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判決書,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下,讓人感動!

近日,一份四年前的判決書被廣泛流傳,並被人稱為“最讓人感動的判決文書”。
此案的被告人叫何賜民,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已經50多歲,家在湖南省汝城縣的農村。
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務工。
據法院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何賜民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賜民因本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被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一千二百元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隨後,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0]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賜民犯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11月4日以簡易程式向本院提起公訴。
經鑑定,被告人何賜民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99.2mg/100ml。
審理此案的法官叫萬選才。
法院審理認為,對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決,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刑法觀念上的。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籤,也唯有如此,才會讓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不至於對罪犯產生同情。
目前,危險駕駛罪已取代盜竊罪,成為案件數最多的罪名。近五年來,順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駕案件數,都是佔當年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40%左右,年均1660餘人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不能不讓人反思,司法是否應該在此罪名的適用上做適當的限縮……
在社會效果方面,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員不能機械辦案麻木辦案,裁判文書的說理不能有違常識常理常情,否則就不能打動人心,就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
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於鼓勵犯罪,嚴不至於讓人同情”。
判決書說:
本案被告人因準駕車型不符,被吊銷C1汽車駕駛證後,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對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還會留下犯罪記錄,進而影響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這難免會讓人對其產生同情。
本案被告人因準駕車型不符,被吊銷C1汽車駕駛證後,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對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還會留下犯罪記錄,進而影響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這難免會讓人對其產生同情。 
至於案件的政治效果,本院認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沒有解除,“六穩”“六保”依然嚴峻的形勢下,民生不易,對那些受教育有限、謀生技能不多的弱勢群體,我們還是應該心懷悲憫,對他們儘可能的多一些寬容。
最終,判決被告人何賜民無罪。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
資料顯示,萬選才現任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資料顯示,2008年10月起,他任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6年1月,任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
審理此案時,他是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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