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視聽】中亞綠能潮起:中企在哈薩克的機遇與挑戰

能源與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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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哈薩克電力投資制度和IGA模式
年來,哈薩克共正在加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根據《哈薩克-2050》戰略,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將於2030年前提高至15%。截至2024年12月,哈薩克約有148個可再生能源設施,發電量佔總發電量的6.7%,已簽署172份可再生能源金融合同,總裝機容量約為4050兆瓦。
哈薩克的《企業法典》和《民法典》均確立了外國投資者在哈薩克享有國民待遇的原則。根據哈薩克《投資法》,哈薩克對於可再生能源專案的投資也沒有外資准入限制。
哈薩克大型可再生能源專案的落地多采用政府間協議模式(“IGA模式”),這也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內容。此外,可再生能源專案也可採用單一買方模式(由投資方與哈薩克可再生能源金融結算中心按照電力銷售市場行情進行定價)、產業集團的內部銷售模式,以及電力生產商與私營企業間的點對點銷售(即電能不上網)模式等。
程軍
中倫律師事務所
權益合夥人
IGA模式概述。IGA模式指由投資人所在國政府與哈薩克政府簽訂政府間協議,並由投資人與哈薩克政府等相關主體簽訂投資協議、購電協議以及併網和運維協議等,以進行可再生能源專案開發,覆蓋了可再生能源專案投、融、建、營的整個生命週期。其中政府間協議需要得到投資人所在國政府的支援並由兩國政府簽訂,其餘協議可以由投資人與哈薩克主管機關簽訂。通常而言,受限於《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投資人難以在購電協議中就土地使用權、電網專營權、電價、付款條件、最低購電量、融資擔保等內容進行約定。因此,投資人應尋求政府配合,與協議相對方進行積極協商,在政府間協議中爭取上述內容的有利條件。
IGA模式分為競拍式和非競拍式兩種。在競拍式IGA模式下,投資者透過傳統的競拍(招標)程式與可再生能源金融結算中心簽訂一系列標準格式合同,繼而進行專案開發,而投資方通常只能獲得有限額度的優惠。在非競拍式IGA模式下,投資人所在國政府將與哈薩克政府直接簽署政府間協議,經哈薩克議會批准後該協議即具備國際條約屬性,從而規避《可再生能源法》的諸多限制,為投資者爭取更大的談判空間以及更優厚的優惠和保護政策。
李蒙
中倫律師事務所
律師
投資協議。在IGA模式下,投資協議通常由哈薩克投資與發展部下屬的投資委員會或能源部與投資人簽訂,投資門檻為5890萬美元。根據我們的過往經驗,投資人與政府談判後通常可獲得多項政策優惠,包括就投資專案收入享有10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就實施投資專案的地塊和財產享受零稅率、法律及稅收的穩定性保證,以及不低於25年的協議有效期等。
購電協議。在IGA模式下,可再生能源金融結算中心擔任購電協議中的購電方。在其他國家的同類型專案中,相關協議通常會賦予能源生產商一定的保護,包括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下的費用補償和工期延長、購電方提供的支付擔保措施、因法律變更而給予的稅費補償、解約補償、國際仲裁等。然而,可再生能源金融結算中心現行的購電協議模板未有包含類似的保護條款。因此,在政府間協議的初始談判過程中,投資人就應要求政府將上述保護措施納入購電協議中。此外,可再生能源金融結算中心用於保障支付電價的儲備基金僅為年度購電價款的3%,金額十分有限。為確保收取電費,投資人可以在購電協議中要求購電方提供信用證和/或政府擔保,以解決購電方可能無法履行電價支付義務的問題。
爭議解決。IGA模式下的爭議解決有其特殊之處。根據《仲裁法》,哈薩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以及國家直接或間接擁有50%或以上表決權股份/參與人權益的法人實體,如打算簽訂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使用仲裁條款,應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行政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預計的仲裁費用金額。為滿足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的要求,各審批機構可能會拒絕接受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一種方式,這將導致投資人不得不就相關爭議提起訴訟,費時費力。
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國“一帶一路”倡議與《哈薩克-2050》戰略對接的重要內容之一。得益於哈薩克良好的營商環境、中哈兩國的友好政治關係,以及哈薩克的新能源稟賦,中哈兩國在新能源領域的專案合作將進一步加強。在進入哈薩克可再生能源市場時,投資人應根據專案具體規模及需求選擇合適的投資模式,以實現收益最大化。
作者 | 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程軍、律師李蒙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哈薩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主要模式。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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