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完這個選題,脖子哥連夜解除安裝了順風車 APP 。
因為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是真的一點都不賠啊。
前幾天,武漢晚報就報道了件事,有位彭先生在路上發生事故,評估下來維修費 5 萬,這肯定是要走保險了對吧?結果人保保險直接發來了拒賠通知,理由是:擅自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

這車主看完人都傻了,自己只是開過順風車,又不是專職滴滴司機,怎麼就改變車輛性質了呢?
人保就拿出證據,說彭先生手機上有 107 單的順風車記錄,而且事故的時候,明顯繞路走,懷疑在接單,涉嫌營運獲利,這就保不了。
那彭先生當然就不服了,本身順風車是合理合法的共享出行方式,誰都可以做,也沒說算非得營運。而且自己這 107 單記錄也不是一天跑的,而是屯了五年的總量。
從 2021 年開始,他就在往返通勤的時候順路接點順風車的單,但一週不超過 4 次,而且在這個保險週期內(去年9月至今),一共才接了 50 單,放市面上根本不算多,這叫哪門子營運?

更別說,自己這天也沒在接單,根本不是在開順風車的時候出的事故,只是為了不走高速省錢繞了點路,你說接單就算接單了?那實在太草率了。
但人保很堅決,認為這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 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車主未告知,由此導致出險,保險公司可免責。” 。


這就很有意思了,難道說,不僅保險公司歧視順風車,連法規也不支援順風車嗎?
為了搞清這件事的來龍去脈,脖子哥就先找了五家保險公司的客服探探虛實,看看是隻有人保這麼幹,還是行業規則就是這樣,它們分別是人壽、太平洋、人保、平安和比亞迪車險。

這裡我就不拐彎抹角了,直接說結論:不管你是之前跑過順風車,還是在跑順風車的時候出事故,都有可能被拒絕賠付,這隻能看保險公司的良心。
首先,如果你剛好在開順風車的路上,發生了事故,那無法賠付的機率就很大了,這幾家的說辭也幾乎差不多。

平安:“ 你這是營運呀,你要辦營運險的。”脖子哥:“ 順風車不是營運啊。”平安:“ 你順風車也是盈利營運性質呀。”脖子哥:“ 但是我沒有改變我車輛的屬性啊。”平安:“ 你如果說在順風車平臺上接單,系統會檢測到你。如果出現交通事故,你這就屬於營運性質呀。你說你車子不是營運,但是你現在從事的就是營運活動哎。”
所以在保險公司眼裡,營運不是按照車子屬性定義,而是有沒有參與 “ 營運性質 ” 的活動,這裡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有沒有產生費用。
太平洋:“ 您非營運車輛就不能從事營運性質的。”脖子哥:“ 這種(順風車)是營運性質嗎?就是我本身也不是為了營運。 ”太平洋:“ 您不是為了營運,但是您就是接這個乘客的話,它是產生了一個支付費用的問題呀。 ”


你如果靠順風車賺錢,不就是營運車輛了嗎?所以就成 “ 擅自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 ” 了。
這個邏輯聽著好像有道理,但是吧但是,這裡有一個比較大的歧義。
順風車之所以非營運車也能做,就因為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說過,順風車是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但是吧,很多平臺的定價都比較複雜,究竟有沒有超過成本,這事兒很難說,很多車主可能真把它當成賺錢的途徑,最後怎麼判斷,確實是個問題。但保險公司這種一刀切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的。

這事兒在法規上應該怎麼判,咱們先按下不表,先說下一個問題。
那如果我不是在做順風車的時候出險,而是像上面彭先生一樣,只是之前跑過順風車,這會不會對賠付有影響?哎,這裡各家的說法就不太一樣了。
人壽明確表示,一碼歸一碼,不在開順風車的時候出險就沒事。
脖子哥:“ 我是接順風車也會那什麼(不賠付)嗎?”人壽:“ 那關鍵就要看您出險的時候,比方說你買的是私家車,不是營運性質的,那您如果說平時生活中開車是可以理賠的,那如果您當時出事故的時候,您在接單,那就賠不了了。因為你買的是非營運的。 ”

太平洋:“ 您如果在順風車平臺接單,他會認為您使用性質成為營運性質的。所以您就不要去順風車平臺接單,要麼您就去保險公司改批,改您車輛使用性質。”脖子哥:“ 但是我的車是不是營運車輛,我怎麼改他的性質啊?”太平洋:“ 那您就不要再接單,您要接單的話,後續一旦發生了事故(就不行),因為您接單就產生了這個一個盈利為目的了。”
另一邊,比亞迪車險則表示不清楚。
比亞迪車險:“ 就是以前接過,但是發生事故的時候沒有接,這個情況是否會影響理賠是嗎?您稍等一下,需要幫您核實一下。”
呃,實際上到現在比亞迪車險也沒有回電我到底會不會理賠。。。
總之你就算只是過去跑過順風車,那發生事故時,也是有一定機率會被拒賠的。這事兒就更不合理了,我開過順風車,我連正常開車都不能出險?

我真沒想到,就連這個問題,幾家的分歧也很大。比亞迪車險說是沒事。
脖子哥:“ 那如果我只是註冊,但是從來沒有在平臺上面接過單,自動情況下也會影響到這個理賠嗎? ”比亞迪車險:“ 如果您只是註冊了這個平臺,但是沒有接過單,這個沒有是沒有您沒有產生營運性質,是不影響您的理賠的。 ”
但另一邊的太平洋就建議我不要註冊順風車。
太平洋:“ 我理解您表達的意思,您只是註冊了,但是您實際上沒有營運,但是這個對保險公司而言,它可能會有平臺的一個相關記錄調查,所以說建議您要是不營運的話,您就去取消掉他這個順風車平臺的註冊資訊。 ”脖子哥:“ 哦,我註冊也不行。”太平洋:“ 註冊會不會一定影響理賠,這個不好給您線上判斷的。您說您註冊,但是沒有營運,人家保險公司針對您發生事故,因為您在各家平臺有註冊的資訊,萬一發起了相關的一個調查,還是麻煩一些的。您理解我這個意思吧。”

甚至平安非常直接的說,這主要和事故大小有關,這就更抽象了。
平安:“ 小事故,那保險公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都無所謂。你出現重大事故肯定是有糾紛的呀。”脖子哥:“ 怎麼算小事故和重大事故啊?”平安:“ (分界線)一兩千塊錢。 ”
聊到這,真是給脖子哥氣笑了,合著我開過順風車能不能出險,完全看保險公司心情唄?這難道就沒有相關規定嗎?


脖子哥找到了相關的保險法條文,它是這麼寫的:

簡單說就是,你如果做一些危險程度增加的行為,就需要及時告訴保險公司,你可以選擇加保費,或者取消保險合同,如果沒有,那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
很顯然,保險公司就是把順風車定義成這個危險行為。
但這個解讀到底對不對,我說不好,所以又找了一位資深律師幫忙解釋了一下。他認為呢,主要取決於頻次,如果一天小於兩次,那應該不算危險行為。

按理說,開頭彭先生這事兒,人保是理應賠付的。
而且後來武漢市交通運輸局確實也回應了,明確表示每天小於等於4單,路線固定,而且非盈利的順風車,就不應該算作非法營運,保險公司無權單方面定性。

但是吧,目前相關的規定還比較模糊,武漢市雖然發話了,但別的城市可能又不是這麼規定的。你真把人保告上法庭,也不一定會就按上面這位律師說的這樣,具體也得看你的實際情況和判決結果。
哎,說到這兒,脖子哥真的長嘆一口氣。以前咱們就說過,順風車可能會導致電車質保失效的問題,現在連保險都可能沒辦法保,那真的乾脆取消得了。
咱們做順風車不就是為了降低出行成本嗎?這本身是一件利人利己的事,結果在做的時候,一點保障也沒有,真的勸大家還是趁早遠離吧。
不然到時候虧的錢,可比順風車賺的那點多多了。。。
撰文:TC & 白日夢
編輯:面線
美編:萱萱
圖片、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人壽、太平洋、人保、平安、比亞迪車險客服溝通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