIC所發起的股權投資基金的金額上限、以及單個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最高額度;三是AIC如何做好股權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工作以滿足保險公司的合規操作要求,都需要相關部門給出明確的操作指引與操作細則。
這令他所在的保險公司轉而傾向先認購AIC所發行的債券,作為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的主要方式。畢竟,透過認購AIC所發行的債券,保險公司也能引導更多保險資金透過AIC渠道“投早投小投科技”,作為耐心資本支援國家科技產業蓬勃發展。此外,當前五家AIC均由五大國有銀行發起設立,相關的AIC發行債券具有較高的信用評級,也能滿足保險資金的投資安全性訴求。
記者獨家獲悉,前些年個別AIC曾與保險公司有過接觸,希望後者能投資他們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但是,當時相關保險公司提議能否與AIC各自設立一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採取“雙GP”(雙普通合夥人)模式管理這隻股權投資基金,再運作保險資金以LP身份注資這隻股權投資基金。
究其原因,這家保險公司認為自己若能以GP身份參與這隻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際投資管理,相關投資決策的成功機率更高。但是,由於雙方均不知道“雙GP”模式能否獲批,這項投資最終“不了了之”。
在上述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看來,隨著《通知》支援保險資金依法合規投資AIC透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今“雙GP”模式的操作可行性相應大幅增加。
“近年,保險資金參與投資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的意願也在提升。”他告訴記者。隨著相關部門持續擴大AIC的業務運作區域,如今越來越多AIC與地方政府合作發起大型產業投資基金,積累大量當地優質專案,並在專案退出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在保險公司看來,這不但增強了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的專案投資成功率與專案退出操作前景,也令險資投資風險相應下降,因此保險公司也樂意以LP身份參與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注資,分享地方政府經濟轉型發展成果同時扶持更多科技企業成長。
險資參股AIC緣何選擇“觀望”
記者注意到,相比積極參與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與發行債券的投資,受訪保險公司對參股AIC持觀望態度。
前述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告訴記者:“現在討論我們是否參股AIC,還為時尚早。”
究其原因,是當前5家AIC均由國有大型銀行發起,若險資打算參股這些AIC,或許由行業頭部大型保險公司“參與”更合適。
在他看來,中小保險公司參股AIC並非沒有機會,但需要等待更多股份制銀行與地方銀行獲准發起設立AIC。
據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AIC,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等;
此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的註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記者多方瞭解到,100億元的實繳資本出資門檻,或令AIC股權投資試點地區當地銀行對發起AIC持相對審慎的態度。
“這也是我們暫時沒有研究參股AIC操作可行性的一大原因。”這位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向記者透露。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隱性因素也會影響保險公司對參股AIC的投資意願。
據《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顯示,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的股東,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應具備多項條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在這位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看來,保險公司要滿足這些條件,並非難事。但是,《管理辦法》所羅列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的某些情形,或影響保險公司參股AIC的獲批機率。其中包括“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異常”;“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等。
“這意味著風險綜合評級、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相對較低;或存在異常關聯交易的保險公司難以成為AIC的股東。”他向記者分析說。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